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软件侵权下载与盈利关系

点赞:5081 浏览:1702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随着智能手机的加速普及,下载丰富多样的软件已经成为了每一名用户日常的必修课.但是软件因为需求量大、版权技术含量单一、反盗版技术等不成熟因素,使得未授权软件下载猖獗于网络.未授权网络下载平台的开放、第三方下载平台的介入,使得“越狱”、“ROOT”这些看似专业的名词也因而被所有用户所熟知.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内容,对我国现在手机软件市场的经营理念进行分析,并提出可行性盈利改正建议.

未授权软件越狱经营手段收益方式

一、智能手机软件的侵权背景

2007年,苹果公司以其手机——IPHONE为标志,使手机发展步入了智能机的阶段.简约大方的外观、丰富实用的软件程序,这些特点让IPONE成为市场中的焦点.2012年,短短五年的时间,市场已经完成了从便携手机向智能机的过渡.在世界上多数发达国家,智能机的普及率已经超过了90%,苹果公司的IPHONE产品,市场占有率更达到了60%以上.产品的热销不仅让苹果公司大赚一笔,更成为了许多软件商难能可贵眼中的创业机会.《愤怒的小鸟》、《水果忍者》等小成本游戏的热销,让很多的软件开发者更加关注手机软件市场.消费者只要简单地搜索、点击,便可以完成在线支付,购写到自己心仪的软件产品.事实上,这看似高效便捷的交易方式,却被“越狱”搞得一团糟.所谓“越狱”,是指通过物理手段与软件程序,使电子设备可以运行未被发行商授权的应用程序,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盗版.开创苹果神话的“神父”,史蒂芬·乔布斯在一次新闻发布会上被问及越狱IPHONE的时候,他脸上露出尴尬的笑容;“我们一直在玩这种猫鼠游戏等总有人试图,我们的人物就是不断阻止他们.”

二、侵权软件与经营手段的联系

1.从硬件商的利益中分析侵权软件的利益关系

从结果上来看,“越狱”逐渐成为了使智能机更快普及的全新手段.与运营商签约来贩售手机,是西方国家手机市场主要的经营模式,Iphone在07年上市初期就与移动电信运营商AT&T签订了合约协议,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合约机.中国联通在大陆正式引进Iphone后,也采用了这样合约机的销售方式.合约机的最大特点无异于限定了移动手机运营商,厂家通过在手机芯片来写入一条“上锁”的程序,使手机只能识别特定运营商的网络模式.尽管苹果公司在其之后的贩卖计划之中加入了“合约机”和“非合约机”两种产品模式,但是合约机的优势是毋庸置疑的.通过越狱这种手段,更多的用户尝到了智能手机的甜头.从苹果公司的角度来说,移动运营商传统的合约机经营模式限制了苹果公司的利润最大化.越狱的出现,可以说是给了AT&T当头一棒,苹果公司更能够以此为契机向多家运营商签约,进一步达到加速占领手机市场的目的.最终扩大了Iphone手机的用户群,巩固了其王者地位.

2.从软件商的盈利手段中分析侵权软件的特殊地位

很多评论家认为,越狱的出现最多影响的是软件商的利益.一方面来说,用户只要将手机越狱,便可以运行非授权性质的软件程序,怀着这种想法进行越狱的用户亦不在少数.在笔者看来,通过越狱进行免费下载,是软件商一种间接盈利的经营模式.就我国实际立法经验来说,关于著作权的法律维护主要采用“不告不理”的原则.即若著作权人不主张权利,检查机关便不提起公诉.从我国的实际经验来说,目前开发手机软件程序的多为中小型企业,而且手机软件产品相对于其他知名软件开发商的宣传力度不足,用户群无法拓展.这些小型的软件制作商,更加青睐于将软件上传至第三方平台,用户通过第三方平台可以免费下载该软件程序.但是,第三方平台可以通过一次或者多次支付传播权费用的方式,满足软件制作商的盈利需求.可以说,为软件付费的义务从用户转移到了第三方平台,制作方的盈利不会受到任何影响.这也成为了软件商赚钱的新出路.

三、针对手机软件下载平台混乱的改正方案

1.加强网络监管,冲击非法平台

第三方平台混乱是目前手机软件侵权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一些网站论坛,同样会放出未授权软件的下载程序.某些数码网络媒体乃至平面媒体,都会将“越狱教程”发布于网页之上,加快软硬件的进度.笔者认为,在立法明确的今天,作为相关部门应该主动出击,针对一些对软件商造成利益损失的媒体进行明确合理的行政处罚,从而通过法律的手段对非法网络媒体进行约束.

2.鼓励中小型软件开发商与第三方的合作

上文中提及了第三方软件下载平台,事实上目前比较知名的软件下载平台屈指可数.其中,更是以91软件、360软件等几家著名第三方平台垄断这一市场,从而在该市场之中产生了两极分化的情况,这对于中小型软件开发商的发展无疑产生了负面影响.对于知名网络平台来说,购写著名软件获得的收益更加明显,而中小型软件商的产品在拓展市场环节上便出现了问题.笔者认为,对于第三方平台而言,拉拢目前我国中小型软件开发商是提升我国自主软件研发能力的一项重要环节,政府应对这种行为予以一定程度的政策支持.

3.软件商立体化的经营手段

除去版权所得收益的问题,笔者认为现在的软件开发商应将市场向其他行业进行进一步拓展,这种经营模式在IT产品大国的美日可以说是屡见不鲜.通过与餐饮业、工业等其他产业合作,既能提升软件产品的知名度,又可以找到新的产品收益增长点.以著名游戏软件《愤怒的小鸟》来说,软件成名后,相关的产品以第一时间出现在市场上并且持续热销,随后开发商还与麦当劳公司进行合作,以《愤怒的小鸟》为主题推出了一系列活动,通过玩具赠品的方式让世界上更多国家的用户了解了他们的产品,打开了新的市场.但是在我国,软件开发商更多地止步于获取软件版权费,将市场立体化的开发商少之又少.在这个问题上,是应该向西方学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