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医疗保险的法律

点赞:12630 浏览:5570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3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为保护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的利益,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由于政策不具有强制性,大学医疗保险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责任不明确、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严重影响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的积极性,同时也无法保障大学生参保后相关待遇的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化、法律化势在必行,本文从法学角度分析我国大学生医疗保险有关问题,以期对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化和法律化有所裨益.

关 键 词: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化;法律化

中图分类号:G413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672-3309(s).2012.06.60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6-144-02

一、我国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的现状

从2008年10月25日国家发布《国务院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决定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到2009年国务院印发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规定2009年全面推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范围.这些举措使绝大多数大学生在发病时都可以获得帮助,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大学生患大病无保障的后顾之忧,同时也减轻了各高校支付医疗费用的沉重负担,解决了多年来高校医疗费用普遍严重超支的状况.但改革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制度实施不尽如人意.第一,大学生参保采取自愿原则,缺乏强制性,而高校和大学生常常都抱有侥幸心理,不愿意参保,最后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仍然屡见不鲜.第二,大学生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不尽完善,使制度实施过程中各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出现问题后的责任追究机制也不完善.第三,大学生医疗保险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不胜明确,以至于大学生在投保过程中顾此失彼,其利益未得到切实的保护.

为解决大学生医疗保险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的问题,学界对大学生医疗保险进行了较为充分的探讨,就许多问题也达成了一致,比如大学生医疗保险的原则性问题、大学生医疗保险的构成及各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等等.通常认为,大学生医疗保险应该由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社会医疗救助和助医贷款四个部分组成,只有这四个部分完整的组合在一起才能够使大学生切实的享受到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带来的优惠.而大学生医疗保险纳入城镇医疗保险的部分属于社会保险的范围,因此应该具有强制性[1].但这些讨论都是从社会保障的角度进行讨论的,以法学为视角进行的探讨少之又少.同时,对大学生医疗保险的规范也仅仅处于政策层面的调整,法律法规对大学生医疗保险的规范仍未见踪影.笔者认为只有在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构建范围内分别认定了大学生医疗保险的特征、性质、种类等问题,并将大学生医疗保险在法律制度上进行定位,发挥法律法规的强制力,才能让大学生医疗保险顺利实施,实现期望的制度价值.

二、国外大学生医疗保险的概览

一国的保险业是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直接相关的,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和商业保险都已经十分发达,大学生医疗保险作为整个社会保险体系的一个重要部分已经十分完备,大学生的利益得到全方位的保护,对国外大学生保险法律制度的研究能为我们大学生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可靠的理论借鉴和实践支持.

在德国,大学生作为低收入人群的一部分被纳入法定医疗保险的范围之内,大学生医疗保险是强制的,在国立或者国家认可的高校进行注册的前提是具有保险公司开具的医疗保险投保的相关证明文件.同时,大学生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相关费用标准和享受医疗保险的相关怎么写作内容都是由政府统一的法律法规加以明确规定的.美国的社会保障模式属于社会保险型,在医疗保障方面政府都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从制度的制定到实施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督都有健全的法律体系.在商业保险十分发达的美国,大学生医疗保险大多是自愿的,全民的保险意识十分强烈,大学生医疗保险的投保程度很高,同时在校期间,政府和学校通过各种优惠政策确保提供预防、保健、医疗、康复等一系列的怎么写作[2],大学生群体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充分的保护.法国社会保险主要由互助医疗保险、法定医疗保险、其他类医疗保险构成.高校大学生被归类于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法国法律明确规定:定居在法国的工薪阶层和进入高校学习的学生都必须参加法定的健康医疗保险,也就是说,在法国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体系是强制性的.


由此可见,在国外很多国家在大学生医疗保障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的成功,实行全民保险制度,要求所有国民(包括收入低者和无收入者)都必须参加一定形式的医疗保险.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各国参加医疗保险大多有立法做基础,[3]政府在大学生医疗保险中均扮演了法律制定者和实施监督者的角色,使大学生医疗保险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有法可依.世界卫生组织在早些年就提出了“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全球卫生保健发展策略,作为无收入人群的大学生,基本上都是由政府来承担他们的医疗保障责任.我国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也相应的提上了政府的议事日程.[4]

三、我国大学生医疗保险的法律视角分析

鉴于我国大学生医疗保险的现状,探视国外大学生医疗保险中的相关制度,我们可以看到,大学生医疗保险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势在必行.

(一)大学生医疗保险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法理依据

国家在大学生医疗保险方面的政策体系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选择.大学生医疗保障是国家针对大学生这一特殊人群在国家医疗卫生方面采取的一项公共政策,它有其自身特有的价值取向和制度理念.[5]大学生医疗保险纳入城镇医疗保险体系是进一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理性选择.大学生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群体,其具有鲜明特殊性.该群体长期处于校园中,没有收入来源,其支付能力较低,同时该群体身体健康状况偏良好,大多认为医疗保险对其自身来说属于可有可无的状态,购写医疗保险的经济支出纯属多余项目.这也是大学生医疗保险纳入城镇医疗保险范围之后的几年里大学生的投保率依旧处于较低水平的原因之一.但是大学生作为国家建设的重要力量,身负祖国的未来,其利益应该受到特殊保护,大学生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可以给大学生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保证其顺利完成学业,成为祖国建设的新动力.将大学生医疗保险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理念.大学生医疗保险以商业保险作为补充,则体现了法律价值平衡之要求.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内无可厚非,这保障了大学生中绝大部分人的利益.但是现如今,随着经济的发展各高校中也不乏家庭条件优越和在校期间就创业的大学生,这一部分大学生的经济条件相对比较宽裕,在购写城镇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还可以购写商业保险,使大学生医疗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这也是公平与效率兼顾法理原则的体现.

(二)大学生医疗保险各组成部分之间关系的法律定位

学界已经达成共识,认为大学生医疗保险应该由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社会医疗救助和助医贷款四个部分组成,[6]那么在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中应当如何处理四部分的相互关系呢?笔者认为大学生医疗保险中,纳入城镇医疗保险的部分是基础,商业保险是补充,医疗救助和助医贷款是兜底.城镇医疗保险作为社会保险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所做的制度选择,将大学生纳入其中也是出于大学生群体的特殊性考虑.社会保险具有普遍性、补偿性,强制性、保障性和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因此大学生缴纳城镇医疗保险理应具有强制性,这不仅仅是从维护大学生利益的角度出发,还是鉴于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而大学生购写商业医疗保险则应处于补充地位,商业保险的购写只是在城镇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提升大学生医疗保险的水平,是否购写或者购写什么险种都要视大学生个人的经济情况而定,因此需要采取自愿的原则.在除此两种保险以外的医疗救助和助医贷款中,政府扮演了重要的角色,需要各级政府根据本地方的经济情况和大学生参保情况实行地区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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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学生医疗保险关系的法律适用

大学生医疗保险的法律关系也体现在这四种制度之中.大学生医疗保险被纳入城镇医疗保险的范围之内,而城镇医疗保险属于社会保险法的范畴,因此有关大学生医疗保险的法律规制适用社会保险法进行是为合适的选择.参加商业保险的大学生经济条件相对宽裕,参加商业保险只是为了提高大学生的保险水平,同时已经有城镇医疗保险作为基础,从某种角度讲能够购写商业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已经脱离了需要特殊保护的范围,在商业保险中其可以以一般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身份出现,而不再需要特殊保护.笔者认为大学生的在商业保险中的相关权利义务可直接参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最后在医疗救助和助医贷款中,则要视各级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直接参照政策执行即可.

四、完善我国大学生医疗保险法律体系的建议

根据以上对国内外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大学生医疗保险和国外发达国家的相比较仍然存在很大的差距.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还不是很高,社会保障水平仍然有限;另一方面是我们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体现在大学生医疗保险上就是有关大学生医疗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少之又少.[7]因此,完善我国大学生医疗保险法律体系迫在眉睫.我们应该尽快出台综合性的大学生医疗保险立法,通过法律规定明确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在大学生医疗保险中的地位和作用,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险与《社会保险法》和《保险法》的衔接工作;明确政府、高校、医疗机构和大学生个人4个主体,在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问题出现以后各方的责任机制.只有这样才能督促各方主体自觉履行自身的义务,保证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同时要将高校对大学生疾病预防等工作内容及责任纳入法制的范围,将有关大学生医疗保险的政策落到实处,给大学生真正的带来实惠,增加大学生投保维护自身权利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