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创业的国家与地方扶持

点赞:13129 浏览:5673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基于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国家与地方政府出台了扶持政策.然而,由于政策稳定性不足、地方差异性大等弊端,在客观上并未达到促进创业的效果.对于大学生创业的扶持不是权宜之计,一时之需,适时将政策转化为法律是必由之路.

【关 键 词】创业扶持;政策;完善;法律化

面对严峻的大学生就业形势,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以创业促进就业”,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的政府工作报告也强调积极支持大学生创业,随即国家与地方政府出台了具体的扶持政策.党与国家、乃至地方政府政策的出台,反映出国家对于大学生创业的关怀,也折射出大学生就业形势的严峻性.跟踪了解政策实施的效果,剖析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创业扶持的政策与立法现状

解决就业不仅是政府的重要职能,而且是政府的当然义务,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必然为政府所青睐,因此,面对大学生就业难,我国政府及时出台了扶持创业的政策.创业扶持的政策包括与地方政府出台的措施,国家扶持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注册资本到位的政策优惠.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允许分期到位,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0%且不低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余款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明显比我国《公司法》的要求更加宽松,该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二)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大学毕业生新办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怎么写作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物流业、仓储业、居民怎么写作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三)资金信贷的支持.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并简化程序,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贷款额度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为两年,到期确定需延长的,可申请延期一次.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

(四)档案、社保等怎么写作支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相似度检测怎么写作机构,免费为自主创业毕业生保管人事档案(包括社保、职称、档案工资等有关手续)2年;提供免费查询人才、劳动力供求信息,免费发布招聘广告等怎么写作;适当减免参加人才集市或人才劳务交流活动收费;优惠为创办企业的员工提供一次培训、测评怎么写作.

为响应和配合国家的扶持大学生创业政策,各地方政府也出台了系列资金扶持政策.如:北京:贷款金额:最高50万,且由区财政进行贴息;除拥有北京《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外,持有北京户口的未就业大学毕业生想要从事个体经营或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自筹资金不足的,也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青岛: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两人及以上团队创业的可放宽到20万元;贷款方式: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对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上海:贷款金额:5万至30万元;优惠政策:专门设立了大学生创业“天使基金”;重庆:申请对象:半年以上未就业,有固定户口的大学毕业生,贷款金额:3000—4000元,贷款方式:抵押贷款,担保贷款,自主创业小额贷款;安徽:申请对象:高校毕业生贷款金额:最高5万元;优惠政策:财政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给予全额贴息.

由于各地财政、经济发展状况的差异,各地对于大学生创业的扶持政策差异较大,甚至有些省市根本没有及时出台相应的优惠措施,大学生创业无法得到实质性支持.有些政策则以内部文件、规定的形式出现,透明度不高,大学生对于这样的规定不太清楚,且政出多门,没有形成完整的政策扶持体系,容易出现政府不同部门相互推诿的现象,对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也难以及时获得救济.此外,上述扶持政策的涉及面非常有限,扶持力度也不够,甚至“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如资金信贷方面有些银行仍然要求创业者提供担保,对于项目的审查也较为严格,最终能获得信贷资金的创业者非常有限.


对于大学生创业的扶持,我国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重要法律均无明确规定,而《就业促进法》也无针对大学生创业扶持的专门规定.毋庸置疑,政策与法律毕竟是不同的两种调整手段,相关立法的缺失无疑不利于为大学生创业扶持提供长久而稳定的保障.

二、政策与法律关系初探

政策与法律均为调整社会关系、解决社会相关问题的重要手段,在任何一个国家,法律与政策当然并存.而对于缺乏法治传统的中国,新中国建国后政策手段长期占据着主要地位.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提出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以来,法律逐渐上升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主导.

政策与法律有着内在的联系.二者都是国家调整社会的行为规范,都属于一国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不仅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在功能上也是相辅相成的.一方面,政策对于法律的制定往往具有指导作用,在法律缺失时,政策可以拾遗补漏,如我国《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另一方面,法律为政策的实施、尤其是政策目标的实现发挥重要的保障作用.事实上,对于社会问题的解决,往往政策先行,时机成熟时再上升为法律.

然而,不可忽视的是,二者亦存在重大区别.首先,形式表现不同.法律表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或国家认可的其他渊源形式,以规则为主,具有严谨的逻辑结构,权利义务的规定具体、明确.政策则不具有法这种明确、具体的规范形式,表现为决议、宣言、决定、声明、通知等,更多具纲领性、原则性和方向性;其次,实施方式不同.法律的实施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且是有组织、专门化和程序化的,且立法、执法、司法分离.政策的实施,更多地依靠宣传、引导与鼓励,政策的制定者与实施者往往同一;复次,调整范围不尽相同.法律倾向于调整可能且必须以法定权利义务来界定的,具有交互性和可诉性的社会关系和行为领域,而政策调整的社会关系和领域比法律更为广泛,尤其是国家政策,覆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最后,稳定性、程序化程度不同.法律具有较高的稳定性,但并不意味着法律不能因时而变,只是法的任何变动都须遵循严格、固定的程序,程序性是法律的重要特征,而政策可应形势变化作出较为迅速的反应和调整,其程序性约束远也不及法律那样严格和专门化.三、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的完善之路——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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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国家与地方政府出台了扶持大学生创业的政策,但我国目前大学毕业生创业的比例不到1%,在一定层面上反映出政策目标的失败.据课题组对重庆市、西安、武汉、成都、南京等地几十所民办大学(含独立学院)大学生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约80%大学生对于国家、地方的创业扶持政策并不了解.在创业过程中若遭遇政府部门不执行优惠政策,多数大学生认为不知该怎么办.例如,不少地方制定了创业贷款的扶持政策,但商业银行是以营利为目的的金融机构,还贷风险是其考虑的重要因素,根本不可能不折不扣地执行政策规定,事实上创业者难以获得信贷支持,多数大学生创业者的资金来源于父母、朋友,因此家境贫困的大学生极少走上个人创业之路.

目前我国大学生创业的窘境并非对于支持大学生创业政策目标的否定,毕竟大学生就业难绝非短期现象.大学生创业不仅能解决个人就业问题,而且能提供他人的就业机会,其倍增效应不可忽视.试想,若我国有5%的大学毕业生创业,创业者再雇佣5个人发展事业,对于就业难必然具有决定性意义.目前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大学生创业的比率甚至高达20%,我国要实现5%的目标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因此,支持大学生创业的基本目标不应当动摇.然而,究竟是以政策还是以法律的方式支持大学生创业值得进一步探究.

由于政府有任期期限的限制,而政府重视执政期间的政绩,政策的出台无需繁杂的程序,故为政府部门所青睐.然而,如上所述,政策缺乏足够的稳定性,上一届政府制定的政策,未必能在下一届政府延续.基于大学生就业难不是一时之事,大学生创业作为解决就业难问题的重要举措,故以政策手段支持创业显然是不妥当的.法律具有稳定性、延续性的特点,对于需要长期调整的社会问题,法律无疑是最为恰当的手段.另一方面,近些年扶持性政策实施的得失成败,不仅反映出政策手段的缺陷,也恰恰为某些成功的政策转化为法律提供了现实的可能.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中国的法治化进程离不开对于别国法律制度的移植,西方发达国家对于创业扶持的法律制度为我国的立法提供了重要的借鉴.法国1999年制定了《青年就业法案》,支持大学生等青年的创业、就业,日本于1998年制定了《大学技术移转促进法》,美国1993年颁布了《从学校到工作机会法》,旨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鉴于此,我国应尽快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法》,以特别法的形式保障大学生创业的权利,并及时修订现行《担保法》、《公司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相关条款,就大学生创业作出例外规定.唯有如此,对大学生创业的扶持方能持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