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存在的问题

点赞:25993 浏览:11888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随着经济高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的增加,交通事故发生率居高不下,每年都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公私财产损失.世界各国在应对这一严重的社会问题时,纷纷通过建立、完善本国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对于补偿受害人损失、保障受害人利益、分散事故风险、乃至降低事故发生率均起到了积极的效果.我国近年来在这方面也作了不少努力,特别是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被视为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一大进步.然而,我们的这一制度还存在着许多不足和空白,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也无法适应我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处理的现实需求,很有必要加强这方面的探讨和研究,尽快找出不足,予以改进.

[关 键 词]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概述

(一)定义

当今社会汽车已成为我们最常用的交通运输工具.汽车虽给人们带来了便捷,但是其本身的风险及给人们造成的风险都是巨大的,因此,道路交通事故也就频繁发生在我们生活当中.道路交通事故简称交通事故,按照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和旧法相比,新的交通事故的范围较之以前有所扩大,它把因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也纳入到交通事故的范畴内.

交通事故首先必须发生在交通工具运行的过程当中,静止状态中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所以,只要有一方是处于运行状态中,无论是交通工具的转弯还是减速都视为交通事故.那么比如车载货物掉落砸伤人,就不属于交通事故.第二,交通事故必须是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造成人员的伤亡和财产的损失.如果没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则不属于交通事故.第三,交通事故中致害人主观上必须有过失.在交通事故中,如果行为人故意伤害他人或故意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该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应由其他法律调整.


(二)主体

承担道路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要主体是造成受害人损害的直接侵权行为人,大多是机动车驾驶员,又称肇事者.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就是驾驶员,但也有例外情况:如果驾驶员被机动车所有人雇佣,在执行职务中或进行运输时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是雇主,而不是驾驶员.又如在执行单位职务中,机动车驾驶员造成他人损害的.驾驶员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所在单位来承担.

《侵权责任法》中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对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主体做了一些新的规定.规定了: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事人之间已经以写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以及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存在的问题

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损害赔偿在我国的规定有利于对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符合世界各国对人身伤害赔偿的趋势.下面介绍笔者认为在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和精神损害赔偿中存在的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这些费用统称为死亡赔偿金,交通事故中的死亡赔偿金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导致人身损害所进行的赔偿项目.死亡赔偿金并不是对死者的财产损害赔偿,因为死者民事主体资格已经不存在,权利能力也早已消失,所以不存在赔偿的问题.笔者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属的赔偿,赔偿范围是因受害人死亡而丧失的未来可得利益,这样有利于死者家属的利益.死亡赔偿金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5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据此规定以2007年为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759元,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为3587元,死亡赔偿金将相差16万多元.这样的标准或许在其他方面适用,但上升到对生命价值的衡量时却显得很不慎重.

道路交通精神损害的赔偿

精神损害本质上是受害人对痛苦的主观感受,精神损害赔偿之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的人格法益,通过金钱给付的方式抚慰受害人所受之痛苦,补偿其遭受的损害.笔者认为,如果在交通事故中使受害者本人及其家属在精神上遭受了极大的痛苦,这样心灵上的创伤是长久的,也是难以愈合的.因此,受害者可以根据受侵害程度、造成的后果、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提出一个适当的赔偿数额,不应提出过高要求.算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时候,必须根据其不同的特点,依据不同的算法规则,各个计算出应赔偿的数额,最后酌定总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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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神损害,德国民法上称之为“相当金钱赔偿”,瑞士民法上称金钱给付之慰抚.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侵害他人人格权之情形,德国法院原则上排除了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法国,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使损害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责任.以交通事故为例,在法国汽车撞伤行人的事故中,其中有70%是行人的过错造成的,但是有95%的受害人都获得了赔偿.法国民法典所称“损害”包括精神损害,在制度上采概括主义,在危险责任下,财产上损害赔偿与非财产上损害赔偿并存.因此,在无过错责任场合,侵害受害人身体、健康及生命等物质性人格权时,受害人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我们国家在此方面的规定却并不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