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文证审查如何适应《刑诉法》的修改

点赞:5407 浏览:15887 近期更新时间:2023-12-3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新刑诉法对技术性证据的使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增加了对鉴定意见审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检察机关文证审查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把文证审查制度化,建立统一的文证审查新机制,使其纳入检察机关一个固定的办案程序中,更好地履行检察技术监督职能,发挥在诉讼中的作用,维护司法公正.

关 键 词文证审查法医新刑诉法

作者简介:朱梅,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18.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0-120-02

文证审查是检察技术人员运用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技术性证据文书和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的专门性活动.法医文证审查是检察机关法医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及技术为基础,按照相关标准,对人身伤、亡等法医学检验鉴定有关的文书和材料进行审查、鉴别的一项活动,是检察机关法医参与诉讼办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手段.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此次修改是1996年修订的刑诉法实施以来的首次重大修改,包含内容广泛,其中有多处涉及司法鉴定工作,对司法鉴定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新的挑战.同时,对检察机关文证审查工作也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针对刑诉法的修改,检察技术专业人员应及时调整工作思路,把工作重点放在文证审查上,切实履行检察技术监督职能,发挥在诉讼中的作用,维护司法公正.

一、新刑诉法加大了对鉴定意见审查的力度

(一)新刑诉法对司法鉴定工作作了以下修改

(1)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2)删除了“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该项条款;(3)增加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写作技巧人可申请法庭通知有专业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写作技巧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所有这些,都对检察技术部门法医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也给相关办案部门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对以上修改内容的解读

1.新刑诉法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更符合诉讼规律.因鉴定是有专门知识的人通过科学的技术手段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的一种判断,是基于鉴定人个人知识基础上出具的一种意见,具有一定主观性.在实践中,不同的鉴定人因其知识水平、经验能力、所用技术和设备等的不同,对同一专门技术问题有可能给出不同的看法.如果称为“鉴定结论”似乎不用质证就成为定论了,过于绝对,改为“鉴定意见”更加准确.修改后,将会摆正以往鉴定结论在诉讼中的位置,转变办案人员的观念,提高办案人员将鉴定意见移送技术部门进行审查判断的主动性.

2.进一步明确了鉴定人出庭制度的义务和拒不出庭的法律责任.鉴定人出庭作证机率大升,并将有可能要与法庭邀请的专家进行抗辩.以往鉴定人出庭机率很低,出庭时,由于法医专业性太强,不懂专业的法官和律师一般只从鉴定人资质、程序等方面提出质询,不能深入询问专业方面的知识,就算问了也听不懂,只能鉴定人说什么就是什么,出庭的意义大打折扣.抗辩式的鉴定人出庭制度解决了以上问题,增加了鉴定人出庭机率,同时,也使公诉部门对移送案件中鉴定意见的可采信度抱谨慎态度,将更加依赖技术部门法医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核,法医文证审查力度将大大加强.

(三)新刑诉法的修改,加大了对鉴定意见审查的力度,增强了法医文证审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以上这些修改无疑增加了审查鉴定意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由于办案人员自己不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必须将鉴定意见移送技术部门专业人员进行审查.为了保证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质量,经得起法庭的质证,尤其是有专业知识的人(即专家证人)的质询,办案人员和检察技术人员要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办案人员要明确在一个案件中自己究竟要技术人员帮助解决什么问题,并向检察技术人员提出相关问题,技术人员应该详尽解答,确定其作为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并为公诉人员提供解答相关技术问题的意见以便经得起法庭质证.

总之,为适应新刑诉法的需求,应加强法医文证审查的力度,凡是进入检察机关诉讼环节涉及法医学鉴定意见的所有案件都应当送检察技术部门进行文证审查,检察技术人员应当认真、仔细审查,并尽量详细地写出审查意见.


二、法医文证审查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下面结合我院近年来法医文证审查的开展情况进行分析,进一步探讨目前文证审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对策,以便更好地适应新刑诉法对技术性证据审查的需求.

资料来源

2009年至2011年本院技术科受理的390例法医文证审查案件.

资料分析

本组案例,经法医文证审查,同意原结论379件(97.2%),纠正错漏11件(2.8%)(见表1),具体包括否定原鉴定结论1件、鉴定结论表述不正确或不全面退回修改6件、退回补充鉴定材料4件.

以上数据的特点是:(1)送审案件数呈上升趋势,而纠错率呈下降趋势.(2)送审率和纠错率均偏低.(3)纠错案件中主要是鉴定存在瑕疵,结论性错误较少.分析其原因如下:(1)因机关法医均受过高等专业教育,鉴定水平较高,出现鉴定结论错误较少.(2)纠错率低特别是结论性错误少见导致业务部门送审意愿不高,送审率偏低.

(三)目前法医文证审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1.未建立统一的工作机制,缺少规范的程序和制度.目前都是各个地区自行制定的文证审查送审制度,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机制,对文证审查案件的启动、案卷材料移交、审查时限等均没有做具体规定,影响了文证审查工作的开展.

2.办案部门对文证审查工作的认识不够重视.由于文证审查没有成为检察机关办案的必经程序,加上鉴定结论性错误较少,使得有些办案人员送审意识不强,认为进行文证审查只是检察技术部门完成办案任务的需要,对案件没有实质意义,只有在觉得鉴定有问题或自己看不明白时才送审,导致送审率低,大部分技术性证据没有经过文证审查就成为了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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