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授予的法律性质

点赞:29961 浏览:14154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规模的快速增长,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独立院校高等教育机构逐渐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在学位授予中独立学院的法律地位一直是被社会关注的焦点.通过结合实际案情对学位授予的法律性质、法律主体及司法审查问题的分析,对当下因独立学院学位授予问题与学生之间发生的行政诉讼类案件的解决具有一定的启发.

关 键 词学位授予法律主体法律性质司法审查

作者简介:蒋秋恒,四川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201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9—063—02

案情简介:

何小强2003年9月至2007年6月就读于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通信工程专业,2007年6月30日,何小强获得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书》.何小强本科学习期间,未通过全国英语四级考试.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根据《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规定,以何小强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为由,未向华中科技大学推荐申请授予学士学位.2007年8月26日,何小强向华中科技大学和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提出授予工学学士学位的申请.2008年5月21日,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书面答复何小强,因其没有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不符合授予条件,华中科技大学不能向其颁发学士学位.何小强以华中科技大学以其因未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为由,不授予其工学学士学位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诉请判令被告华中科技大学依法定条件授予其工学学士学位证书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二审原告何小强的诉讼请求均未获得支持.

一、学位授予的法律性质

学位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教育者个人,表明其所达到相应的专业水平的一种终身的学术称号.学位授予即是指享有学位授予权限的主体对符合授予资格具备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位的行为.首先明确学位授予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行政确认是对于某种能力或法律上特定地位、身份存在与否的认定,只在于宣示某种法律状态,可以依职权进行.学位授予行为不仅导致行政法律关系产生,且引起了行政法律效果.由于学位一经确定,就具有证明力、公定力和确定力,是学生具有某种学术能力和地位、身份的认定,因而属于行政确认性质.而作为法定权力的学位授予权具有行政权和学术权的双重属性.一方面,高等学校是以行政权力组织学校正常运行;另一方面,在这个过程中,又要尊重学术,维护学术自由.行政权力作为一种外在的结构形式维系着高等学校组织的存在和发展,学术权力作为一种内在力量发挥着支配作用.首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对学位授予进行宏观调控,学位授予单位是获得学位授予权后,进行学位评定和答辩的实质性工作,专家学者在这个过程中具有决定力,并重视实质性审查,授予达到一定学术水平的申请者相应学位,所以,学位授予权具有学术权的性质.同时,学位授予权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依据法律管理国家学位授予事务,具有法定性.这对学位申请者是一种管理,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它有支配另一方的强制力量,它对学位的审查重视程序性,所以学位授予权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权力.学位授予是为了国家的教育事业,它是一种行政公务,因此,学位授予权又是一种行政权.

二、学位授予的法律主体

按照我国行政法的规定,学位授予主体有二:一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即职权行政主体,从宏观方面掌握我国的学位授予工作;二是授权的学校和学科研究机构,即授权行政主体,在现行法律的授权范围内,从微观角度负责学位授予的实质性工作.二者的行政主体的资格毋庸置疑.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规模的快速增长,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独立院校高等教育机构逐渐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在学位授予中的法律地位一直是被社会关注的焦点.在本案中,原告何小强就读的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即是独立学院性质,属于国家承认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是独立的事业法人单位.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自开办到本案诉讼时尚未取得授予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的资格.因此,这也是本案的争议点之一,即被告华中科技大学是否为本案的适格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第二款“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院校,对达到学士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应当由系向学校提出名单,经学校同意后,由学校就近向本系统、本地区的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院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院校有关的系,对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院校推荐的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查考核,认为符合本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的规定,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对该校达到学士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向被告推荐,由被告审核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因此,华中科技大学与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之间是一种接受委托审查授予学士学位的关系.由此可见华中科技大学作为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该独立学院的挂名高校,具有授予该独立学院符合条件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法定职责,因此原告何小强以该独立学院无根据未授予学士学位为由起诉的,华中科技大学应为适格被告.与此同时,正是基于华中科技大学与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之间这种接受委托审查授予学士学位的关系,因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作出的对原告何小强不予授予学位的具有终局性的初审行为,对原告何小强的利益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亦应作为被告.但就本案而言,原告坚持起诉华中科技大学,而不起诉独立学院,因此法院应将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列为第三人.

学位授予的法律性质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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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需指出,本案诉讼时,并未援引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设置与管理办法》),其第三十八条规定:独立学院对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的学生,颁发书,并以独立学院名称具印.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对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独立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根据该《设置与管理办法》以明确赋予了独立学院授予学位的资格,独立学院不再为非学位授予单位,其学位授予权限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仍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对于今后有关独立学院学位授予类的行政诉讼案件的主体资格认定,有其明确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