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立法探究女性平等就业权的保障

点赞:34041 浏览:15781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当前女性就业形势严峻,性别歧视已成为女性权益保护方面的瓶颈问题.本文基于就业性别歧视的现状,分析我国保护女性平等就业权的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最后提出一些解决我国女性就业歧视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关 键 词】

就业、性别歧视、对策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越来越多的女性,加入到就业队伍中,追求自身价值的实现.一方面,这带来了劳动力市场的巨大变革,女性的经济、社会地位不断提高;另一方面,女性和男性在就业状况上仍存在显著差距,就业领域的各种歧视现象屡禁不止.如不能将其及时纳入法律规制的轨道,必将给女性劳动者带来精神与物质的双重损害.为有效遏制并改善这种状况,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并在“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快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尤其是“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等相关措施.这是一个非常好的信号,但是要遏制就业歧视现象,营造女性就业的良好社会环境,还需多方努力,特别是法律和政策层面相关措施的研究和出台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1我国女性就业歧视问题的现状及保护其平等就业权的紧迫性

“性别歧视”是歧视的一种,指仅仅是基于性别因素而存在的不公平对待,包括工作种类和级别的歧视(职业性别隔离)、晋升的歧视、劳动报酬的歧视等等1.而“就业性别歧视”主要是针对女性就业者而言的,即在劳动力市场上,雇主在女性求职者具备完成工作的相关知识、能力及技能的条件下设置就业门槛,或依据性别因素给予女性职工不同或者不公平待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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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女性就业受歧视情况较为严重.除了一直以来广受关注的农村妇女、城镇下岗女工等因年龄偏大、学历偏低的因素遭受就业歧视之外,拥有高学历的女大学生也摆脱不了就业市场上的性别歧视遭遇,并且还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就业准入歧视、行业歧视、工作类别歧视、待遇歧视、女性特殊生理期的歧视等问题层出不穷.这严重损害了女性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益和劳动积极性,长此以往,将造成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在倡导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文明社会,这个问题应该引起重视并得到妥善解决.

2我国保护女性平等就业权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消除就业与职业歧视立法方面,我国仅在《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法通则》、《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中有些零散的规定,并没有专门立法或者系统的规定.而仅有的法律规定又呈现出过于原则、界定模糊、保护范围过窄、立法分散且各地差异大、积极保障措施不足、救济途径缺乏、监督体制不完善、惩罚力度小、执行困难等问题.与之相对的是,就业歧视现象层出不穷,侵犯劳动者基本权利的状况颇为严重.尤其是女性平等就业权的缺失愈发明显,在就业准入、职业待遇、特殊生理期等方面均存在歧视现象.但由于我国在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方面的立法现状,女性劳动者在遭受就业歧视时,常陷于救济不能的尴尬境地,很少有人会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反抗歧视;或者即便反抗,也往往投诉无门,没有相应的解决机构;再或者即使是起诉也往往因为难以举证或没有具体法律条文保护而被法院驳回.某种程度上,法律在解决女性就业歧视的问题上成为了一纸空文.

3解决我国女性就业歧视问题的对策

首先,应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强化法律制裁措施,完善司法救济途径.其一,要制定一部系统、完整的《反就业歧视法》.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单独立一部《反就业歧视法》,对各种歧视现象进行系统的、详细的规定,运用积极的法律方式,限制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使法律从操作层面维护其所赋予劳动者的权利,让反抗性别歧视的维权行动得到具体的法律支撑.其二,强化法律制裁措施,严惩有歧视行为的用人单位,使用人单位为歧视行为所付出的成本高于不歧视女性行为的成本.这样,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组织才能从根本上放弃歧视行为.同时,还要加大执法的力度,不要停留在规定上,而要真正落到实处.

其次,要设立反就业歧视专门机构,强化监督机制.目前,我国没有负责实施反就业歧视法律的专门机构.《就业促进法》规定了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的检查监督权,但是对这两个机构如何监督,程序如何没有明确规定.目前,就业性别歧视日益严重,相对于雇主,求职者总是处于弱势的地位,只有成立反就业歧视的专门机构,才能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益.例如,我国劳动部门可设专门的保障救济办公室,劳动市场设监控窗口处理投诉,与妇联等广大民间妇女组织联手协作,使遭遇性别歧视的女性有正常的投诉渠道,歧视发生时有专职部门解决,而不是让女性劳动者求助无门.此外,还要加强执法的监督力度,完善一系列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机制,及时有效地纠正用人单位的性别歧视行为,尽可能减少或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

再次,需完善女性生育社会补偿的生育保障制度,将性别亏损的责任由社会承担.政府要改革旧的生育保障制度,通过社会统筹方式将女性特殊生理因素所产生的负担社会化分摊,使企业不致因招收女职工而带来效率和效益的损失.5目前,我国应在现行生育保险制度下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障覆盖面,取消户籍等条件的限制.北京市率先采取了实际行动,已于2012年元月起生育保险实现制度全覆盖.即北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一方面,用人单位覆盖范围扩大.将以前不能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组织全部纳入覆盖范围,实现生育保险制度全覆盖;另一方面,人员范围扩大.凡是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在参保之列,不再区分其是否具有本市常住户口.6这是巨大的进步,其他城市和地区也应陆续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

最后,须努力构建先进性别文化,创造宽松的社会环境.要消除就业领域的性别歧视,就必须改变传统的性别差异观念,建立以人为中心,以全面、和谐发展为目标的先进性别文化,这是实现男女平等就业的根本.7倡导男女共同参与社会劳动、共同分担家庭责任,改变传统的性别分工定势,让男人介入妻子分娩过程的照料和喂养孩子、照管孩子的工作,改变把生育和护理孩子仅仅看作是女性责任的观念.使人们包括女性自己提高对女性社会价值的认识,促进男女健康和谐地共同发展,为女性就业营造宽松的社会环境.当然,作为女性群体自身也应该逐步从传统的性别角色中解放出来,不断加强自身的科学文化素养,提升人格的独立性、自主性和社会化水平,从而为进入社会、参与合理的职业竞争储备足够的内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