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送达与正当程序

点赞:25022 浏览:11728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网上送达作为一种新式的送达方式,能有效地解决国内外送达难的问题.它满足正当程序所需的基本要求,给与当事人适当的通知,赋予当事人程序参与的权利,如若运用不当,相反会违背正当程序,因此,本文在介绍网上送达这种新式送达方式的基础上就保障网上送达程序的正当性作粗浅的探讨.

关 键 词网上送达正当性诉讼程序送达方式

作者简介:罗兰,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9—127—03

送达作为必要的诉讼行为,贯穿于诉讼始末,对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然而在信息高速发展的时代,法定送达方式已不能完全满足送达的要求,将现代网络通讯手段充分引入到送达领域则会产生一种优越的送达方式——网上送达.而网上送达的高效与便捷更是传统送达所无法比拟的.网上送达是以网络连接为基础,运用网络传输技术,网页制作技术,将电子数据形式的信息送交至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活动.网上送达程序与常规送达程序之间最本质区别就在于程序进行的场所和信息传输及交换的载体或者说介质发生了变化.常规送达程序均在物理空间中进行,其信息的传输与交换的载体主要以纸面为主;网上送达程序则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进行,其信息以数据化形态通过网络传送.网上送达既不同于传统的送达方式,又区别于现在大多学者提出的电子送达方式.准确的说网上送达与电子送达的一部分外延重合.而两者最大的区别是网上送达以网络连接为基础,利用互联网作为平台,而电子送达并不一定要求网络处于连接状态,有时甚至不需要网络,如传真.

一、正当程序的涵义及其基本要求

有关正当程序的法律渊源最早起源于英国的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其中第39条规定:“凡自由民,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审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和,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它损害.”之后,英国国会又通过了其它的法令对正当程序的含义进行了规定.最直白的表述应当属英国古老的“自然正义”法理,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任何人都不应当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Nomanshouldbeajudgeinhisowncase.)”,另一个是“当事人有陈述和被倾听的权利(Nooneshouldbejudgedwithoutahearing.)”

在英国自然正义的基础上,美国将正当程序划分为程序性和实体性的两种,并在宪法中给予了明确规定.程序性正当程序要求国家机关在行使公权力时应保障当事人的被告知权、申诉辩护权.不注重剥夺人们生命、自由和财产的种种法律本身是否合法,而注重在确定适用这些法律时是否遵循了必需的方式和程序.而实体性正当法律程序更多侧重于“要求法院确信法律不仅仅是使法律付诸实施的程序,而且是遵循法律的目的———公正、合理、正义.其中程序性的正当程序作为程序公正最基本的要求,最为正当程序原则的精神,也被现代法学所继承和发展.其可以归纳为两点:首先,正当的程序应当确保当事人能够参加到诉讼程序中,给予其参加诉讼程序的适当通知;其次,当事人在程序中应得到公平的对待,应享有充分的机会陈述案件、表达意愿及提出主张.

“当事人能否有机会陈述案件和抗辩的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就在于能否接获适当的通知.”因此当事人的通知是前提,没有通知就谈不上参与程序和陈诉答辩了.送达的过程就是在实现通知,将诉讼的信息传达到当事人.关键是正当程序所要求的通知怎样才算适当的,标准又是怎样的.哈弗大学法学院在对GeneralElectricC.O.v.Jackson案的评论中提到,“正当程序要求在剥夺当事人的自由和财产之前应当给予适当的通知,并且这种通知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合理的方式进行”.也就是说,合理的时间以及合理的方式的是满足适当性的条件.合理的时间能保证诉讼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及时给予当事人权利保护;合理的方式则使得当事人能够收到法庭的通知,如果仅仅只是通知,而完全不去考虑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情况也是违反正当程序要求的.有了适当通知,然后才是参与程序,通过参与庭审,才能有机会表达自己的真实意见,以此来实现送达程序的正当性.

二、网上送达符合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


网上送达要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就要看这种方式是否给予当事人适当的通知.前文已经讨论适当的通知就是合理的时间以及合理的方式.网上送达虽然存在于虚拟的网络空间,但是同样具备传统送达功能和特点,并能够充分满足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因为它的高效性是任何一种送达方式都无法比拟的,不论当事人身在何处都可以通过网络传递信息,而排除了找不到当事人的困扰.其次是合理的方式,网上送达为各种当事人设计了可行的送达种类,以充分满足当事人能够接收到通知的条件.网上邮件送达是最普遍的送达形式,对提供地址的当事人,只要邮件进入到当事人的内,就属于当事人控制的范围内,那么就能够接收了.网上平台送达是最方便的送达形式,法官一旦把诉讼信息上传到网站上,当事人就可以通过浏览网页来获取信息了.甚至是下落不明的人,网上公告送达都为其做好了准备,以充分保证当事人能够接收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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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得到适当的通知后,才能决定是否参与诉讼并发表意见.因此参与的权利是通知的延续.但是参与权并不等于实际参与,也就是说获得有关自己利益的通知后,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参与到诉讼中,哪怕是当事人不愿参与也不能剥夺这种机会.网上送达正是保证了当事人有参加程序的机会.当事人对诉讼文书知悉的同时,就开始享有程序的参与权,而网上送达让当事人更快更方便地知悉文书内容.在当事人因没有接收到诉讼信息而未能参与程序的情形下,法院之后的判决与执行都是无效的.“根据《民事简易程序规定》,以捎口信、、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

三、网上送达程序正当性的保护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