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签名法》和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的比较

点赞:10666 浏览:3786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0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随着Inter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崭新的商务活动模式,受到了全世界、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它带给我国经济新的活力和效益,但随之产生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给我们国家的法律提出了新的要求,电子商务法也随之出台,我国借鉴别国电子商务相关法律的基础下,制定出台了中国第一部电子商务法—《电子签名法》,它是我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推动了我国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的跨越式发展.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是联合国组织所创制的一个全面调整电子商务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这个规范法典对世界各国发展电子商务的影响和作用是不言而喻的.所以本文将《电子签名法》和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从原则、结构、内容等三个发面进行比较分析,得出其异同点.旨在发现我们国家立法的缺陷,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立法.

关 键 词 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示范法 电子签名法

作者简介:刘海艳,陕西师范大学2009级本科生,国际商学院,电子商务系.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6-003-02

著名网络经济调查评论家RobertMetcalfe声称:“互联网的价值等于(与之相联构的)网点数量的平方.”近年来,互联网以蓬勃的发展速度席卷全球,21世纪将进入电子商务时代,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电子商务带给我国经济新的活力和效益,但随之产生了一些问题,我国政府越来越重视电子商务的发展环境,尤其是法律环境建设方面,下面就《电子签名法》和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进行比较分析.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立法.

一、简介《电子商务示范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1996年12月16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85次全体大会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该法是世界上第一个电子商务的统一法规,其目的是向各国提供一套国际公认的法律规则,以供各国法律部门在制定本国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时作为参考,促进使用现代通信和信息存储手段.

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2004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标志着我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已正式诞生,它将为我国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的深层应用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两部法律在原则上的异同

电子商务是全球性的商务活动,因此,它比传统商业活动更需要采取统一的规则.UNCI-TRAL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确立了一些基本原则,为电子商务立法基本原则统一奠定了基础.我国的《电子签名法》的原则就是根据《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原则的基础之上来制定的,所以两者原则大致相同.

(一)都采用了功能等同原则

按照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颁布指南》的说明,《电子商务示范法》依赖功能等同的方法,比较恰当的解决了电子签名合法性基础问题,从而扫除传统民商事法律在前面问题上规定的桎梏,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可执行性和证据力.这种方法立足于分析传统的书面要求目的和作用,以确定如何通过电子商务技术来达到这些目的或作用.《电子商务示范法》只是挑出书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以其作为标准,一旦数据电文达到这些标准,即可同起着相同作用的相应书面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电子商务示范法》第6至8条内含的功能等同法是针对“书面形式”、“签名”和“原件”等概念的.我国的《电子签名法》也采用了功能等价原则,如该法第4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二)都采用了技术中立原则

《电子签名法》采取了与《电子商务示范法》相同的立法模式,规定不得仅因文书是采用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不应该歧视来源不同的技术,不应区别对待外国的电子记录,不歧视电子记录不同的使用者,平等对待消费者和商家.这实际上是技术中立原则的体现.并且与之相应的,《电子签名法》也对数据电文的效力加以拓展细化.根据第七条之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这一点在电子签名法律制度中极具重要意义.只有承认数据电文的证明力,才可能使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各方受到法律的保护,扫清电子商务运行过程中的法律障碍.虽然两部法律都采用了技术中立原则,但是两者还是存在一些技术差异,因为《电子商务示范法》不存在执行问题,所以法条里面没有涉及到技术的问题.我国的《电子签名法》为了延长法律的寿命,只规定了一点关于技术的法律条例,由于技术一直在快速更新,所以写的也很朦胧,不是特别的明确.

我国《电子签名法》和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的比较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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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法的立法是提供一个透明的、和谐的商务法律环境使电子商务活动得以正常进行,是电子商务立法的根本出发点.它的原则遵循《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原则,《电子签名法》在确保与我国法律体制相容的前提下,总的原则与《电子商务示范法》原则相适应,只有一些原则是针对我国的具体情况采取的.

三、两部法律在结构上的异同

《电子商务示范法》分两部分,共17条.第一部分涉及电子商务总的方面,第二部分为特定领域的电子商务.《电子签名法》共五章36条,分为总则、数据电文、电子签名与认证、法律责任、附则.

因为两部法律规范的内容和行为大体相同,所以它们的结构是相类似的.从《电子商务示范法》和《电子签名法》的架构可以看出,第一,它们都是一个开放性的体系,随着时代技术的发展,可以根据需要往里面增添内容.这一特点本身就是电子商务开放性、灵活性特征的具体反映,顺应了电子商务发展的规律,具有创造性.它不仅包括了法律的纵向的隶属关系,同时还包括了各文件之间的横向联结关系.第二,《电子商务示范法》和《电子签名法》都具有很强的兼容性.在它们的结构方面,不仅表现出了法律文件中的一般规范与具体应用的层级性联接关系,而且从广义的电子商务法概念来理解,它们还可以与其他相关的电子商务法律规范形成网状联接,构成电子商务法律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