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视角下的社会弱势群体

点赞:23274 浏览:10707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2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弱势群体在最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学概念,与经济能力高低密切相关,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人们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弱势群体的权利能力弱势也逐渐凸显.由此,弱势群体是在经济能力、权利能力上处于弱势的一个动态的集合.

【关 键 词】弱势群体;权利能力弱势;生存权

一、关于弱势群体的传统观点

“弱势群体”正式出现在用语中的标志是2002年3月朱镕基总理在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在报告中,朱总理指出:“积极扩大就业是增加居民收入的重要途径,对弱势群体要给予特殊的就业援助.”这是我国政府第一次正式使用“弱势群体”这一术语,表明弱势群体已经引起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弱势群体在国内成为一种通用称谓,不过是近十几年的事情.随着各领域学者对“弱势群体”研究的日渐深入,学者们对于“弱势群体”的定义也是见仁见智,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下面列举一些国内学者的观点.观点一:弱势群体是在遇到社会问题的冲击时,自身缺乏应变能力而易于遭受挫折的群体.观点二:弱势群体是指在城市中那些被排除在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之外,不能享受到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生活处于困境中的人.观点三:“弱势群体”这个概念虽然不能完全与“贫困人口”这个概念划等号,但至少是高度重叠的.通过以上各位学者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到,很少有学者从法学角度分析弱势群体的.这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密切关联的,传统上弱势群体的出现更多的是因为经济能力弱势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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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学角度下弱势群体的概念分析

弱势群体是指在经济能力和权利能力上处于弱势地位,正常生活得不到保障的人组成的一个动态的集合.现有定义多倾向于从经济角度进行定义,这是与我们国家所处的发展阶段有关.由于经济上的弱势,导致其在社会上处于弱势地位、物质生活贫困、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容易受歧视等.但我们不能忽视现代弱势群体所具有的另一个重要属性——权利能力弱势.权利能力弱势是指一国公民由于受到法律、制度、政策等排斥,在本国不能享有正常的公民权利或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

(1)从权利角度分析弱势群体的必要性.各学科由于研究方法、理论范畴不同,则对同一个问题的切入角度和研究思路必然会产生差异;不同的学科,有不同的的理论框架,也有不同的理论命题.对于弱势群体的研究,经济学、社会学、社会政策学及学都有不同的研究方法,同样在法学视角下,也有其独特的研究角度.我们在法学领域中,则以权利为线索分析弱势群体.从权利角度分析弱势群体是由法学学科的自身特征所决定的.从理论进入现实生活,法学复杂的内容变成了两大部分:人们享有的权利和应该承担的义务.有权利必有义务,二者不可分割,义务的另一面必然是权利,现实生活中,弱势群体因为被边缘化,权利常常得不到保障.“法学对权利的关注程度表明一个社会对法律和权利的信念程度.因为‘权利理论说明一个社会的信念,或相信作为自己信念的信念’.这个‘信念’既是法律的,也是权利的.因而注重对权利的研究,既有助于法律信念的树立,也有助于权利观念的增强.如果法学不关注权利,就难以建立起政府和民众的权利观念,引起政府和民众对权利的重视,正确指导他们对权利的认知、尊重和实践;如果它不导向和督促法律对权利的捍卫,那就难以建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依赖;如果它不致力于权利的呼唤和追求,它将因泯灭自己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而难以立足社会.”对于弱势群体,法学看到的是对其权利保护的需要.权利提供了一个在法学领域中研究社会弱势群体的视角,同时也为我们概括、归纳、提炼法学中社会弱势群体本质特征提供了逻辑出发点.(2)弱势群体的权利能力之不足.首先,弱势群体在权利的享有上处于弱势地位.其一,立法是权利的初始分配,在权力分配中能够获得多大的份额,对于一个人的社会地位具有重大影响;由于弱势群体处于社会边缘,表达利益的声音小、渠道有限,影响立法的能力很小,因此,弱势群体在权利初始配置的立法上就处于弱势地位.其二,经济体制转型,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一部分人被淘汰下来,形成社会弱势群体;最明显的例子便是城市下岗职工.其三,国家政策缺位.政府作为社会公平的维护者,本来应该努力保持一种平衡,但是,许多地方政府为了突出发展成就,在公共资源的配置上厚此薄彼,越是重点学校越重点投入,越是示范地区越加大投入,加剧了弱势群体的不利形势.其四,由于体制原因,社会弱势群体在权利的享有上处于不利地位;例如为人们长期所诟病的户籍制、城乡户口二元制,一方面限制了弱势群体提高自己的经济地位;另一方面是的权利歧视.其次,社会弱势群体在权利的实现上处于弱势地位.“权利的享有”到“权利的实现”之间有一段距离,享有权利并不等于可以实现权利.权利的实现受到内在和外在两方面的影响.内在方面,如弱势群体可能不知道自己有权利可以行使,最简单的例子是边远山区的学生不知道自己享有助学贷款的权利而丧失进入大学学习的机会;外在方面,如弱势群体在实现权利的过程中可能会因为人为的阻碍而丧失某些权利.最后,社会弱势群体在权利救济上处于弱势地位.在制度层面,对社会弱势群体权利救济途径的制度设计非常有限,在社会弱势群体自身力量方面,则表现为社会弱势群体不具备维护自己权利的条件、手段和力量.


三、保护弱势群体的理论基垫——生存权

何谓生存权,生存权是指每个人都可以幸福的生存下去,这是对生存权的最简单的描述.具体而言,即通过一定的措施,来确保所有的国民都可以过上像人那样的幸福的最低限度的生活,使国民中的每个人,在实际生活中能够实现自由和平等.(1)弱势群体是人类内部平等的成员.生存权的意义在于每个人都可以过上像人那样起码的生活.弱势群体作为人类内部平等的成员,也享有生存权,需要国家保障他们可以幸福的生存下去.自由、平等是人类一直不懈追求的目标,对于弱势群体也不例外,弱势群体也有追求自由、平等的权利,他们也享有生存权.相对于其他人,生存权对于弱势群体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社会上有一部分人,其生存权不能得到有效地实现,由此,将这部分人划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弱势群体.需要国家采取一定的措施来保障他们能过上“像人那样的生活”,保护其生存权,确保他们在实际生活中能够实现自由和平等.(2)生存权是制定法律保护弱势群体的理论依据.法律是人们为了最大限度地享有自由空间并有秩序的生活而制定的,虽然法发展的历史也是统治者将其用作统治工具进行的历史,但近代以来法更多地体现了人们赋予它的自由、平等、正义等诸种使命;而且人类渴望解放自身,寻求自由和平等的精神则贯穿于法不断完善的过程中.生存权是指每个人都可以过上像人那样有尊严的生活,其内在价值是平等和自由.作为人权的生存权必然包含人权所具有的内在精神和追求.因此生存权可以引领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的理论方向,为相关法律规范的制定提供坐标.“在全部法律中,只有一个规范具有最高效力,这就是宪法中的人权规范.国家的全部权力为人权而存在,法律中的全部规范围绕人权而展开.所有立法,检测其效力高低,最终以人权规范为尺度.”由此,我们可以推出,作为人权的生存权的理论价值的重要程度.(3)生存权是防止国家公权力侵犯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障线.国家可以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相反,国家也可以侵犯其合法权益.借用佛家一句话“善恶只在一线间”,在线内为善,超过这条线则为恶.生存权就是防止国家公权力侵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的“那条线”.

生存权作为人权最基本的内容,是人之所以为“人”所应享有的最起码的权利.国家应该以实现弱势群体基本的生存权为目标,对弱势群体进行“关心、支持、自助、增权”,同时,国家也应该以弱势群体的生存权为准绳反省自己,避免自己越过这条线,侵犯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