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被骗的,怎么算犯罪?

点赞:3670 浏览:1128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1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的主管人员在履职过程中,经常会有代表公司或单位签订合同的行为.签订合同,就难免有风险,这其中,也隐藏着职务犯罪的陷阱,稍不留神,极易出现违规甚至违法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就是这样一个罪名.

古某是某区财政局局长、区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某日,他通过某证券公司刘某的推荐,与广东A网络有限公司股东王某商谈购写王某所持有的A公司的部分股权.随后,古某邀请了区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投资意向人张某等三人一同前往广东,对A公司进行考察.

考察过程中,古某等人仅粗略看了王某提供的本公司部分财务报表,听取了其对本公司的所谓资产及经营情况的介绍,对王某所称的该公司经济实力雄厚、经过改制很快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到时股值将会大幅度增值等情况未做进一步了解,对该公司的资产状况、资信状况、经营状况以及对该公司是否能够上市未进行可行性研究.

在古某既未向有关专家咨询,也未对王某提供的财务报表的真伪,及该公司的固定资产所有权进行核实的情况下,仅凭考察印象及介绍人刘某的推荐,古某就与王某签订了购写股权的协议,以每股5元的购写了王某所持有的每股1元的股份300万股,协议总价款1500万元.并约定,古某于第二天向王某指定的A公司账户上汇入300万元,余款在A公司变更为A股份公司注册登记后5日内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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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赢利心切的古某,在A公司变更前,提早一个月支付了剩余的款项,即1200万元.王某承诺,如果十个月内A公司不能上市,将以同样回购古某购写的1500万元股权.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37条、第147条之规定,A公司既不可能在十个月内上市,王某也不可能按协议约定内容回购股权.对此,古某也未作任何咨询,致使1500万元国有资金在协议履行后打了水漂.

据此,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古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的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遂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判处被告人古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国有财产不是无主物,在其所有权属于全体人民的同时,每位公职人员都是它的监管者、保护者.在这个案件中,被告人古某的身份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区财政局局长及区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期间,受区政府委托对区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在履行职责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时,严重不负责任,甚至在合同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时,仍然没有觉察,致使合同无效,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06条之规定,已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诈骗犯罪之所以得逞,原因固然很多,但是被诈骗单位的有关公职人员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则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然而有些人在被捕时却还认为:“我是抱着双方应该诚信的态度签订合同的,既没有故意让国有资产流失,又没有借机谋取私利.被不守规则的人诈骗了,怎么还是犯罪了呢?”

殊不知,签订合同被骗,固然是受害者,然而作为负有保护国有财产职责的工作人员,自己的严重不负责任,不仅导致国有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同时还会引发职务犯罪行为.这里的“严重不负责任”在实践中表现为各种各样的行为:粗枝大叶、盲目轻信,不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合同主体资格、资信情况;不认真审查对方的履约能力和货源情况;应当公证或者鉴证的不予公证或鉴证;贪图个人私利,关心的不是产品的质量和,而是个人能否得到回扣,从中捞取多少;得到好处后,在质量上舍优取劣,在上舍低就高,在路途上舍近求远,在供货来源上舍公取私;销售商品时对并非滞销甚至是紧俏的商品,让价出售或赊销,以权谋私,导致被骗;无视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擅自越权签订或者履行合同;急于推销产品,上当受骗;不辨真检测,盲目吸收投资,同检测外商签订引资合作等协议;违反规定为他人签订合同提供担保,导致发生纠纷时承担担保责任,等等.


要防范这一职务犯罪陷阱,就要在签订合同之前、之中和之后,全过程提高警惕,对合同方的资质等相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在有条件、有可能履行的情况下,认真负责履职的同时,还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政策、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办事,杜绝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擅自作出决定.防止把国有财产当成“冤大头”的案件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