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化工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问题

点赞:13737 浏览:5788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随着医药化工企业的发展受国际因素影响,各企业必须提升创新能力,加大研究开发力度,以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但必须规范研究开发费用的核算,以享受国家鼓励的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享受10%税率减免,研究开发费用:费用化的加计50%扣除,资本化的加计150%扣除.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各个地方性的强制要求及同一地方的国税与地税差异规定,使得企业在某种程度上加大了涉税风险,且在资本市场上高新优惠税率对业绩的影响致使伪高新的频频暴光,如解决这些风险,必须从研发项目的规范化程序及财务核算的操作性、合理性入手,加强日常研发项目管理,从而达到为企业发展增添行之有效的资金和税收支持.

【关 键 词】研发费用税收加计扣除

一、研发费用含义及作用

(1)研发费用含义.企业研发费用(即原“技术开发费”),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2)研发费用开支范围.财企[2007]19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包括:①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②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③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④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⑤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⑥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写作技巧费等费用;⑦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⑧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差旅费、办公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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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发费用科目核算

(1)研发费用科目设置.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要求,结合医化行业实际情况,研发支出核算相关的一、二、会计科目设置,科目根据研发项目实行项目辅助核算,对于核算过程中不能直接归入具体研发项目的,先在共摊费用中归集.再根据研发耗时或直接投入进行分摊.

(2)研发费用科目应用.所有研发支出发生时一律先通过“研发支出”相应明细科目归集,期末再根据研发支出的性质,从“研发支出”相应明细科目分别转入“管理费用—研发费用”.

三、研发费用相关税收问题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一)规定,企业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二)加计扣除问题及处理

除了允许加计扣除的八类费用外,不得擅自扩大范围,不能将财企财企[2007]194号或新会计准则中规定与研发相关其他费用如差旅费、办公费、专家咨询费等,研发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都不允许扣除,但在会计上作为研发费用,税收上不得作为加计扣除的.浙国税函[2009]194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管理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备案时限:项目立项后申请加计扣除,并于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报送相关资料.结合各公司的企业所得税预缴办法,季度预缴的,可季度加计扣除,这对浙江各企业避免了按利润总额预缴,年度汇算清缴退税手续的麻烦及资金积压于税务系统.但主要问题在于各税务人员理解与企业财务人员理解有差异的地方:


①医化行业中间试验时,创新及研发能力强的企业,在中试阶段更能产出合格成品,而实际上中试期间在企业管理上属于研究开发阶段,批量试产的情况也是如此,会有产品入库,但情况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可能有产品,也可能没有,有税务人员认为中试领料可以作为研发费用,但在产品销售时冲减研发费用.本人认为不合理,由于研发能力差或进行变通,将生产的产品为了能享受优惠政策,达到避税目的,故意多列研发费用,而研发能力强,有产品销售冲减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少,而且可能出现研发费用负数的可能,更为为难的是有跨年度销售的新产品,又怎么样来核算?本人认为,如果符合高新领域产品,有严格的研发程序,且核算规范准确,各基本条件符合的情况下,研发过程中入库的成品,可在销售时直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不冲减研发费用;②会计准则与税收政策的差异,研发过程中的的制备费用,被列入省级科技项目预算合同的,从研发过程中,对专用设备的投入可以直接列入研发费用,由于其使用年限很难确定,有些在一年内进行研发的,可以费用化,但这个年限的确定没有权威的认证.对于创新能力强,实力大的企业没有问题,但对于刚处于创业阶段及刚投产,发展前景无法认定,难以实现公司业绩,从而影响融资能力.但真正给企业以发展动力的是国家鼓励的创新产品研发力度,为以后公司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的新产品研发,银行业、税务机关应具有前瞻性,不是只顾眼前的效益与税收,而去否定企业将来的发展.认为研发过程中投入的专用设备可以作为研发支出,并加计扣除.

综上所述,要想改变药用辅料发展滞后的局面,建议相关部门完善相关政策和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加大对药品制剂新技术、新剂型、新辅料的研究开发,特别是新型药用辅料的研究开发和规范管理,以及加强税收优惠力度.为我国药品制剂发展和走向国际市场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