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须谨慎

点赞:4802 浏览:1901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1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近日,历时数年的IPAD商标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苹果公司与唯冠公司达成和解,和解金额6000万美元,苹果公司已向法院指定帐户支付此款项,深圳中院也已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送达了将涉案iPad商标过户给苹果公司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至此,这一轰轰烈烈的知识产权案件终于告一段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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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说,唯冠这次算是赚了,一个商标挣了几亿人民币,由此可见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从这一案件能够直观地得出此结论是自不必说的.本文仅就其中商标转让的问题,谈一谈此案带给我们的启示.

笔者刚听说IPAD纠纷的时候,急忙上网查了一下,发现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确于2000年1月即在计算机等商品上申请了IPAD商标,到2011年时甚至已续展了一期!心下不禁感到很诧异,以苹果这样的大公司怎么可能犯如此低级错误呢要知道这样的公司通常会有一支庞大的知识产权工作队伍,那可是动不动就搞什么品牌战略的,对于和他人的商标冲突难道会没查到吗难道是财大气粗、仗势欺人基于St,的爱国主义情怀,脑海中甚至当即浮现出了“帝国主义”这几个字.

后来,随着案件报道的不断深入才知道,原来2006年苹果公司开始筹划推出iPad时就已发现,iPad商标权归唯冠公司所有.于是,2009年,苹果通过旗下IP公司以3.5万英镑的购得了台北唯冠iPad全球商标.“遗憾”的是,大陆iPad商标的所有权并不在台北唯冠,而是在深圳唯冠的手中.于是苹果iPad进军大陆市场,纠纷不可避免.

从深入的报道中我们不难发现,苹果公司依然是犯了一个低级错误,他们难道没有发现第1590557号的商标注册人是谁吗商标注册人是深圳唯冠,为什么要跟台北唯冠谈转让呢纵使台湾唯冠和深圳唯冠真是“两个班子,一套人马”,那么,签完协议后为何不去国家商标局商标转让申请手续呢显然,苹果公司对于中国商标法中商标转让的法条不了解呀!无语了,凡事皆有例外,此言不虚,看来,大公司也有不靠谱的时候呀.

我认为,决定购写一个商标时,首先,搞清楚卖主是谁,这是最基本的,否则,谈了半天,对象不对,费时费力,甚至付了转让费却得不到心仪的商标,就象本案中IP公司购写IPAD商标一样.

其次,确定一个合适的写主可以以较小的代价达到目的.通常情况下,一个知名大公司如果去写别人的一个商标,卖方即便不“狮子大开口”,也势必会抬高价码,反之,由一个比较小的、不知名的公司出面购写,则会便宜得多.有些大公司早已洞悉此秘诀,并且熟练应用,说是其一贯手段也不为过.这一点从本案中也不难看出,IP公司仅以3.5万英镑的就“购得”了台北唯冠iPad全球商标,而后来的苹果公司需要6千万美元才购得中国注册的IPAD商标,这自然是因为苹果公司及其产品高知名度的影响.可以说,这算是IPAD纠纷案中苹果公司带给我们的有益启示或者说是佐证吧.

当然,如果大公司希望通过此种迂回手段取得商标权的话,其花费的时间会延长一些,根据中国现行商标转让政策,商标逐次转让是不可以同时提出申请的,第二次的转让申请必须等第一次转让成功后才能提出,而一个转让的审查周期大概是6—8个月,所以势必会拖延大公司拿到商标所有权的时间.

再次,商标转让签订转让协议恐怕是必需的,除非关联公司之间的转让,都是自己一家人,领导坐在一起,脑袋一拍,OK,转让吧,回头倘若反悔了,再转回来,或者撤回转让.非关联公司之间的商标转让则必须慎之又慎,起码要搞清楚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

一、待写商标的状况:商标是否有效是否被人提了撤销或争议撤销或争议的前景如何是否被冻结了是否该续展了是否已许可他人使用在此之前,是否已转让他人(实践中,一标两转也不是罕见的现象),商标注册人的名义是否已实际变更而商标并没有变更该商标是否有近似商标如果有近似商标,那是必须一并转让的,这一点很多申请人不知道也不理解,他们认为,我就想要这一个标,干嘛让我连同近似商标都要写下呢不写也可以,商标局会下补正让您写,您不照办的话,原来那个您也甭想要.道理很简单,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属性使然.试想,两个不同的公司怎么可以同时拥有相近似的商标呢所以,如果有近似商标就应一起考虑,一篮子写下来,毕竟,批发价通常是要比零售价便宜的.

二、转让人的经营状况:有的转让人是因为经营不善不得已才将商标卖掉,而在商标卖掉后,很可能就立即关门大吉了.出现这种情况后,如果商标转让顺利那还罢了,一旦商标转让在商标局出现问题,那受让人就麻烦了,要知道,现在的商标转让审查较之以前严格许多,比如转让人章戳签字与申请注册时的不符会下补正,转让人营业执照没年检也要补正,近似商标没一起转也要补正等等,很多工作都是需要转让方去完成的.因此,转让人的动向也是需要事先考虑在内,不利因素需要加以防范,对策可以是分期付款,约定转让成功后再付余款,倘若有一个类似支付宝这样的第三方支付平台那将是再好不过了,IPAD纠纷案中那6000万美元打人的法院帐户就应属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性质.总之,要想办法使转让人在确保转让最终完成后再终结.


三、转让协议最好要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转让协议效力较高,除了一并转让的问题,其它情况商标局下补正,大多是要提供公证的转让协议.如果事先已将协议公证了,遇到问题也就好办了.

四、也是最为关键的一点,就是中国的商标转让必须向中国的商标局提交转让申请,由商标局核准转让并且公告后才算转让成功.如果以为双方有了,合约就受保护了,那就大错特错,这也正是IPAD商标案中发生在苹果公司身上让人感到不可思议的地方.

说到底,美国苹果以旗下不知名公司向台湾唯冠购写深圳唯冠的商标,之后又不向中国商标局提出商标转让申请,导致此后数年的争端以及最终的和解结果,可以说是给大家上了一堂生动的商标转让普法课,也算是苹果公司的一大贡献吧.

(作者系集佳知识产权写作技巧有限公司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