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成为执行标的之可行性

点赞:30845 浏览:14330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1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社会主义经济转型期,房地产市场上存在大量违章建筑,使得理论界对其能否成为执行标的存在颇多争议.未必所有的违章建筑都必须予以拆除,甚至某些违章建筑可以通过补办手续获得所有权,从而取得稳定的社会价值、使用价值和合法财产权益的内容.本文结合执行工作实践,对违章建筑执行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执行方式等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对完善法院执行工作有所裨益.

关 键 词概念类型价值分析问题及对策方式选择

作者简介:林安民,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大学本科.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1:被申请执行人李某拥有坐落于平阳县南雁镇某村的一间三层楼房,其未经审批擅在该房子后面自留地上建造了一间四层楼房.法院根据该村村委会提供的房屋建设情况证明,对上述二间房屋均予以裁定查封,依法进行评估、拍卖.拍卖会上,被执行人的侄子李晓风通过竟价购写了上述前后二间房屋,并承诺让被执行人仍居住在前面的三层楼房里.

案例2:被申请执行人张某拥有坐落于平阳县鳌江镇某村的一间二层楼房,其未经审批擅自在该二层楼房右边空地上搭建造了5平方米的一间卫生间.为使拍卖后房屋顺利交付,法院查封这间二层楼房之后,将违章建筑的卫生间进行了腾空,并按成本价随同主建筑予以拍卖,所得款项均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的欠款.

上述二起案件执行均涉及违章建筑.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执行标的的特殊性,对于是否可以强制执行上述标的,执行员曾产生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未经合法审批的自建楼房属于违章建筑,不能交易也不能成为法院执行的标的.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写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也明确规定,违章建筑不能进入流通领域,禁止拍卖.民法通则》第72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违章建筑因其不具备合法的报批手续,公民、法人只对建筑材料享有所有权,而对建筑材料所构成的建筑物的整体不享有所有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违章建筑仍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和使用价值,可以成为法院执行的标的.理由是:从法规角度来看,对于违章建筑的处理分两种,只要其不属于《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情形,必须限期予以拆除或没收,其它的违章建筑仍具有合法财产权益的内容,可以通过补办手续使之合法化,可以成为执行标的.在没有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情况下,从维护社会总体效益和尽可能避免社会资源浪费的角度考虑,部分违章建筑可以被列为执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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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案件的实际执行效果来看,变现这些违章建筑保障了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二、违章建筑的概念、类型

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各种制度规定的建筑物,它不仅包括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建造的建筑物,还包括违反除法律法规之外的行政规章和各种制度之规定所建造的建筑物.豍根据我国《城市规划法》第40条规定,违章建筑可分为二种类型:一是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的违法建筑物;二是在城市规划区内,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的违章建筑物.

三、违章建筑成为执行标的的理论依据及价值分析

(一)按照物权法的基本原理,除了无主财产之外,只要有物存在,就必然存在着物权

“一物一权,遂间接使得物权易于公示,交易之安全因而获得确保”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这一规定确立了建筑物权,无证房或不全的房屋应不再一律是违章建筑.违章建筑由建造人原始取得其占有权,基于物之占有事实,建筑行为的违法性并不能影响建筑物与建筑主体之间的归属关系,在违章建筑被依法没收或拆除前,建造人不丧失其对违章建筑的占有,这种支配力就是源于物权.违章建筑的实际占有人对违章建筑享有的权利内容,是基于对建筑材料的合法占有而享有的,是基于其出资兴建而对之进行的实际控制、支配而享有的,除非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情形,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豏有学者认为,占有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体现了财产秩序,占有的现状也构成了一种社会生活秩序.法律之所以要保护占有,并不一定为了寻求对真正权利的保护,而是为一种维护财产秩序和生活秩序的稳定.豐为了达到维护经济秩序这一目的,法律要对占有进行维护,制止采用各种暴力侵夺他人的占有,包括不法占有的行为,以贯彻占有制度所体现的“任何人不得以私力改变占有的现状”的原则.

(二)从法律适用来看,我国《城市规划法》第40条是处理违章建筑的直接依据

根据40条规定:对于违章建筑的处理,应当视违章建筑的不同情形分别采取不同的措施:严重影响规划的违章建筑,限期予以拆除或没收;不影响规划的违章建筑,可责令补办手续或罚款;部分影响规划的可限期部分拆除.对违章建筑的业主来说,既有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权益,主要表现为由于擅自建设的违法行为而给行为人带来的利益;又有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权益,依法享有的申请补办手续、在限期内进行拆除的合法权益.对这两种性质不同的权益,应当区别对待,分别作出适当处理.对其中依法享有的《城市规划法》第40条规定的合法权益,法律还是应当予以保护的,因此违章建筑也具有受法律保护的合法财产权益的内容.

(三)把违章建筑作为执法标的,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长期以来,由于人们对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土地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认识不够,法制意识薄弱,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法律法规相对滞后,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手段不健全,导致公民、法人在建筑过程中违章违法行为十分普遍,从而使违章房地产大量产生,违章建筑作为被执行财产的案件亦自然不为少数.在执行过程中,当这些违章建筑为唯一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时候,如果偏离法律的基本精神而死抠条文,机械地执法,会造成大量社会资源的浪费,导致大量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保护.因此,在坚持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的前提下,对违章建筑予以执行是实现社会正义的需要,是司法实践中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具体体现.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