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监管问题与

点赞:14918 浏览:6780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建筑安全监管是建筑工程管理中不可或缺的环节,是减少建筑安全事故、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重要保障,是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落实政府和企业两个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主要环节,因此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本文结合我国建筑安全监管的实际情况,从建筑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入手,着重分析如何提高建筑安全监管水平.

【关 键 词】建筑;安全监管;问题;对策

1.我国建筑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

1.1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

目前,在建筑安全生产方面,我国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相关的规定或要求往往比较抽象化,缺乏可行性和操作性,一些发布时间较早的建筑安全生产的行政规章已经不适合当前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的发展趋势.例如作为建筑业的根本大法,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虽然规定了施工、建设、监理部门、勘察设计等方面的安全生产责任,却没有规定劳务承包、工具租赁、建筑咨询等建设参与者的安全生产责任.2011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只修改了第四十八条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没有切合当前的建筑业实际做全面的修订.目前虽然有一套建筑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规范,但是不够健全,并且没有规定相应的违反责任,可行性差.再如,国务院第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发布),列举的各参建单位违法行为远少于工程建设实际,比较粗浅,参建单位的很多违法行为找不见相关的处罚依据;条例中违法单位的法律责任处罚金额较大,实际监管行政执法中,违法单位抵触很大,拒绝缴纳罚款,可操作性差.


1.2缺乏完善的监管体制

目前,在我国建筑安全监管工作中,由于缺乏完善的监管体制,致使建筑安全监管工作存在诸多问题.如在部分地区,由建筑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兼管安全监督职能,或建筑工程管理站兼管安全监督职能,因此容易忽视建筑安全监督工作[1].近年来经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努力,有些地区设立了独立的建筑安全监督站,但存在人员编制少、监管的建筑工程面积大,执法装备差,缺乏专业的建筑监管人员诸多问题.受相关法律法规制约,建筑安全监督站无法限制不重视安全生产管理的施工单位进入建筑市场,同时无法限制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拒不整改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建筑安全监管部门权利过小,政府对其安全监管资金投入少,监管人员待遇差,政治地位低,致使建筑安全监管工作难以顺利开展.

1.3缺乏完善的监督机制

在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是指对本单位内部施工行为的监管和对分包单位施工行为的监管,而大部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监督管理机制都流于形式,同一施工现场不同企业之间的相互协调合作又不够.建筑施工企业对自己承包的工程进行的安全方面的监管,依赖于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企业进行监理,而不是对自己的施工现场进行直接的监管,以包代管,包工头管工地的现象依然存在.而监理企业所担负的安全生产职责受到自身利益和业主的限制,未能有效地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2.建筑安全监管工作的对策

2.1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建筑安全监管工作中,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建筑业的实际,及时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规范,使安全监管工作更加的体系化、法制化及标准化.完善、科学的法律法规体系,不仅可以有效地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的各项施工工作,确保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而且为建筑安全监管工作提供可靠的法律法规依据,促进建筑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2].

2.2完善建筑安全监管部门的运行体制

建筑安全监管部门是建筑安全监管工作的直接执行部门,是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之一.建筑安全监管质量的高低直接取决于监管部门的运行情况,因此加强建筑安全监管工作,必须不断完善监管部门的运行体制,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提高建筑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地位.监管部门作为建筑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行政执法部门,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威性,因此应鼓励其积极执法,加大对建筑安全监管工作的支持,按照当地建筑工程规模,政府应相应增加安全监管人员编制;根据建筑工程产值,按比例提取安全监督资金;配备完善的安全监督装备,改善安全监督人员的待遇;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重用安全监管人员,提高安全监督人员政治地位;落实国家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将安全监督部门由传统的事业单位类型转变为行政执法单位类型,提高监管部门行政执法的法制性及合理性.

第二,维护建筑安全监管部门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切实落实“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将安全监督执法权真正下放到建筑安全监督站,形成“行政处罚权在安监站,发生事故责任在安监站、出了成绩利益在安监站”的新格局,摒弃权利从上到下,责任从下到上的不公平现象;切实落实“安全一票否决制”,赋予建筑安全监督部门对监理、施工单位进入建筑市场的否决权,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否决权;让不重视安全管理的企业没有市场,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工程无法投入使用.使安全监管部门在工作中能够有权、有责、有利[3].

第三,提高建筑安全监管人员职业素质.建筑安全监管人员代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在工作中的言行影响建筑安全监管工作的效果.工作性质要求其不仅要掌握专业的土木工程知识,而且必须拥有丰富的行政法律、法规素养.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大约形成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人员来源于建筑质量管理部门和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较多,安全专业知识和安全法律法规知识较弱,而其对建筑工程技术知识较熟悉,应在实际工作中加强安全理论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提升建筑安全监管的整体水平.可以通过培训或学习的方式,不断加强专业知识的培养[4].

2.3建立健全施工企业安全监督管理机制

施工企业是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施工企业只有不断地整改、提高其安全生产工作,重视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才能更好地开展建筑安全管理工作,因此建立健全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制尤为重要.对此,施工企业可以按照国家颁布的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科学、合理地划分企业内部各部门职责,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每个员工头上,建立完善的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在建筑安全监管工作中,施工企业处于主体的地位,是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其应负起施工安全的重大责任,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配备经过安全生产知识考核的建筑安全监管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与管理.同时,施工企业应派送专业人员对施工项目部进行督促及指导,使其不断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5].同时应在建筑项目安全监管工作中,明确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职责,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奖惩制度,使项目部管理人员自觉地负起安全生产的职责;依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对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实施严格的考核;不断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安全管理,使其符合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或要求,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建筑安全监管问题与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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