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三次修改意见稿内容评析

点赞:23762 浏览:10789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针对现行商标法下商标确权程序繁琐导致效率低下、恶意抢注情形严重、异议程序常被滥用、商标侵权处罚力度不够等情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3年启动了《商标法》的第三次修订工作,国务院法制办于2011年9月2日公布了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这次的修改草案作出了40余项左右的改动.以下对仅对该意见稿的部分重大修改内容进行评析,并提出自己对商标法修改的看法和立法建议.

关 键 词 商标法修改 确权程序 著名商标 立法建议

作者简介:王茂,内蒙古大学法学院2009级学生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7-241-02

在我国大力倡导知识产权战略的背景下,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相比于前两次修改,主旋律已经由“被动变为“主动”.完善商标立法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商标法制定与实施的好坏,不仅关乎到商标权人的利益,而且和消费者的利益也息息相关.针对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内容,学者们引发了热议.以下笔者仅从几个重要的修改入手,探析本次商标法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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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改意见稿的几大亮点

(一)修改意见稿体现了法律内容的时代性

首先,意见稿扩大商标注册范围,允许将“声音”注册成商标.过去,我国立法将可视性要素定为商标的一大要素.但是事实上,商标发挥区别作用未必都要通过视觉,对于人的生理来说,视觉刺激固然很大,但听觉的感知能力也同样不可小视.在国外被消费者熟知的诺基亚、英特尔等特有的声音标志已经在美国、新加坡等国家成功获得注册.我们可以预知,未来在我国以声音标志来区分商品和怎么写作的现象必然也会大量存在,该修改意见使商标法更加适应时代要求,具有前瞻性.


其次,此次意见稿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纸质书面方式或者电子方式提出.以纸质书面方式提出的,应当打字或者印刷.”确立网上申请制度有利于适应信息时代要求,也有利于提高商标申请注册的效率,在这里我们看到了通过修改法律规范的方式来弥补法律滞性后的缺陷.

最后,首次允许“一标多类”的申请.由于目前我国已然成为商标大国,一个商标标识的往往不是标识同一类别的商品,允许一个商标一次申请标识不同类商品,这既有利于商标行政机关有效开展商标审查注册工作和管理工作,减少过长的商标确权程序;也有利于对商标权人权利的保护.

(二)修改意见稿加大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首先,修改意见稿扩大了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将《商标实施条例》中的侵权行为以直接列举的方式规定在修改意见稿中.如: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以及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等.这样使这两类侵权行为的界定在实践中更容易被采纳、操作.

此外,意见稿中规定:“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商标所有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要求责令停止使用该企业名称或者责令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本次的修改草案正是将近年来司法审判中出现较多的新的侵权行为采取上升或直接增加的方法,使其在商标法条文中得以规定,这些上升或直接增加的新规定通过商标法的修改得到了法律地位的提升,使得商标法加大了对侵权人的打击力度,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应有权益.

其次,修改意见稿加大了商标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和损害赔偿责任.即规定了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上商标侵权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以及在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100万元以下的赔偿.相比之下,与目前商标法50万元以下的罚款更有利于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以及减少商标侵权行为.

同时,该条修改还增加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时,应当提供此前三年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和其他相关证据.该项内容的增加有利于解决目前商标法的法律实践中这样的情况:即有的所谓商标被侵权人即使不使用该商标、也没有对该商标的商誉积累做出任何贡献,根本没有(也不可能)遭受任何损失,却通过商标侵权赔偿的第二种计算方式索取巨额赔偿的现象.这样的补充设计有利于减退商标抢注者抢注商标的热情,商标欺诈(或敲诈)行为也会减少,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鼓励商标权人积极实际使用商标,使商标真正发挥其功效.

(三)修改意见稿对商标异议程序进行了完善

基于目前商标确权工作中待审案件积压量大、周期长,特别是商标异议案件审理程序过于复杂,恶意异议人的情况不断增加,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就针对该问题进行了一下立法完善:

一是将依商标相对理由提起异议的主体仅限于相应的商标注册人或在先申请人,而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提起商标异议;二是对于异议理由提出限制,即必须是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才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三是取消商标异议复审程序(修改法前已经进入异议复审程序的,予以加快审理),意见稿规定,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如果商标局认为异议不成立,便核准注册,而异议人如果不服,可通过评审程序,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而不能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程序.通过以上对商标异议程序的修正,既适应我国的国情也符合国际上通常做法.

二、修改意见稿存在的不足

修改意见稿中涉及到的著名商标问题

“著名商标”是我国出现的特有现象.自从我国加入世贸以来,政府开始从法律上引导企业创立驰名商标,但是我们发现目前导致我国遍地是驰名商标,但鲜有在国际市场中有竞争力的商标.这其中不乏政策引导上的偏失,特别是地方上的著名商标评选.目前,中国绝大部分省份都颁布了“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但这些规定普遍存在着保护水平过高,认定方式存在弊端等问题,对企业的发展和政府的管理带来不利的影响.而本人认为此次修改规定“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按照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在一定程度上更助长了这种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