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银行监管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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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银行业存在失灵的情况,所以必须通过一定的手段加以避免、消除,其中一个重要的手段就是银行监管,银行监管是金融监管中的核心.安全、稳健的运行是金融体系良好发展的关键,而银行监管法律体制正是有效监管的保障.

关 键 词:银行监管;法律问题;法律体系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5月6日

一、银行监管概述

银行监管也被称之为银行管制,它是一种政府面对金融市场失灵的本能反应.进一步说,银行监管是政府经济性管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于信息严重不对称,由监管当局依法对银行业实施的各种规范与制约.

(一)银行监管体制的结构.银行监管的结构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银行监管法律依据.

第二,银行监管客体.银行监管的客体为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银行监管主体.是依法对银行实施监管管理的政府或准政府机构.我国银行监管的主体是政府,及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中国银行监管委员会(简称银监会)直接对银行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的部门.

(二)银行监管的主要内容.在我国,银监会成立以及银监法实施后,对银行监管的内容也逐步规范、明晰.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流动性监管.流动性就是银行资金的周转能力,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债务到期日还本付息的能力;二是履行贷款承诺的能力.

2、资本充足率监管.资本充足率是某个银行的资产对其风险的比率.银行监管部门跟踪某个银行的CAR来保证银行可以化解吸收一定量的风险.是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反映商业银行在存款人和债权人的资产遭到损失之后,该银行能以自有资本承担损失的程度.该项指标的目的在于抑制风险资产的过度膨胀,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正常运营和发展.因此,加大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是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正常运营和发展所必需的有效方法.

3、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管.主要包括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三)我国银行监管的法律体系.1995年3月1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简称《人民银行法》)、1995年5月1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简称《商业银行法》)和2003年12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标志着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的初步形成,这三部法律成为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的核心.

我国银行监管的法律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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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银行监管体系的特点.外部监管较为严格.实践中,我国监管部门的权限较大,监管措施较为严格;内部监管相对弱化.

二、我国银行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及风险

(一)银行监管法制体系存在不科学之处.我国现行的银行监管法制体系主要由三部基本法律《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国务院主持通过的行政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发布的银行管理规章构成.这三个层级的法律法规本应是一个有机的协调整体,但是现实并非如此,尤其是后两类存在的问题尤为突出.一是政策法规体系较为繁琐;二是存在着不配套、不协调、不完整的现象;三是仍带有行政干预的痕迹.

(二)银行监管法制存在手段方式上的不足.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在手段方式上的不足主要体现在:首先,目前我国银行业急需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其次,我国银行业缺乏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

银行业内部监督机制比较薄弱.

(四)银行监管法制在适应银行业国际化方面尚有差距.银行监管法制与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存在诸多不协调之处主要体现在跨境怎么写作和新金融怎么写作方面、非歧视措施方面、国民待遇方面.

(五)监管人员素质不高.

三、完善我国银行监管的法律对策

为了提高我国银行监管的能力,有必要从我国的银行业现实发展状况和监管实践出发,借鉴国际银行业有效的监管模式,不断提高我国的银行监管水平.

(一)完善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的内部建设.一是法律法规制定者必须树立规范性立法和效益性立法的理念,重视立法的整体规划;二是切忌发现“一事”便立“一法”的流弊,避免引发相关规章之间的不协调和冲突;三是提高立法技术,有计划地制定银行监管规章.

(二)建立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从金融监管理论上而言,有效的金融监管是由不同监管机关的诸多监管措施所组成的一个和谐性的立体体系.由于混业经营、网络银行、外资银行所带来的金融业务交叉使得由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或者和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重复,或者出现监管漏洞.因此,有必要对现行监管主体进行改造,即由银监会联合证监会和保监会共同组成金融监管委员会,由金融监管委员会对我国金融业行使集中、统一、全面的监管.

(三)不断完善适应世界贸易组织要求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来完善我国现有的银行监管法制,不能简单地将制度变革视为一种被动应付世贸组织要求来对待.在具体的银行监管制度完善方面要注意以下两点:(1)完善银行内部控制制度及其再监管制度.(2)规范信息披露制度.

(四)进一步规范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职权划分.同许多国家货币职能与监管职能存在不可避免的重叠、交叉一样,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权力划分也难以实现绝对的泾渭分明.这就要求一方面通过法律法规明确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职权范围;另一方面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建立两者之间的长期密切联系,及时沟通,交换信息,排除工作中的各种障碍,提高监管效率.


(五)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监管队伍.银行监管担任审慎银行经营风险,发现商业银行薄弱点,分析风险,查找问题,及时纠正的重要职责.因此,监管主体中工作人员的素质建设也应上升到制度层面上来,严格规范银行监管工作人员对金融业务知识和技能的掌握,建立银行监管业务知识资格考试和职业道德评价等制度.监管工作人员要熟悉业务,要了解银行监管的目标、原则、方法,与银行相关法律规定,并对其加以应用.监管人员要求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能运用新方法、新技术对商业银行金融状况进行分析研究,在工作中依法办事,行得正,立得直,能及时纠正银行经营中的违规行为.因此,就需要我们培养一批高素质的监管人员队伍.同时,人民银行还应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监管工作人员到银行,一旦发现,应严肃处理.

(六)建立健全法律制度.

主要参考文献:

[1]程宗璋.创新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问题研究[M].金融法苑,2001.5.

[2]李金泽.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M].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