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市场经济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点赞:23859 浏览:10765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3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知识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并怎么写作于市场经济,此二者存在内在的联系.分析了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现状及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角度给出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对策.

关 键 词:市场经济;知识产权;现状;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1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2-0015-02

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市场经济的发展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而产生的,并反作用于其他,这二者密不可分,相辅相成.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涉及人类一切智力创造的成果,归根结底还是体现在对市场的独占性.但就中国而言,知识产权与市场经济相脱离的现象比比皆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还有待完善和健全.保护知识产权,构建完善的保护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是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中国改革开放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中国建立知识产权制度起步较晚,真正符合国际保护知识产权通行规则的法律是改革开放后制定的.经过三十多年的建设,总体上中国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成效显著,已能基本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1.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情况.(1)国内立法进一步完善:中国已陆续颁布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的主要有:《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全国人大通过);《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全国人大通过);《商标法实施细则》(1988年1月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专利法实施细则》(1992年12月21日国务院批准);《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全国人大通过);《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批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1992年4月6日机械电子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1994年7月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理的通知》(1994年10月19日国家版权局发布).(2)国际参与进一步加强:在加速国内立法、健全知识产权制度的同时,中国在近十多年中已经加入了较为重要的国际组织及国际公约有:1980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1985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巳黎公约》、1989年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92年加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92年加入《世界版权公约》、1993年加入《专利合作条约》(PCT),2006年12月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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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情况.(1)保护职能不断增加:人民法院通过行使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审判职能,对知识产权提供全方位司法保护.民事审判方面,自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技术合同案件审判,80年代中期陆续开始商标、专利、著作权民事案件审判,90年代初期开始不正当竞争案件审判,从1997—2009年,共审结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14509件.(2)保护领域不断增加:在传统的著作权、专利、商标、不正当竞争和技术合同案件数量总体上快速增长的同时,知识产权司法的保护领域扩展到网络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企业名称、网络域名、驰名商标司法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许经营和确认不侵权以及反垄断等全新领域,尤其是涉及网络著作权的案件近年来迅猛增加.(3)保护水平不断增加: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得到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审结案率从2003年的75.35%上升到2009年的85.35%,上诉率从2003年的59.38%下降到2009年的48.82%,二审改判发回率从2003年的15.19%下降到2009年的6%,再审率从2003年的0.8%下降到2009年的0.33%.诉讼调解效果显著,近年来,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平均调解撤诉率始终维持在50%之上.


3.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情况.在行政执法方面,行政保护部门的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商标法的执法单位主体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专利法的执法单位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版权法的执法单位是国家版权局.各部委不断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政策引导、统筹安排和指导督查工作.知识产权局出台多个文件促进专利执法制度、能力与机制建设.先后启动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实施了专利执法保护试点“5·26工程”和专利保护重点联系机制建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方面对各类商标违法侵权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国家版权局则加大了对侵权盗版出版物的打击和收缴力度.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在充分肯定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成效同时,我们更应清醒地认识到,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才刚起步,与国内外先进企业相比,市场竞争要求相比,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主要表现为: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缺乏专利申请意识.不论是政府部门,企业还是个人都尚未从关系生存发展的战略高度,对知识产权工作进行系统、长远规划,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日常管理之中.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自觉运用知识产权战略的经验不足.绝大多数企业没有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安排,企业内部普遍缺乏对创造自主知识产权应有的激励政策.

2.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有待完善.不少政府部门和企业尚未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专职岗位.部分企业虽在法律事务部安排了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但与现实要求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研发和生产一线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存在严重脱节现象.

3.从事知识产权保护的人才不足,执法力度有待提高.中国知识产权专业人才还很缺乏,保护部门的管理人员数量不足、素质不高.缺乏既有专业技术背景、又有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实务的“复合型”人才,而这直接导致了执法工作的难以展开.

4.知识产权保护与自主创新相脱节,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不高.大多数企业没有建立专利及相关检索制度,缺乏专利申请意识.自中国加入WTO,一些企业、个人由于不了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面对频繁出现的知识产权纠纷,不能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以至遭受巨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