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法的地位

点赞:6720 浏览:29094 近期更新时间:2023-12-2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体育法是历来极有争议的法律现象,特别是有关它的地位的争论更是激烈.目前有四种观点:综合体育法论、部门法分支法论、体育行政法论和独立部门法论.由于我国目前体育立法主要是行政性立法、立法层次较低等原因,决定了我国体育法不可能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关 键 词 体育与法 法律部门 行政法规

作者简介:孔云龙,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讲师,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国际私法、体育法.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7-019-02

一、体育法是否存在的理论争议与实践倾向

随着体育运动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发迹,体育运动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有些甚至对整个社会关系造成严重的破坏.当体育运动史上第一例纠纷需要用法律来解决时,体育与法律便结下了不解之缘,于是产生一个让法律界和体育界争论不休的问题:是否真的存在体育法?支持者认为尽管体育法仍然是各种法律如合同法、刑法等与体育有关的混合体,但是无论是从立法、司法判例还是从社会实践的角度看,体育法已经成为一种新型的法律.例如,有学者认为,“不可否认,体育法是一个混合体,但是,接受存在着一个新的法律领域——体育法——的时机已经成熟.”而反对者则坚决否认存在所谓的体育法.“不存在体育法,存在的仅仅是如合同法、行政法等应用于体育中而已.”他们在著书立说时从不使用体育法一词,而是使用“体育与法”这一概念.

实践中,体育法被划归为体育学学科,而非法学学科,因为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布的文件将体育法作为体育学学科分支专业,而非法学学科分支专业.另外,目前我国从事体育法研究的人员多为体育科研人员,仔细研读这些学者发表的无论是冠名为体育法的论文,还是冠名为体育法的著作,总觉得通篇是在讨论体育而非法律.然而从学科的角度看,体育法应是体育与法律的交叉学科,体育法的研究范式应是从法律的视角来探讨体育运动中的权利和义务问题.

那么体育法到底是否存在呢?对此,应当给予肯定的回答.所谓的体育法是指调整体育运动领域内发生的一定范围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体育法是指一国的体育法典,在我国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制定的《体育法》.广义的体育法是指除体育法典外,还包括专门性的体育法和其它规范体育运动的法律法规.因此,广义的体育法是如民法、行政法和经济法一样的一个抽象的、综合性的概念.专门性的体育法是指专门就体育运动中发生的某一类法律问题而制定的法律法规.如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反兴奋剂条例》等.其它规范体育运动的法律法规是指有若干个条款规范体育运动的法律法规.如《残疾人保障法》,由于该法第41、42条是关于保障残疾人体育权利的规定,所以该法即属于其它规范体育运动的法律.

体育法的地位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关于体育法的论文范例 大学生适用: 函授毕业论文、专升本毕业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57 写作解决问题: 毕业论文怎么写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提纲、论文小结 职称论文适用: 职称评定、职称评初级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毕业论文怎么写 论文题目推荐度: 优秀选题

但是当前有些学者也将体育协会等民间组织制定的规范其本身活动及组织成员行为的章程、规则、原则等纳入到广义的体育法范畴.如郭树理教授认为,广义的体育法指由体育运动的当事人(包括体育行会)自己创造的用以调整他们彼此之间的体育关系的习惯和惯例的总称.这样界定体育法不但使体育法的范畴过于广大,而且更严重的是模糊了法律和组织的自律性规定的区别,因此是要不得的观点.还有学者将体育法视为软法的观点也是要不得.软法是国际法学中的特有概念,是指由国际社会制定出来的“法”由于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不由国家机器保障实施,遵守该法是依靠共同体内所有成员的自愿,如果违反,违反者只能遭到他国舆论的谴责,国际组织纪律的制裁,最严重的仅是被共同体开除.这类法一般是指国家之间签订的双边条约或者多国之间签订的国际条约.而一国制定的法均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违反该法则会受到国家暴力机器的制裁,所以一国体育法不可能被称之为软法.

综上所述,无论是指狭义的体育法还是指广义的体育法,体育法作为一种新的法律现象,是早已存在的事实,因此,否认体育法的存在既不明智也不现实.

二、体育法地位的几种理论学说与简评

有了体育法是否就意味着体育法取得了独立部门法的地位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体育法的存在是体育法取得独立部门法地位的前提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也就是说有了体育法不一定存在部门法意义的体育法.这是因为体育法和部门法意义上的体育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部门法意义上的体育法,是指体育法能否像民法、行政法和刑法那样,能独立地成为一个法律部门.换言之,是指在一国整个法律体系中,体育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所谓部门法是指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定义主要有三种:一是将部门法定义为“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是将部门法定义为“对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一种分类”;三是将部门法定义为“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即根据一定调整对象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等.


根据部门法理论,我国学者就体育法的地位提出以下四种观点:

第一,综合体育法论.该观点认为体育法是调整各种体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体育法只是一种称谓,它没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该观点认为体育法是其它各种法律规范的综合体,它没有自成一类的法律规范,也没有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而法律部门则是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有自己的独特的调整对象,所以该观点直接否定了体育法可以成为独立的部门法.

第二,部门法分支法论.此观点认为,体育法可以和其它方面的法律,如教育、科学、文化等法律,组成一个新的法律部门,即教科文法律部门.“把体育法作为它的一个有机构成.”此观点的意思是,虽然目前体育法还不能成为独立的部门法,但是也不属于民商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而是可以和有关法律组成一个独立的部门法.部门法分支法论否定了综合体育法论的观点,承认体育法在未来有可能成长成为独立的部门法.

第三,体育行政法论.该观点认为体育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或者说是行政法的一部分,同时也认为可以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分支,即体育行政法.由此可见,体育行政法论也直接否认了体育法可以成为独立的部门法.

热门大全

猜你想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