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学院法学实践性教学

点赞:20396 浏览:9343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2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为了适应社会的需求,法学教育应当走培养应用型人才之路.但是独立学院的法学教育不应当与知名高校的法学教育同质化,应当更加强调法律的实践性教学.在分析比较了多种法学实践性教学方式后,认为法学课内实践教学更加适合独立学院,案例分析的教学方式应当突出设计性和综合性.

关 键 词:独立学院;法学;实践性教学

中图分类号:G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2)23-0168-02

1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校法学教育改革和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智力支持与人才保障.可是,伴随着法学教育所取得的巨大成绩,一个不容忽视和回避的话题摆着了我们的面前,即法学教育究竟应该如何进行?对于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工作,专家学者们进行了诸多有益的探索,但是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学生培养质量不高,实践能力不强等,导致法学专业就业不佳.《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明确提出“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同时,针对法学教学严重与实际脱节的尴尬,2011年《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也提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并对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提出具体措施,希望切实提高学生的法律诠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论证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可见,应用型法律人才是法学教育的必由之路.

然而,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是法学教育中的精英教育,事实上,还存在大量的法学普通教育.以笔者所处的三本院校为例,此类院校大多经历了从依托有高知名度的母体学校,到逐步建设形成自有力量,最终独立的过程.此类院校在课内设置上甚至授课模式也是几乎是照搬母体学校,没有也无法体现出自己的特色.目前在我国大部分法学专业的课堂教学中,教师的讲授占据主导,方法简单,师生之间的交流和互动欠缺,学生的主动意识、创造意识得不到发挥,学生课堂表现消极,思辩能力、表达能力、动手能力和实践能力都是奢谈.事实上,现在很多“985”或者“211”高校提出的培养目标是培养研究型人才,但是三本院校在学科建设、课程建设、师资力量、科研实力等诸方面与母体学校差距巨大,因此,培养的学生质量也就不能相提并论.笔者以为,应当避免与传统法学教育方式的同质化,对于三本院校的法学教育而言,探索强化的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进行法学的职业培养为一条可行之路.

独立学院法学实践性教学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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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独立学院法学实践性教学的反思

2.1独立学院法学实践性教学存在的问题

为了了解学生对于实践课程的看法,我们针对本校大二和大三的法学专业学生做了一份关于实践教学的问卷调查,共发放了150份调查问卷,收回有效问卷115份.其中,促进我们思考的有以下几个问题:(1)你觉得开展实践性教学必要性有多大?85人人觉得很有必要,占73.9%,25人认为一般必要和较少必要,占21.7%,仅有1人认为没有必要;(2)你参加这些实践性教学的原因是什么?100人选择了自己感兴趣和想学点东西,占87%;(3)你认为自己从实践性教学中学到了多少知识和能力?31人选择了很多,占27%,而选择较少、没有以及不好说的则有81人,占73%;(4)你所学的专业知识对实践性教学有多大帮助?55人认为很有帮助,占50%,而50%的人则选择了较少帮助、没有帮助.很多学生都认为,实践性教学存在以下问题:学生参与度不高,草草应付;学生的基础知识不牢固,不全面;教师没有精心设计实践性教学,导致实践性教学的内容缺乏吸引力,以上多种因素导致实践性教学大多流于形式,无法收到预期良好的教学效果.可以看出,学生们普遍认同法学教育的实践性教学方法,但是却不认同实践性教学方法的成效,与我们当初进行实践性教学的初衷还大有差距.

2.2独立学院法学实践性教学方法的比较

一般认为,法学专业的实践性教学包括案例教学、模拟审判、法律诊所、庭审观摩、影像教学以及法律援助等.我们以为,实践性教学中是否以教师为主导为标准,上述诸种实践性教学方法可以区分为“主导型”的实践性教学以及“依赖型”的实践性教学.但是对于独立学院而言,是否所有的实践性教学方法都能够有较好地条件和有效运用,是个疑问.因此,本文希望通过简略比较各种实践性教学方法,寻求具可操作的路径.

首选分析“依赖型”的实践性教学方法.该教学方法包括了模拟审判、法律诊所、庭审观摩以及法律援助等.对于模拟法庭而言,其固然可以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使学生能够主动了解和掌握与案件有关的法律知识,综合训练学生的思辨能力、应变能力以及法律文书书写能力,但是模拟法庭存在下列问题:第一,模拟法庭应当建立在学生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基础之上,如至少已经学过或正在学习某一实体法(如民法)和某一程序法(如民事诉讼法).换句话说,低年级的学生无法也没有必要模拟法庭的演练,否则无法将抽象的法律知识转化为具体实践的直观体会.第二,未必所有的学生都能够参与模拟法庭的演练,未参与的学生知识无法得到深化.第三,模拟法庭需要耗费大量的课外时间进行排练,高年级的同学在各种考试压力下参与度不高也显而易见.第四,由于学生的知识有限,简单的案例效果不佳,而复杂的案例又力不从心.再如法律诊所的教学方式,众所周知,其模仿了医学院培养学生的方式,让学生临床实践,从而确保医学知识的运用.法律诊所设计的出发点同样是为了让学生能够亲历社会实践,接触真实案件的当事人,问题是,有多少人需要会咨询没有律师资格的学生?况且,很多知名高校都开设法律诊所课程,那么又有多少人会寻找到独立学院的法律诊所?基于同样的原因,在法律咨询的实践性活动中,学生自己的基础知识都不牢固,不仅会影响法律咨询的效果,严重的话可能有损本校本专业的声誉.最后关于庭审观摩,对于学生来说,这是最有效的视觉冲击,也最能给学生留下深刻印象的教学方法,学生不仅能近距离地观察到法官的审判行为,也能观察到其他各个诉讼主体的种种诉讼行为,但是不管是学生到法院观看,还是法院到学校来进行审判,都需要很多经费支持,而且并非所有的案件都适合学生庭审观摩.其次分析下“主导型”的实践性教学,其包括了案例教学及影像教学.在问及参与哪种实践性教学的收获最大时,问卷调查显示,共有55人选择了案例教学和影像教学方式,占调查比例的50%.案例教学法最早由哈佛大学法院引入,因其注重学生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升学生的参与能力,从而迅速流行于英美法系的法学教育之中.我们以为,案例同样在大陆法学的教学模式中,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与英美法系的判例不同,大陆法系注重法典化,讲究法律的逻辑性,而对于案例教学来说,就是让教师能够运用具体的案例去启发学生,使学生所学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抽象的法律条文能够在具体的案件中得以直观化,得以形象化.因此,在问及学生参加哪种实践性教学收获最大时,92名学生选择了案例教学法,占调查比例的80%.相对来说,案例教学法是一种课堂内的实践教学,更加符合独立学院实际情况.当然,影像教学也有自己的优势,不过考虑课堂教学是一种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授与学的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关系,影像教学不应当取代教师的讲授,只能在课堂中偶尔为之.通过分析,我们认为,在独立学院的教学背景下,“主导型”的实践性教学应当作为独立学院进行实践性教学的主要方式,而“依赖型”的实践性教学方法应当作为独立学院进行实践性教学的辅助方式.


3我们对于独立学院法学课内实践性教学的探索

根据我们的调查以及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我们进行了一次尝试.以《公司法》的教学为例,结合真实案情,我们设计了一个看似简单,实则涉及多个法律知识的案例,在课堂内进行实践性教学.此案例为:甲先生与乙女士结婚10余年,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夫妻共同财产中,除了价值200万元的两套房屋之外,甲先生还曾投资了两家公司,出资共计500万元,分别享有两家公司50%、70%的股权,其余股东分别为甲先生的两位朋友.此案例不仅需要公司法、婚姻法的基础知识作为铺垫,对于公司法理论和实践中一些难点问题也有涉及.我们让学生分成小组,自主地搜集整理资料,包括股权的性质、特征,股权能否分割,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如何分割等,然后让他们根据自己搜集整理的资料制定诉讼策略,是提起股权转让款的分割之诉还是直接要求分割股权,最后在课堂上进行讨论或辩论.学生们普遍参与意识很高,也对这次实践性教学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此次实践活动案例设计有新意,将公司法与婚姻法较好地结合起来.当然,我们的探索还只是初步的、浅显的,还需要进一步在实践中深化认识和积累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