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点赞:17954 浏览:8074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本文首先对OECD成员国税收优惠政策做简单回顾,然后着重分析我国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体系构成和发展阶段,并且较全面总结我国R&D费用财务核算范围与加计扣除范围的不同,指出如何合理设计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体系和解决研发费用财务核算与加计扣除范围的冲突是政府部门需要关注的问题,从而真正降低企业研发活动的外部性.

一、OECD成员国研发税收优惠政策简介

经济与合作发展组织(OrganizationforEconomicCo-operationandDevelopment,简称经合组织OECD)成立于1961年,旨在共同应对全球化带来的经济、社会和政府治理等方面的挑战,并把握全球化带来的机遇.OECD实证分析表明,R&D投资增长显著提高了多因素生产率MFP(系指GDP增长减去劳动和资本贡献率后的剩余).

OECD每两年会发布一份《Science,TechnologyandIndustryScoreboard》(可译为“科学、技术与产业计分板”).最近一次发布时间为2009年.在此计分板中,根据《OECDScience,TechnologyandIndustryScoreboard2009》数据,在OECD对世界主要国家的研发税收补贴率的排名中,2008年我国排名跌到第14位,仅为0.138,而在2007年计分板的报告中,我国位列第3.2008年世界主要国家研发税收补贴率排名前5位国家分别为法国、西班牙、葡萄牙、捷克和印度;我国0.138的研发税收补贴率,不仅仅落后于一些发达国家,也落后于印度和巴西等发展中国家.

我国研发税收补贴率排名下跌的原因主要在于:目前,我国主要采用的是税收扣除优惠方式.与税收抵免方式相比,税收扣除最终优惠额度会受到企业所得税率的影响.虽然企业所得税率降低,一方面极大了降低了我国企业税收负担,增强企业自主研发积极性,但是会在一定程度上带来税收优惠额度的不稳定.2008年,我国企业所得税率由原来的33%降到25%,再加上研发费用扣除范围有所缩小,导致我国企业研发税收补贴率降低到0.138,在OECD对世界主要国家的排名中跌到第14位.

二、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简介

目前,我国现有的促进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主要有税基优惠、税率优惠和税额优惠三种类型.本文所研究的企业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属于税基优惠类政策.

到2008年,我国才形成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体系.该体系主要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为基准,以《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两部行政法规和全国性部门规章《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为依据,以地方性规章为执行准则,为企业享受该政策提供有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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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将对重要的法律法规和部门性规章做简单的回顾,以更好地从宏观角度上解析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63号)作为基准,统领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体系.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第1款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这样做,一是扩大了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二是将高新技术企业的具体认定标准原则化,;三是将采用“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之一,操作性更强,强调了技术创新导向.

其次,《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属于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体系中的主要依据.该法规规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企业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文件)将享受R&D税收优惠的企业范围进一步扩大,对于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都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研发税收优惠政策.《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同样属于全国性部门规章,该文件对研发费用(即原“技术开发费”)的范围又作了进一步的明确.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中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该政策明确了R&D支出税收优惠的范围,对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R&D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八项费用支出,允许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分别是: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范金、赵彤、周应恒(2011)对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发展阶段做了详细描述和分析.该政策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实施,主要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政策确立阶段(1996-2004年).该阶段一是规定“当年技术开发费投入较上一年度增长10%的企业可以在税前扣除外加计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二是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的具体扣除做出规范;三是取消了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审批,但是保留了集团提取技术开发费的审批.

第二阶段:政策发展阶段(2005-2006年).该阶段一是取消了“当年技术开发费投入较上一年度增长10%的企业可以在税前扣除外加计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限定;二是明确规定了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

第三阶段:政策完善阶段(2007年至今).该阶段一是政策概念表述更加规范并且与国际接轨,将“技术开发费用”按国际惯例改称为“研发费用”,同时详细说明了技术开发费用在财务账目上如何归集;二是政策的权威性提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法律形式规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政策内容更加具体,可操作性提高.在此阶段,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从适用对象、研发活动的具体定义、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不同的研发方式的执行办法、加计扣除的财务核算、税收管理等方面做出了系统而详细的规定,从而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指引.

总体来看,在以上三个发展阶段中,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扣除主体范畴①、研发活动范围②、研发费支出内容③、研发费向后结转④以及集团公司集中研发费合理分配⑤等方面内容得到不断拓展和延伸,有效构建了前面所讨论的多层次政策体系.

三、R&D费用会计核算范围与加计扣除范围的对比分析

企业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主要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主要依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

企业所得税法和财企〔2007〕194号只是规定企业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就可以享受研发费用优惠,并对研发费用范围做大致规定.而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则是采用列举方式,指出只有符合条件的八项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表明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体系内部存在研发费用会计核算范围和加计扣除范围宽与范不一致的问题.这两个政策核算依据不同,造成了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涉及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范围比会计处理的范围小得多.表3.2总结了两者在研发费用内容方面的不同.

从表3.2可知,可以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局限于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支出;非直接相关的支出可以在研发费用列支成本,但是不可以加计扣除.财企〔2007〕194号是企业研发费用会计核算的依据,但不是企业税收优惠的依据.企业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应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处理.

目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存在操作性不强和财务核算与加计扣除范围冲突等问题,关于研发费可扣除范围、认定条件、认定主体、认定程序仍不明确和具体,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概念不明确,政策落实效果受到一定影响.

针对R&D费用的会计核算范围与加计扣除范围的不同,对国家有关部门提出以下建议:

(1)要规范会计科目,设置专门会计科目核算研发费用并细化费用项目,以使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涉及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范围与会计处理的范围相一致;

(2)要进一步拓宽研发经费加计扣除范围,统一财政、科技与税务统计口径,以进一步明确150%税前加计扣除等政策关于研发费用可扣除范围、认定条件、认定主体、认定程序,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概念.

注释:

①主体由最初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发展到最后的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也取消了“当年技术开发费投入较上一年度增长10%”的限制条件.

②明确了研发活动的概念,强调企业R&D对地方科技发展的贡献,并将R&D活动仅限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所规定的项目.

③将“技术开发费”改为“研发费用”,并明确规定八项可以加以扣除的研发支出项目.

④R&D支出加计扣除向以后年度结转从无到有(5年),对企业研发活动的激励作用加强.

⑤费用分摊由提取制改为分摊制.

⑥表3.1引自由立信会计出版社2010年10月出版的《上海市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操作手册(试用版)》第49-5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