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水族女性的法律地位

点赞:5337 浏览:1946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1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纵观历史,可以发现,水族女性的法律地位一直偏低,各方面发展状况不尽人意.经过几次意义深远的社会革命或变革,女性的地位与发展状况得到一定改善,但在诸多方面仍无实质改变,存在较为明显的女性地位偏低的问题.然而,女性社会地位提升与女性人才的全面发展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特殊意义.本文分析了水族女性的法律地位在各个历史时期的状况,对我国水族女性的法律地位低下的原因进行初步探讨,阐明我国法律应当积极地保护水族女性的应有法律权利,呼吁社会更加关注水族女性的法律地位.

关 键 词 水族女性 法律地位 社会革命

作者简介:潘永优,湖北文理学院音乐学院音学0912班.

一、水族女性法律地位的概述

(一)水族女性在解放前的法律地位

在人类社会繁衍生息过程中,女人和男人有着同样重要的作用,但在整个封建社会的历程中,水族女性的社会地位是十分低下的.她们无法拥有自己的生活要求,从小就要做很多农活,没有机会进学堂读书,婚嫁时听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后她们是丈夫生活中的附属品,是传宗接代的生育工具.她们的任务就是侍奉公婆、服侍丈夫、生儿育女、操持家务等.可见,旧社会男尊女卑的现象相当严重,水族女子的命运尤为悲惨.

口耳相传,在解放前的榕江一带,有一个水族女孩,名叫阿芬,她从小就要做很多农活,如上山砍柴、插秧、垦地、放牛、喂猪、烧水煮饭、包罗一切家务活.后来阿芬到了出嫁的年龄,其父亲便强行把阿芬许配给拜把子兄弟的儿子,阿芬不从,便将阿芬埋在土坑里,只露出一个头,直到阿芬的身体被蚯蚓到处爬行,疼痛难忍的阿芬只好答应出嫁,其父这才罢休.显然,在那个年代水族女性的生命是不受重视的.

在日常生活中,水族妇女的行为也处处受到限制.女子不能和男子同桌用餐,等客人吃好离开后才可以出来吃剩下的饭菜.女子的衣裤不能晾在正面屋檐下或让外人看见的地方.女人分娩的只能在地上或者楼下的猪圈、牛圈边去生小孩,以免弄脏了床铺;给女人垫的不是床单而是稻草,寒冬腊月亦如此.可见,在整个封建社会里,水族女性的生命安全、人身自由、婚姻自主等都被男人所掌握,自身没有人格尊严,也算不上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人”,只是有生命无思想的“机器”.

(二)新中国成立后水族女性的法律地位

新中国成立以后,男女平等思想看似深入人心.但是在落后的水族聚居区里,对水族女性而言,男女平等则是天方夜谭.在贵州省榕江县一带的弃婴调查中,被弃的婴儿百分之九十五是女婴.尤为可恶的是妇女拼命生出孩子后,发现是个女儿的话,丈夫会大发雷霆,甚至的亲手杀死自己的孩子然后找个地方把尸体埋了完事,之后继续生育,直至生出男孩为止.可见女孩的生命在这里是一文不值的,女儿死了就像死只猫死狗一样没有人怜惜,也没有人会去反省这样做是否违反了人道和法律.

这是2011年发生的一件事情,有一户水族家庭生了两个女儿,父亲于2011年去世,在办丧事的时候,两女儿要给自己的父母下葬却遭到了其叔叔的反对,其理由是水族族规规定女子不能给父母下葬;女儿给父亲下葬那是天经地义,为什么不可以呢?水族的古老族规规定:水族的女儿也是没有地位的.女儿只能拿一份自己的嫁妆,没有权利跟家里兄弟分家产,经常回家都会被自家兄弟厌烦.家中没有儿子的,财产应该由死者的兄弟或者侄子继承,女儿没有这个权利也没有这个机会.但是,现在已经不是以前的封建社会了,两个女儿都没有读过书,也不知道运用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就是水族女性的悲剧.根据我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章法定继承规定: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1949-1990年这半个世纪中,国家鼓励送子女入学,但是在大多数水族家庭了,有这个资格的只有少数家庭中男子,女子是没有这个资格也没有这个意识的.1997年的某一个村寨,女孩读书是不要钱的,男孩读书需要交学费三十块钱;然而全村有机会读书的女孩只有4个人,而男生的人数却是女生的五六倍.其他的女孩都在家里帮忙做农活,每天天不亮就起床去割草、上山砍柴,还要喂猪、喂牛,每天都重复着这样的生活.到1999年,国家开始发动“两基”政策,宣传鼓励女子上学,开始执行免部分女子学费的制度;但是能够读书的女孩仍然为数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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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2002年的时候,国家教育部下达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少年文盲”的政策,强制要求家长送子女入学,特别是送女子入学;否则就要罚款坐牢.当这个政策逐步实施之后,很多家长被迫无奈的送女儿们上学,也有家长不同意于是跟学校起冲突.尽管道路艰难,还是起来很大的作用,到2005年的时候大多数的女孩都能上学了,虽然中途由于家庭贫困辍学的现象仍然存在,但是至少她们已经脱掉文盲的帽子了.

在教育制度上我们看到了进步的影子,但是在很多现实生活中,那些没有接受文化教育的女性们,她们依然过着与解放前一样的没有地位、没有尊严的生活.“小时从父,长大从夫,夫死从子”这句话就是那一代没有接触文化的女性们的写照.由此可见,目前在很多落后的水族地区法律普及问题仍然亟待解决;唤醒水族女性的法律意识依然任重道远.


二、水族女性法律地位不平等的原因分析

历史原因

水族女性法律地位不平等的历史原因与中国女性地位低下的原因多有相同之处,但又有着水族自身传统习俗的特殊原因.

古代水族族长的继承制度剥夺了女子的政治权和独立的经济地位,是造成中国古代水族妇女地位低下的社会根源.水族族长的继承者必须从男士中挑选,为族长者必须精通水族书籍、文字、天文、地理,了解水族历史等,水书传男不传女,传内不传外.水族礼教严重束缚和禁锢着水族女性的思想和行为,是导致水族女性地位低下的思想根源.传统水族文化强调将妻子置于丈夫的绝对控制之下,而为了有效地控制妻子,暴力行为和惩罚被视为正常而又必要.水族传统恶习渗透到了水族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严重摧残了水族女性的身心,禁锢了水族女性的思想,约束着水族女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