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行政审批检察监督职能,怎么写作社会管理

点赞:5762 浏览:1620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还不少.广东省作为中国经济发达地区,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社会矛盾相对凸显.因此,广东省也就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作了多项重大试点改革.其中,包括就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强化对各项行政审批权力下放后的监督,推动建立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强化行政审批检察监督职能,怎么写作社会管理创新.

关 键 词行政审批制度社会管理创新检察监督

作者简介:陈锦龙,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0-202-02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重要性

2011年2月19日,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讲话时指出,“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还不少.从总体上看,我国社会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阶段性特征的集中反映.”广东省作为中国经济发达地区,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社会矛盾相对凸显.因此,广东省也就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作了多项重大试点改革.其中,包括就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汪洋曾经一针见血地指出“我们现在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利益格局的影响.”“阻碍改革的利益格局是政府内部为了维护部门的审批权力,这也是影响深化改革的重要表现”.因此,可以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目前广东省进行社会管理创新的核心议题.

二、加强行政审批检察监督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现实要求

长期以来,行政审批程序不透明,权力运行不规范,自由裁量空间较大,监督机制不完善,因此权力寻租空间巨大,成为滋生腐败的重灾区,人民群众诟病.既制约了市场机制的发挥,也影响了政府职能的转变,还容易引起权力寻租、滋生腐败.温家宝在《求是》杂志撰文指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审批是行政权力最为集中的领域.要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建设取的实质性进展.而在2012年3月9日的一次记者招待会刚刚履新的广东省长透露“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启动之后,我们将会同时推进政府的制约和监督机制的改革”.①

建立完善的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而检察机关是法律的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是党和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特殊的、其他机关所不可替代的重大而又神圣的职责.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强化对各项行政审批权力下放后的监督,推动建立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建立制约和监督机制改革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基于检察机关在我国宪政体制中地位,其能相对超脱于行政机关,以独立的法律监督权监督行政机关执法行为,因此在现行国家宪政体制中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主动性,是实现对行政执法权力有效制约的最佳途径.因为,从检察机关行使的监督权产生的法理基础和社会背景看,法律监督权最初的性质和功能就是以限制行政权的强大而产生的.通过检察权对行政审批权进行强有力的监督,促使行政审批权的行使做到真正的法制化、规范化,防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从而防止权力异化,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三、行政审批检察监督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我国宪法将检察机关定义为法律监督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是处于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平行而又独立的位置.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对包括行政审批在内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监督,确保法律法规的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然而,目前我国对行政审批的检察监督存在体系不完善、执法环境欠佳、督重视不足等等问题,使得行政审批检察监督的功能尚未得以充分发挥.

四、构建行政审批检察监督制度的几点思考

构建行政审批检察监督制度的是为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加强对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和申请人的法律监督,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促进依法行政.因此,检察机关在对行政审批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的过程中必须处理好与行政审批机关的关系,既要敢于监督,也要做到依法监督,做到监督到位而不越位,不能随意干预行政审批机关的行政行为.要做好行政审批检察监督工作,就应当做好以下几点:

(一)完善行政审批检察监督制度

目前,行政审批检察监督制度没有形成体系,要有力推动行政审批检察监督的顺利开展,首先就必须先完善制度建设.行政审批检察监督法规制度建设是做好行政审批检察监督工作的依据,是全面推进依法检察监督基础.

(二)争取党委和政府的支持

积极主动地争取党委、政府的关心和支持,取得行政审批机关的理解和支持,促进形成有利的检察法律监督执法环境.比如海南省检察院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牵头与海南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国税局等19家重要行政审批机关共商行政审批权监督对策.②

(三)设立专门的行政审批检察监督办公室

由于行政审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而行政审批的检察监督又涉及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以及反渎、反贪、民行等多个各职能部门,因此,要取得较好的监督效果就应当配置专门的人力物力,成立行政审批检查监督办公室.由于检察机关的对行政审批的监督主要是通过日常工作职务犯罪预防等非诉讼监督方式来实现,而立案侦查、行政诉讼监督等诉讼方式则是最后的手段.因此,行政审批检查监督办公室的工作应当由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牵头负责日常工作,并与反渎、反贪、民行等多个各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开展行政审批检察监督工作.


(四)明确监督的范围

在不影响行政效率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应以行政程序及有关法律为依据,也就是说应对行政机关是否照行政程序法实施行政审批及行政审批明火执仗公平合理进行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不宜过泛,接受检察监督的行政审批行为重点应为涉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有关重大利益的行政审批行为,而不是全部审批行为,因为在实践中,检察机关不可能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对所有审批行为进行监督,也没有必要,而且监督项目的过多势必影响行政效率.

(五)规范行政审批检察监督的职权

行政审批检察监督工作,除了法律规定较为明确的立案侦查、行政诉讼监督等较为明确监法律监督方式外,还包含了检察建议权等多种非诉讼监督方式.要是行政审批检察监督工作走向规范化,首先就必须对行政审批检察监督的非诉讼监督方式予以规范.作为法定法律监督机构,检察机关除了立案侦查、行政诉讼监督职权外,还可以拥有以下职权.

1.调查权.检察机关可依法主动审查行政审批机关的工作常规及程序,查其中的纰漏.

2.检察建议权.检察机关针对行政审批机制漏洞和犯罪隐患,提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建议.行政审批机关有义务及时采纳,并反馈整改情况.对于拒不接受建议而导致职务犯罪发生的,检察机关有权建议纪检监察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监督过失),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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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纠正违法行为.在行政审批机关的日常运作中,可能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这些情形的存在可能会造成职务犯罪的危险和漏洞.因此,纠正行政审批机关的违法情形,是预防职务犯罪、加强监督的重要途径.检察机关发现行政审批机关有违法情形,可以向其提出纠正的要求.行政审批机关有义务报告纠正情况,否则因此而造成职务犯罪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六)行政审批的监督方式

一是通过参与重大项目的行政审批活动进行同步监督.目前全国各地相应建立了社会大预防体系,检察机关作为该体系的职能主体,对当地重大项目的行政审批活动,特别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群众关心的重点审批项目的审批行为进行同步监督,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审批权,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滥用职权、以权谋私,预防职务犯罪;二是通过受理有关投诉进行监督.行政审批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行使行政审批权或行政审批行为明火执仗公正,向检察机关投诉的,检察机关受理投诉进行事后监督;三是检察机关在自侦案件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没有依法行使行政审批权或者行政审批行为显失公正合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事后监督.

注释:

①冯宙锋.转型和改革,朱小丹一个也不放过.南方都市报.2012年4月22日.A05版.

②李轩甫.海南:共商行政审批权监督对策.检察日报.2008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