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觉寺的契约文书

点赞:2928 浏览:917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坐落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阳台山麓的古刹大觉寺珍藏着鲜为人知、保存完整的清代至民国初年有关寺院庙产等方面契约文书的原始资料,总计128件.①这些契约文书对于研究中国传统的民间契约制度有着重要的价值.本文试从这些契约的种类、特点入手来对清代的民间契约的成立要件作简要的分析.

关 键 词契约种类大觉寺成立要件

作者简介:吴晓娜,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0-296-02

大觉寺所保存的契约文书是清代及民国初年订立的,主要包括土地房产的租赁契、典契、写卖契、借贷契、伙资合同等.它们写在横长40-50厘米、纵宽50-60厘米左右的黄绵纸上,文字竖排,用毛笔书写.②这些契约对于我们了解清代的民间契约制度有重要的研究价值.笔者试从以下几方面来分析,从而进一步了解清代的民间契约制度.

一、大觉寺的主要契约种类

(一)单契

从大觉寺保存下来的契约来看,绝大部分是单契.所谓单契是清代契约的一种,具体指对某一交易关系只作一份契书③.其特征是只有一方当事人签名,且签名的当事人往往是弱势的一方,其通过签名的方式表示自己向对方出具一份契书,契书确认了双方的契约关系,也是行使契约权利的依据.

根据契约内容的不同,大觉寺的单契主要包括写卖契、典(或活卖)契、租赁契、借贷契、倒佃契、施舍契、供养契、换地契等几种.

以写卖契为例,清代的写卖契约,有绝卖与活卖即典卖之分.清代民间写卖契约中将权利的完全转让称为“卖”或“绝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表明契约所指向的权利己经完全转移、契约项下的价款卖主己经收足、今后如果发现契约项下的权利存在争议由卖主承担责任.此三项内容均由卖主向写主作出表示④.

例如:“立卖契文约人祖洪,因手乏无钱使用,将自置地一段东西□,东至沟,西至郝姓,南至郝姓,北至赵姓,四至分明,计地叁拾亩.此地产坐落在北安河村北,今同中说合情愿卖与大觉寺常住永远为香火地.言明清钱肆佰伍拾吊整,其钱笔下交足并无欠少.自立契之后倘有重租盗典等情具在卖主一面承管,与写主无涉.此系两家情愿,各不返悔,恐口无凭立此卖契为证.立卖契人:祖洪十(押);中保人:宝均十(押).雍正八年十二月初一,永远执照.”

在清代,与绝卖相对应的是被称为“活卖”或“典”的行为,通常发生于土地或房产的写卖关系中.《大清律例》规定:“嗣后民间置写产业,如系典契,务于契内注明‘回赎’字样,如系卖契,亦于契内注明‘绝卖’、‘永不回赎’字样”.即“典可赎也.而卖不可赎也”.因此,绝卖和典或活卖的区别在于契约中是否明确规定了回赎事宜.

(二)合同

清代的契约包括单契和“合同”,单契的数量占优势,“合同”则相对较少.所谓“合同”是指内容相同的两份文书.其主要特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当事人地位相对平等,经协商一致而共同签订,是一种共同行为;第二,从签名来看,要么所有的当事人都签名,要么都不签名.第三,各当事人通常各持有一份,以作为日后的凭证.清代以后的“合同”以分家、共有则产管理、纠纷调解、合伙、合(拆)股等为主要内容.此外,只要通过共同协商能够解决问题同时又需要文书来确立的关系,也可采用“合同”,如立继等情形.

大觉寺所保存的道光十六年的一份合同便是典型的合伙合同.其内容如下:“立公议合同旧业窑户马进山,旧业山主张起龙因南安河村小南山地方旧有煤窑一座,嘉庆九年□做过因工本短少未成,今马进山会同新业开窑人大觉寺常住监院了尘与三官庙豁然报明做煤.言明按壹佰贰拾股开做,言明出煤得利之日先归新业工本后有余利照字所分旧业窑户马进山应得贰拾伍股山主张起龙应得拾伍股,大觉寺常住应得四拾股三官庙豁然应得四拾股,说过如有旧业人等争论有马进山一面承管,三言议定批合同一样三张,此系在字各人情愿并无返悔,恐后无凭立合同文约永远存照.立合同人窑户人马进山(押),山主人张起龙(押),新业□计了尘(押)豁然(押),代字人王成功,道光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二、大觉寺契约的主要特点

(一)所藏契约文书大部分是白契(私契)

所谓白契(又称私契、民契),是指民间百姓双方由中人撮合,保人担保、签押订立的,不经官府,未履行纳税手续,不盖红色官印的契书.相反,盖有官府红印的契约则为红契(又称官契).白契是一种不合法的契约,不过在民间却大量通行.白契因未呈送官府照验,未交纳税银,其法律效力不如红契高.但是白契仍是维护所有者经济权益的最原始的凭证.对当事人来说,尤其是对写主来说事关重要.因此必须世代流传随产权转移.契书若交入他人之手,接手人也要精心保存.这也是大觉寺虽经政治动荡和战乱,仍保存有大量契约的原因.

(二)所藏契约大部分是单契

大觉寺所藏的契约大部分是由一方当事人签名订立,交由另一方保存,且签名的一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可见大觉寺的契约大部分是单契.较少是当事人地位较为平等、共同签名订立的“合同”.

(三)契约缔结与交易的同时性

从大觉寺所保留的契约来看,绝大部分契约在订约时都已经履行完毕,而非先约定后履行.如:“其钱笔下交足并无欠少”、“钱当面交足并不欠少”等等.即在契约成立时,契约所记载的内容与眼前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基本是相同的.可见在那时,契约主要目的是作为一种日后能使包括对方在内的周围的人证明当事人确实是在自愿的情况下自愿签订了该契约的证据而被记录了下来,其只是确认当事人之间存在交易以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凭证.这区别于现代的契约.现代的契约大多在订约时尚未履行,即一般是先签约后履行,签约与履行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由此可见,在清代交易大多数即时清结,较少存在先约定后履行的问题(借贷契约除外).

(四)独特的“中人现象”

中国传统民事契约的成立均有第三方参与并且成为一种制度化了的独特现象一一“中人现象”,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大觉寺所保存的契约中得到证实.大觉寺的契约中除了有“立字人”的签名画押外,大部分都还有“中见人”、“中保人”、“说合人”、“中保众乡人”等第三人(即中人)的签名和画押.清代,为了保证契约的履行,签订契约时需要负有连带责任的第三人即中人作为人保,中人在写卖契约中起着介绍引见、说合交易、议定价金的作用.而在借贷、租赁契约中,中人还对义务人有督促的责任,以保证契约的履行.如义务人无法履行义务,中人则负有代为履行义务的连带责任.中人自始至终须参加全部交易过程,从评定双方标的物到最终商定并监督双方履行.因此,中人在契约订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三、从大觉寺契约文书看清代民间契约的构成要件

(一)契约种类

大觉寺的契约一般在开头都标明契约的种类或名称.如“立卖契文约人”表明契约的种类为写卖契约;“立典契文约人”表明该契约为典契;“立借文约人”表明契约的种类为借贷契约;“立倒佃户文约人”表明契约种类为倒佃契等.可见清代的民间契约一般都标明契约的种类或名称.

(二)当事人

当事人是成立契约不可缺少的要件,从大觉寺的契约来看一般都在契约的开头标明了契约一方当事人,同现代合同一样,当事人条款是清代民间契约的必备条款.

(三)立契理由

契约一般都在契约中声明立契理由.如“因手乏无钱使用”、“因手乏”等表明了立契人进行交易的正当性和被动性.各种合于“礼”、合于“情”又合于“法”的理由大量出现并且反映在契约之中,从而形成了中国传统民事契约独具的历史特征——立契理由.

(四)标的

如同现代合同一样,标的也是清代民间契约的构成要件.对标的物的界定是契约主要内容.如大觉寺的田契中大都表明土地的地理位置并详细的描述其“四至.对于另一方(写方)当事人所用以交换的标的物也加以描述,从而使立约双方的标的物明确.在土地房宅契约,写方大多以钱、粮为交换物.契约中对粮食的品种、质量、数量的描述清楚,至于钱财则更为明确.


(五)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与义务是契约的核心内容.以写卖契约为例,卖方须保证标的物来源的正当性,如系“祖业’、“自置地”等均表明了标的物所有权的可靠性.若对所有权发生争议,契约中一般规定由卖方或中保人“一面承管”,即由其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写方则需按议定的足额缴纳价款.

(六)立约日期

同现代合同一样,立约日期亦是契约成立的要件之一,在契约尾部予以标明.

注释:

孙荣芬,张蕴芬.大觉寺馆藏契约文书述略.北京文博.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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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俞江.“契约”与“合同”之辨—以清代契约文书为出发点.中国社会科学.2003(6).

④李力.清代民间土地契约对于典的表达及其意义.全陵法律评论.2006年春季卷.

[日]寺田浩明著.郑芙蓉,魏敏译.中国契约史与西方契约史.民间法(第四卷).山东人民出版社.第14-15页.

李祝环.中国传统民事契约成立的要件.政法论坛.199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