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法检纺织品检验方式的探析

点赞:30998 浏览:14394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台湾“经济部标准检验局”自2011年7月1日起将婴幼儿服装及服饰附属品列为应施检验项目,并制定相关《纺织品检验作业规定》.2012年1月1日起,又将包括服装、床上用品等在内的纺织品纳入法定检验范围,以加强与人体直接接触的纺织品的安全监管.两次纳入检验范围的商品涉及分类号分别为5808、5806、6111、6201~6209等共计371个项目,主要涉及针织婴幼儿服装服饰、游泳服、梭织服装等纺织制成品.而大陆目前对部分进出口纺织品实施法定检验,产品包括52-55、58、61-63项下的970个HS编码的纺织原料和纺织制成品.

2011年大陆与台湾之间纺织制成品的贸易总额近11亿美元(不包含纺织原料),其中台湾出口至大陆超4亿美元,大陆出口至台湾近7亿美元,同比均有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增长.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中,纺织业是主要受益产业之一,ECFA早收清单234个项目,纺织品有37项,占15.8%.2012年7月,作为ECFA签署后台湾最大宗解禁大陆商品,台湾开放了大陆棉制女衬衫等25项产品进口.可以预见,随着两岸间ECFA效应的积极影响逐步显现,两岸间纺织品贸易量还将有明显的上升.

一、台湾纺织品法定检验方式的几种主要做法

根据台湾“经济部标准检验局”2011年5月9日制定并发布实施的《纺织品检验作业规定》,符合应检范围的纺织产品在台湾地区或进口至中国台湾地区时将会进行强制性检验.取样产品根据《CNS15290纺织品安全规范(一般要求)》(CNS15290SafetyofTextiles(GeneralRequirements))进行检测.其检验方式主要有三种:

1.追踪检测检验方式.针对所有制造商和进口商,其采取的检测和取样方法为:所有批次进口或制造的产品都必须提交检测,台湾“经济部标准检验局”(BI)采取百分之五的比率随机抽批查验,抽中批取样检验,未抽中批者,采用书面核放.同种商品数量五件以下,采用书面核放.同种商品数量五件以上,且单件起岸(CIF)新台币一万元以上,可豁免.取样数量为同批报验商品未超过十种者取一种,超过十种者每超过十种加抽一种,最多取三种,同种商品取两件.对检验不合格的,对其相同商品须经连续三批实施逐批查验,取样检验皆合格后,才可恢复以百分之五比例随机抽批查验.

对采取书面核放的商品,可以以百分之五比例随机抽验进行外观、中文标示及商品检验标识的查验.同时,采取书面核放的商品厂商必须提交试验报告或质量性能声明书.试验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商品名称及全部检验项目结果;质量性能声明书的内容应包括商品名称及声明全部检验项目质量符合检验标准.

2.随机抽查检验方式.针对中国台湾地区制造商或进口写作技巧商,其采取的检测和取样方法主要是:产品不需要提交进行检验,检验人员可随时进入工厂,并按前一年出厂数量或当年预估出厂数量推算其出厂批数后,按百分之五比率规划年度抽验次数,并进行随机抽样检测.具体到每一个生产厂,至多每月取样检验一次,至少每年抽验一次.工厂如取得台湾制产品MIT微笑标章使用证书,该类纺织品以每年抽验一次为原则.对发现检验不合格的,如果与不合格同批的商品已流入市场,必须回收改正;如果未流入市场,则依前条办法处理.同时提高抽样频率为每周至该厂抽验同类纺织品一次,须经连续三周查验符合规定后,恢复原抽验频率.

3.用管理系统追踪检测方式.适用于企业获得认可的ISO9000证书或企业拥有四项基本分析仪器(UV-Vis,GM-MS,ASS或ICP,GC-PFPD或GC-FPD)的生产企业,其采取的检测和取样方法主要是:制造商自我检测.检测方式需根据《CNS15290》进行检测.

二、大陆纺织品法定检验方式与台湾法定检验方式比较

两岸纺织品检验模式最大的相同点:都依法制定《应实施法定检验的产品目录》,并对具体产品实施法定检验、监管.这也体现了两岸法缘相循的特点.但两岸在具体实施的细节方面存在许多不同.

(一)法检商品范围不同

大陆目前实施法定检验的出口纺织品包括52-55、58、61-63项下的970个HS编码的纺织原料和纺织制成品,涵盖了棉花、布、纤维、内衣、外衣,童装、成人服装、工装等众多产品,其中303个HS编码项下的产品开始正式施检的时间为2011年1月1日.台湾涉及法检的纺织品品种目前相对较少,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检验的有61、62项下的12个项目,2012年1月1日又增加了359个项目.

(二)检验项目不同

台湾对纺织品的主要检验项目包括:游离甲醛、禁用偶氮染料、镉、铅、有机锡、标示(含纤维成分)及部分物理性安全项目要求(童装绳带安全).大陆GB18401标准规定了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要求,包括甲醛含量、PH值、色牢度(耐水、耐汗、耐干摩、耐唾液)、异味、禁用偶氮染料等;另外GB5296.4标准规定了纺织品和服装的使用说明,即产品标识.

比较双方的检验项目,台湾侧重纺织服装产品的化学危害和儿童服装机械安全;大陆侧重物理项目,对重金属和儿童服装绳带安全暂时没有强制性的要求.根据大陆的相关规定,出口产品应按输往地检验要求对其实施检验.

(三)企业分类不同

双方都采取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的方式,但大陆对出口生产企业分类相对更为明确、细化.国家质检总局以总局令的形式出台了《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113号令),由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企业信用情况、生产条件、检测能力、人员素质、原材料供应方管理能力、出口产品被预警、索赔、退货及投诉情况、产品追溯能力、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等要素进行评审,对包括纺织服装企业在内的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按照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四个类别进行分类,一类为优秀企业,四类为评定结果差的企业.企业分类不需要企业进行申请,而是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评定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对各自辖区内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分类综合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告知生产企业.台湾地区对企业分类没有很明确的界定,大致可以分为取得台湾制产品“MIT微笑标章”使用证书者,及其他企业两大类.台湾制产品“MIT微笑标章”的图样由一个笑脸及台湾地图所组成,代表产品来自台湾,通过质量验证制度,提供给消费者安全、健康、值得信赖的商品.“MIT微笑标章”最早从制鞋行业产生,目前参与台湾制产品“MIT微笑标章”验证的12大产业为成衣、内衣、毛衣、泳装、毛巾、寝具、织袜、制鞋、袋包箱、石材、陶瓷及家电等,均为工业产品.该标章主要由生产企业自愿提出申请,由评审专家到现场进行查核,并通过相关标准检验后发给.

(四)管理模式不同

大陆按照企业类别和产品风险等级两个因素采取二维评价方式,由四种企业类别(一、二、三、四类)和产品风险等级(高风险、较高风险和一般风险)共同决定出口产品的具体检验监管方式.检验监管方式也细化为五种,分别是特别监管、严密监管、一般监管、验证监管和信用监管方式.规定了对不同企业出口不同产品检验放行的宽严程度,特别监管方式最为严格,是对企业出口产品实施全数检验;信用监管最为便捷,仅对企业实施常规的监督检查,不对具体的出口报检批施检.

企业类别越高(如一类),相应的对其检验监管方式越宽松;产品风险等级越高,相应的对其检验监管方式越严格,同一企业生产的不同风险的产品,实行的检验监管方式也会有所不同;而中国台湾的管理模式较为单一,检验监管的方式以产品检测为主,根据制造商、写作技巧商地区、商品数量、同类产品的历年产量按固定比例抽检,进行标准符合性的验证.

(五)监管侧重点有所不同

大陆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有实施监管的职责,注重从源头上把关,在五种具体的检验监管方式中,严密监管、一般监管、验证监管和信用监管方式都要求对企业进行日常监管,特别监管方式也有监督企业整改的要求.而台湾偏重对产品的抽样检测,通过对申请报检的商品和市场购样的方式进行标准符合性的验证,基本不涉及对企业生产行为的监管,即使是对“MIT微笑标章”申请者的现场核查,也主要是产品产地核查.


三、进一步完善两岸法检纺织品的检验方式

两岸法检纺织品的检验规定,在保障两岸人民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等方面都有着积极的正面作用.两岸纺织服装生产业者应积极响应,采取各项有效措施,确保两岸纺织服装产品质量安全,促进两岸纺织品贸易的顺利发展.通过两岸法检纺织品检验监管的比较,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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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进一步加强两岸间纺织品检验监管方面的交流.特别是要重视两岸对纺织产品安全方面的不同关切,如台湾方面的镉、铅、有机锡及绳带安全等项目非大陆规定的纺织服装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要求,目前多不为大陆企业重视,因此需要详细了解其出台背景、目的、意义、具体的检测要求等,在保障人民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的统一监管目标下,逐步使两岸纺织品检验标准、检测项目、检测方法趋于一致.

第二,两岸法定检验纺织产品目录不尽相同,台湾方面为应施检产品,而在大陆可能为法检目录表外产品.因此,两岸有关部门可根据各自的市场及企业情况,开展相关产品的调查及专项监督抽查,了解产品的质量及缺陷,消除可能的安全隐患.同时,随着今后两岸协调沟通的深入,逐步调整、统一《法定检验产品目录》,则更有利于产品安全的控制,以达到保护消费者安全的目的.

第三,两岸对纺织品的检验项目互有交叉,如镉、铅、有机锡及绳带安全等项目在大陆非基本安全项目;而PH值、色牢度、异味等项目也不是台湾规定的检验项目.建议双方对输往对方的纺织品应出台规定或指引,增加相应检测项目要求,同时提醒双方企业关注并开展对方纺织产品的品质要求检测,填补双方在检测项目上的空白.从长远而言,应努力消除产品质量标准差异,共同提高检验检测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相比较而言,台湾对纺织品的检验项目更加关注有毒有害物质和儿童人身安全,与国际纺织品通行检测项目更加接轨,大陆今后在相关标准修订时可予以参考.

第四,增加检测结果互认,加快通关速度,降低通关成本,互惠两岸人民.两岸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结果互认和采信,为双方企业顺利进入对方市场铺路架桥,有利于促进贸易便利化,有利于提高通关效率.两岸可以首先从相对更加专业和规范的实验室认证入手,互认检测结果,企业只需提供一方的检测证书,即可免检进入对方市场,避免重复检测;在此基础上,第二步可以开展企业分类结果的互认,对从事评审人员的能力和资质进行统一的认定,企业凭一方的分类结果,即可在对方市场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避免重复监管.

第五,由于在产品标准、抽样、检测方法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且缺乏常态化的相互通报和备查机制,对双方企业而言,目前在对两岸纺织品安全标准和检测方法的收集上还存在困难,相关资料获取主要是通过客户订单要求,渠道不正规,信息也不完整.建议两岸相应检验部门加强交流沟通,建立标准信息交流平台,畅通查询、咨询渠道.同时还可以通过行业协会等多种渠道,方便完整稳定地提供双方相关标准、检验方式、检测要求的信息,以便企业统一执行.

第六,相关纺织产品生产和出口企业应密切关注双方进出口纺织品检验规定,认真对待重点监控的产品和项目,积极改进生产工艺、使用环保原材料,提前做好产品自检.同时有关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加强对生产及经营企业的宣传和培训,帮助企业有针对性地加强关键质量点的控制,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加强合同评审和采购控制,从源头把住产品质量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