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竟成违章建筑保护伞

点赞:20575 浏览:9364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走进扬州市开发区施桥镇,主干道旁及村子里一幢幢整齐漂亮的农民别墅,向人们展示着这里的富足和丰裕.然而,在这规整的建筑群中,也夹杂着数幢明显不符合建筑规划的房子,它们犹如花园中的杂草,那么的刺眼,那么的不协调.

2007年夏天,在施桥镇经营超市的陈大海遇到了一件烦心事:他想在自家的一块空地上建房子,但自2002年本属邗江区的施桥镇在区划调整中划归开发区后,有关部门就明确规定村民不得再建新房,像他这种情况根本办不到规划手续和建房手续.

眼瞅着有地却建不成房子,陈大海心里比猫爪挠心还难受.情急之下,他想到了一个人.第二天,他就在一家饭店里“拜见”了此人.一番低语之后,两人面带笑容地分了手.

几天后,一支施工队开进了陈大海的地.紧接着,一幢小楼以春笋拔节般速度“噌噌噌”地往上蹿.见此情景,周边村民不答应了:光天化日之下,竟然有人违反规定大搞违章建筑!他们一个叫来了队员.

眼见队员要动手拆房,陈大海撒开脚丫,奔到了先前“拜见”过的那个人面前.那人摆了摆手,让他放心回去.果然,当他回到房子跟前时,队员已不见了踪影.

“嗨,这个‘神仙’真管用!”陈大海兴奋地拍起了大腿.

此后,陈大海的房子虽然又被阻过几回工,但只要他与“神仙”打个招呼,事态立刻平息.三个月后,他的小楼就光光鲜鲜地立在了村口.

陈大海住进了新房,但他仍从周围村民的眼中看到了不满,这让他感到很冤.因为在他之前,还有人从违章建筑里捞了更大的好处,此人便是某汽车租赁公司老板刘闯.

2006年,一个向刘闯借款30万元在镇上开歌舞厅的朋友,因经营不善还不了钱,便拆了歌舞厅,将地皮折价56万元卖给了他.在这城镇开发如火如荼、地皮比珠宝都稀罕的年头,能用实惠的得到一块足可建三幢别墅的地皮,刘闯心里简直乐开了花.但是,与陈大海一样,他也遇到了办不到建房手续的难题.

可是,当他在浴室与一个人密谈之后,一切问题迎刃而解.仅仅数月,三幢外贴瓷砖、气派美观的别墅便完了工.很快,刘闯将这些别墅以每幢43万元的出了手,赚了个盆满钵盈.

看到这里,您一定会问:究竟是何路“神仙”,居然有如此能耐,让一幢幢违章建筑在众人眼皮底下堂而皇之地立了起来?

其实在施桥镇,只要一提起这个“神仙”,几乎人人都会说:“哦,就是那个中队长尹乃顺呀!”

尹乃顺之所以有这么高的知名度,与他的“非凡”经历是分不开的.生于1962年的他是土生土长的施桥人,一贯游手好闲,还时常惹是生非.


但就是这样一个劣迹斑斑的“混混”,一番倒腾之后,居然于2000年混进了施桥镇大队,2006年又担任了一中队中队长,专门负责辖区违章建筑的拆除工作.

常言道:江山易改,本性难移.尹乃顺在中队长的位子上,继续发扬“混混”作风.如果哪个违章建筑的房主不懂事,他立马带了人,将房子拆得一干二净.但只要房主把他当个“神仙”来拜一拜,他立刻就会开通绿灯,包房子安然无恙.

陈大海与刘闯就属于懂事之列.那天陈大海与尹乃顺在饭店一番低语,谈的就是房子顺利建起来后,尹乃顺应得的“保护费”.对于尹乃顺所定3.5万元的价码,陈大海的选择只有一条——千恩万谢地接受.

刘闯由于被“保护”的房子多,因而所付的“保护费”也相应的多了.那回在浴室,面对尹乃顺竖起的六根指头,他虽然十分心疼,但想到房子建好后给自己带来的巨大利润,便一咬牙应了下来.此后,他分数次将6万元交到了尹乃顺手中.

为了既给违章建筑当好“保护伞”,又让周边群众张不开嘴,尹乃顺采取了“糊弄”策略.一旦有人违建事件,他就让手下人象征性地去拆几块砖或卸一个门框.群众不闹了,他便招招手,让手下人撤.用他的话说,这叫“高高举起,轻轻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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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下旬,一封反映尹乃顺利用职权收受他人贿赂的匿名信飞到了广陵区检察院领导的手中.6月2日,该院以涉嫌受贿罪对其立案侦查.

侦查中,尹乃顺对自己收受陈大海与刘闯9.5万元的事实供认不讳,但拒不承认这是受贿,理由为:自己只是队的临时聘用人员,并无查处违章建筑的权力,自己为陈刘二人帮忙是利用了与队员的私人关系,而非职务便利.

广陵区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尹乃顺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其受聘于施桥镇大队,协助施桥镇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其对违章建筑的查处、拆除具有监督、管理等职责,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属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及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2011年10月11日,该院对尹乃顺提起公诉,11月25日,广陵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采纳了公诉意见,以受贿罪判处尹乃顺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尹乃顺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2月9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编辑:程新友jcfycxy@sina.

检察官点评

尹乃顺以为搬出“临时工”这个理由,就可以为自己树起一道逃避罪责的“挡风墙”.但《刑法》第93条规定:“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最终的判决也告诉他,这道墙只是张一捅即破的薄纸而已.同时,我们也应该从根本上防止“临时工”利用公权力,进行职务犯罪活动.要根治这个问题,恐怕得从两方面下药:一是代表国家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权的岗位,尽可能避免使用临时工,从而杜绝国家公共权力被素质不高者滥用,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二是在确需聘用有所专长的人员、而又无法为其解决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这些临时人员的思想教育和权力制约,使其不想犯、不敢犯和不能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