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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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在当前全球经济普遍低迷,中国出口和内需遭受双重打击的大环境下,企业财税人员为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合理进行包括所得税在内各税种的纳税筹划,尽可能地减轻企业的税费负担.

【关 键 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在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内合理筹划企业的各种税金,尽可能地减轻企业的税费负担,既是财务人员参与管理、强化怎么写作职能的重要体现;也是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发展自身的有力武器.本文根据2007年颁布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提出一些方法,供广大财税工作者参考.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其应纳税额可用公式简单表示为:

应纳所得税额等于(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等)×税率

因此该税种的纳税筹划可以从收入、成本费用支出和税收优惠政策三个方面考虑.


一、收入的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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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收入的增加是导致所得税税款增加的主要因素,如何在保证收入甚至增加收入的基础上减少应纳税款,是财税人员追求的目标.我们可以从收入的构成上多动脑筋,争取通过推延收入的实现时间,或扩大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来少缴税.

新税法将收入分为收入总额、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三类.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

(一)销售货物收入的纳税筹划

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采用不同方式销售货物,确认收入及相关所得的时点是不同的,如交款提货销售方式的,应于货款已收到或取得收取货款的权利,同时已将账单和提货单交给购货单位时确认收入;采用预收账款销售方式,应于商品已经发出时,确认收入的实现;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应于商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并已将账单提交银行,办妥收款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为减少当年收入,可将销售时点合理推延.

(二)提供劳务收入的纳税筹划

新会计准则和税法都规定: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有两种方法:完工进度法和完成合同法.对于跨年度长期工程的劳务收入,应采用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其他劳务收入则可在工程依合同约定完工之日确认.对企业而言,采用完成合同法确认损益较有利,尤其当建材持续上涨时,采用完工进度法,可能在初期确认收益,完工年度则因成本上升而承担损失,不但要先缴税,而且完工时的亏损又只能推后扣抵,对企业极为不利.对于必须采用完工进度法确认收入的长期工程,可以考虑选择有利的完工比例来推迟纳税.该法计算时所用的完工比例在实务中有成本比例、工作量比例、实物量比例三种,企业可以将各种比例计算比较后选择对企业有利的一个作为确认损益的依据.另外,企业在确认劳务收入时,如果有多项工程同时进行,还可以选择有利的组合,将有盈有亏的各项工程合理分配到不同会计期间,以获盈亏互抵的节税利益.

(三)投资收益的纳税筹划

投资收益纳税筹划的重点在于选择投资的方向,企业应尽量将资金投向免税收入或低税收入项目,并避免在纳税申报时调整增加应税收入.如对市场眼花缭乱的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在取得同等收益率的情况下优先购写国债和权益性投资,因为其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所得;若资金投资不动产,应首先考虑房屋,其次才是土地.因为土地不计提折旧且转让时需纳土地增值税,而房屋虽也需纳土地增值税,却可计提折旧.

二、成本费用等扣除项目的纳税筹划

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进行纳税筹划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企业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折旧年限或净残值,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在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充分考虑了我国企业资产更新速度加快、近年资产升幅较大等因素,放宽了诸多限制条件和标准.这就给企业提供了更大的纳税筹划空间.如在盈利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选择加速折旧法、最低的折旧年限或者有利的净残值,都将有利于加速固定资产投资的回收,使计入成本的折旧费用前移.应纳税所得额尽可能的后移,相当于取得一笔无息的贷款,从而相对降低纳税人的所得税税负.

利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进行纳税筹划

允许扣除的无形资产摊销额,税法实施条例中限制为按直线法摊销且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但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即如果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低于10年,则可按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如某企业受让了一项商标权,合同年限为3年,则企业可按3年摊销.因此采用不同的分摊期限,其每期分摊的成本费用不同,对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产生的影响也不同,企业可以据此进行纳税筹划.

利用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额进行纳税筹划

由于条例对长期待摊费用的限制更加严格,如将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明确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将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明确应“同时”符合两个条件,即一要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要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对开办费等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支出,也限制其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原税法规定要求分5年摊销,且摊销起点为“开始生产、经营的次月起”.上述这些变化,使得企业的许多对固定资产进行维护修理发生的费用不再强求长期摊销,而可以直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四)利用存货计价方法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存货成本的计算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在会计核算时,企业选用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其成本、利润总额以及当期应缴税款是不同的,进而对企业财务状况、盈亏情况及所得税产生利弊不一的影响.如当物价持续上涨趋势时,在后进先出法停用后,企业宜采用加权平均法,销售成本中包含后期进货的部分成本,数额较高,相应期末结存存货成本较低,这样就可以将利润和纳税递延到以后年度,进而达到延缓缴纳所得税的目的.当物价呈下降趋势时,则采用先进先出法较有利,这样可使期末存货成本较低,而扣除的销货成本较高,同样可以将应纳税额递延至以后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