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

点赞:10351 浏览:4386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是指管理者从微观角度上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进行检查、管理,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不同的行业监管模式.本文介绍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分析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存在的不足,提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的完善措施.

【关 键 词】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行业自律

一、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

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是指管理者从微观角度上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进行检查、管理.一般来说注册会计师行业具体监管包括: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准入、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的认定、注册会计师业务的管理及违规处罚等内容.由于这些监管职责在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之间的分工不同,以及政府的介入程度和介入方式不同,导致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不同的行业监管模式.

1.行业自律监管模式

行业自律模式是指注册会计师微观层面的事务均由注册会计师行业通过其行业内部组织来计划组织实施控制.行业自律模式监管主体具有更强的专业知识,同时兼具灵活性和适应性;行业自律的监管模式实际上注册会计师们自我管理,自我监督,从而会存在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如何划分的问题.

2.政府监管模式

政府监管模式是指政府直接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微观层面的事务实施管理、控制、具有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的执业质量及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进行审核的权利.政府监管模式是依法进行的行政性检查,因此政府监管模式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威信力.但由于政府监管是行政执法行为,缺少相应灵活性和变通性.

3.独立监管模式

独立监管模式是通过设立一个既独立于政府又独立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的独立监管机构,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微观层面的事务进行管理和监督模式.注册会计师行业独立型监管模式能克服行业自律模式的缺陷,监管既具有较高的独立性,也具有较大的法定权威和较集中的监管权限,但存在弱化外部约束、监管过度和行业专门知识利用不足等问题.

4.综合监管模式

综合监管模式即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模式是国家政府和行业内组织共同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业务进行规划、评价、监管的的方式.这一监管模式能够发挥政府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优势,且正确划分监管的层次.但如果两种监管模式协调不力,可能造成监管的相互依赖性和工作责任的推脱.

二、我国现行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中的不足

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中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兼而有之,并且正在由以行业协会为主导过渡到以政府监督为主导的监管模式.虽然我国恢复注册会计师监管模式已有20多年时间,并取得一定程度监管经验,但与国际上监管经验丰富的国家相比,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尚有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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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监管部门较多且协调性较差

我国政府监管监管主体不清,在注册会计师监管机制中,政府监管部门既是会计准则的设定者,又是审计监管机制执行者,出现权责不清问题.政府经济监管部门主要有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各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监管.但各部门职责和分工无法明确划分,使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缺少协调性,从而导致严重的政府多头监管问题.

2.行业自律监管模式效率低

在我国,我国审计监督属于行政模式,使注册会计师协会属于财政部的下属单位,没有完全脱离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管,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出现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职能于一身.因此注册会计师协既是是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监管模式的管理者,又是国家财政部门的被管制者,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者和行政被监管者两个相互矛盾的角色,必然会导致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职能的定位不当.注册会计师协会无法发挥行业自律模式的优势,从而导致了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自律模式的监管的效率与效果不高.

3.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监管协调性差

由于政府监管机构与行业协会没有完全分离,这就造成了两种模式在执行监管时不能很好的配合和衔接的问题.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制没有理顺,行业协会与政府机构权责范围也界定不清,影响了监管效率.在监管工作中每个监管体系都有各自主要负责的工作任务,而就单一种监管模式的实施还需要做很多工作细分.如果两种监管模式不协调则很有可能造成任务分配不当,多头监管,管理杂乱等问题.

4.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法规不完善

法律与法规是监管主体履行监管职责的依据和标准,现行通用法律法规为以《注册会计法》为主体,《会计法》《证券法》《公司法》作为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同时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法规制定部门有立法部门行政部门,司法部门,这些法律法规制定时间、生效时间不一致,从而导致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进一步加重了注册会计师行业行业内的监管混乱的.

三、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的完善措施

1.确定适当的现阶段的监管模式

由于现阶段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还起步较晚,监管相关规范尚未完全形成,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普遍不高,目前不能够完全脱离政府的扶持与监管,进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监督与行业自律监管两手抓.目前应采取以行业自律为基础、以政府监管为主导、法律规范为保障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同时,应对两种模式间进行明确分工.政府部门在工作中主要发挥指导、监督、怎么写作帮助作用,充分体现其监督权威性;注册会计师协会则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监管的基础性作用,重点着眼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细节和日常监管.

2.改变注册会计师协会隶属模式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该从财政部门中分离,注册会计师协会隶属于全国人大,使政府的其他部门不能过渡干涉注册会计师行业,全国人大法律的规定对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怎么写作提出所需要的标准,同时进行监督、检查怎么写作质量.从而给对于注册会计师协会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

3.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法律规范

完善注册会计师监管的相关法律制度,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制、政府各监管部门的责权范围及其协调机制,规定行业协会的性质、职能、机构建设、自律管理机制,完善市场准入条件及限制,提高对审计证据和审计工作记录的质量要求,加强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赔偿责任及职业责任保险,补充并完善现行的审计准则及规范体系,抓紧修订并补充行业规章制度及配套措施.制定法律法规的部门还需要联系实际,及时听取反馈信息并进行修订.

4.提升会计师事务所配合监管的自觉性

政府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应该重点在人才、品牌、规模、技术标准方面支持会计师事务所提升自身配合监管的自觉性,使其成为能够为中大型企事业单位、上市公司提供专业性鉴证业务和其他怎么写作的事务所.

5.加强政府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及时沟通

要建立政府和注册会计师协会专门沟通联系网络,尽快搭建并改善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召开例会及时总结与交流,共同规划未来的监督工作事项,以保证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此外要建立专门的组织来负责整理最近两个监督部门反馈回来的信息,同时进行最新信息的发布,以促进政府和注册会计师协会信息的有效传递,实现政府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监管的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