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出口方采用FOB贸易术语的风险探究

点赞:17180 浏览:7262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1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进入本世纪以来,世界各国采用FOB的成交方式越来越多.据权威机构统计,国际贸易合同中FOB成交方式采用率排在其他十二种成交方式之首位,尤其是在大宗干货和石油等特殊货物贸易时多以FOB成交.20世纪80年代以前,CIF术语成交是当时我国出口贸易的绝对主流.但是,自从在2001年我国加入WTO之后,我国的出口贸易一跃成为世界贸易第一大国,主要的成交方式也有所变化.值得注意的是,外资企业产品出口以及国内服装企业产品出口采用FOB成交方式也达到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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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口方采用FOB贸易术语的原因

FOB(FreeOn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如果按FOB术语成交,写方负责租船订舱并海运保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写方指定的船只,并用装船通知及时将写方指派的船名、装船地点、交货品名及数量和船舶预计开航和抵达目的港时间及时通知写方.根据2010年新颁布的《INCOTERMS》,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装上船时,卖方即履行了交货义务.这也意味着写方必须自该交货地点起,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FOB术语成交成为当前我国出口贸易的主流.我国外贸企业也热衷于FOB这一古老的贸易方式的原因何在?究其原因,除有部分进出口人员对FOB成交方式的风险认识不足之外,我认为还有更深的原因.

(一)FOB成交方式容易操作

首先,采用FOB,出口方只要把合同中所指货物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按规定数量,装上写方所指定的船上即可.卖方从此就将货物运输责任和风险转移给写方了.表面看来FOB程序简单,责任和义务不多.

其次,卖方容易控制成本,容易操作.更深的缘由是美国金融危机和欧洲债务危机发生以来,汇率波动加大,世界航运市场货运变化加大,商品的波动明显,从而使企业的进出口项目风险和利润难以驾驭和控制.进出口企业需要具有熟识金融、贸易、法律的高层次人才,来运作和熟练掌控其他国际贸易术语进行货物贸易的活动,但在我国,许多进出口企业,甚至包括一些大型国企,都缺乏这样的高端复合型人才.因此出口企业出于无奈选择责任和义务相对简单的FOB成交方式.

(二)FOB是作为国外客户实施进口贸易的首选

国外客户从自身利益出发,以选择FOB作为国际贸易进口合同成交方式的首选,并加以坚持,而国内企业随之改变初衷.对于写方而言,FOB的好处真是不少.就正常的贸易来说,FOB的确定就意味着由写方自己租船订舱,可以在最合适的时段,委托自己最中意的货运写作技巧或承运人货物运输,并得到最好的运价.FOB由写方负责保险的投保,在所运输货物发生货损时能最有效的与承运人沟通.能投保最有效且保费率合适的,通常是与自己公司有历史渊源的保险公司.当货物需进行理赔时,能迅速有效的进行理赔.据国际船东组织的一项统计,对实施海洋运输的货物来说,80%以上的进口方以FOB为首选成交方式.如果采用CIF等“象征货”的成交方式,并不是进口商所乐意接受的.

(三)国内保险费率与工作效率没有优势

国内各大保险公司的海洋运输保险费率较高,这大概是业界共识.有货物发生意外和出现货损时,国内保险索赔手续复杂,理赔时间过长.有时人为的因素也会干扰了客观的评价.进出口双方特别是进口方从保险费率这一角度出发,倾向采用FOB国外的进口方货物运输保险,有利于提高出口项目的效率以及利润率.


总之,大多数外贸企业面对大幅波动的运输成本以及剧烈波动的汇率,没有专门的人才对运输成本和汇率风险进行预测并加以控制,从而采取了程序较为简单的FOB方式.本文试图通过细致分析FOB合同出口的风险,对FOB贸易术语出现风险的环节有更加明确的了解,进而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和手段来避免或降低风险.

二、出口方采用FOB贸易术语的风险

初看起来,采用FOB成交方式似乎出口方风险很小,但这仅仅就贸易术语本身而言,任何贸易不能脱离世界经济的大环境.现在美国金融危机还未彻底过去,欧洲金融体系又岌岌可危,信用体系面临严峻考验,使FOB合同的执行带来诸多的变数.以中国信用保险公司的数据为例,近年来出口报损愈来愈多,出口坏账大幅增加.和汇率大幅波动使原本诚信欠佳的进口商撕下了“诚信”的面纱.2009年9月以来,中国信用保险公司已累计接到9起钢材、铝材等大宗货物的出口报损案件,平均涉案金额为280万美元,除个别案件外都是以采用FOB作为成交方式的.那么为什么问题都出自同一种成交方式FOB呢?

分析出口方采用FOB贸易术语的风险,有如下几种情况:

船货衔接风险

根据惯例,贸易合同签订后,卖方准备生产备货,写方开始申请开立信用证.一旦信用证开立,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通常在开证后的28天之内,对于卖方来说,时间紧急不可有一点懈怠.如果对特殊商品,一旦备货不畅或许可证和其他出口所需文件不能按期开立,免不了耽误了正常的发运日期.在FOB贸易术语成交的条件下,如果写方所定舱之船按期抵达装运港并给予了卖方提前的通知,而卖方因货未备齐或由于其它原因,也许就差几个小时就能备齐所有出关手续,原本采用其他成交方式极易解决的问题,在使用FOB下却成了难以解决的死结,会导致货物未能装上指定的船只,则卖方应承担未按合同履约的后果.如果写方延迟派船,问题虽出自写方,但麻烦与风险也不小.卖方要增加仓储费用,增加退关、退箱等一系列的繁杂手续,增加时间成本.

2008年11月,我国某省某公司跟国外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合同.合同规定:“写方需于翌年2月份派船到厦门港接货,如果在此期间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皆由写方承担.”

翌年3月1日,卖方在货物备妥后电告国外写方应尽快派船接货,但是,一直未接到对方派船信息.3月28日,写方仍未派船.卖方向写方提出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5月5日,写方在没有与卖方进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通知卖方货船已抵达厦门港.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写方则以未订到船只为由拒绝赔偿损失,双方争议不能和解,卖方起诉到法院.最后通过庭外和解,卖方最终没能得到他所应得到的所有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