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过“诈捐门”看公益捐赠的法律性质

点赞:24090 浏览:10836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现今,中国公益捐赠事业乱象重生,丑闻不断.本文以“诈捐门”为切入点,尝试探讨公益捐赠的法律属性,厘清公益捐赠的法律特征,进而推导出“诈捐”的法律责任,并进一步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关 键 词诈捐门公益捐赠合同

作者简介:陈健,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民商法.一方有难,八方支援.五千年的丰富文化,铸就了中华民族尊老爱幼、扶贫救弱、乐于助人、匡扶正义的传统美德.这些传统美德,在当今社会,更多的体现为公益捐赠.公益捐赠“可以在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融集社会资金,实现社会呼救,促进社会的安定与发展,并能弘扬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①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2011年慈善蓝皮书《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11)》表明,2011年我国社会慈善公益捐赠总额达700亿元,比2009年的542亿元有大幅增长.②但是瑕不掩瑜,我国公益捐赠事业中仍然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其中令人关注的是这些年来连连被披露出的“诈捐门”事件.诸如“尚德诈捐门”、“章子怡诈捐门”、“余秋雨诈捐门”等.诈捐,指的是个人或者组织向社会公益组织做出捐赠承诺,但是时候不予兑现承诺的行为.“诈捐门”的出现,不仅挫伤了广大热心人士的心,同时重重打击了我国刚刚进入上升阶段的公益捐赠事业.所以现在十分有必要遏制诈捐的蔓延,切实将诸多“诈捐门”封住.封住“诈捐门”,前提是必须弄清楚什么是公益捐赠.本文在此拟就公益捐赠的法律性质进行初步的探讨,试图明晰“诈捐门”的法律责任,并对此提出自己的建议.

一、本文所探讨的公益捐赠

公益捐赠主要存在着两种形式:一是捐赠人直接将财物无偿地捐赠给公益活动的受益人;二是捐赠人将财物捐赠给有资质的组织或者团体,而无具体明确的受益人,由接受捐赠的组织和团体代位行使支配.第一种情况,受捐助人就是受益人,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规定的赠与很是相似;第二种情况,受捐助人并非一定是受益人,所以在此种情况下,有着三个主体:捐助人、受赠人以及受益人③.本文主要探讨第二种情况.且第二种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下简称《公益事业捐赠法》)中的公益捐赠的法律概念.

二、公益捐赠的法律概念

在《公益事业捐赠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公益捐赠的法律概念.而是在第二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第三条明确了本法所称的公益事业的范围:“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据此,笔者认为,公益捐赠就是指捐赠人出于公益的目的,自愿无偿地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赠与给特定的公益组织使用支配的行为.其中,捐赠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受赠人是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盈利的事业单位.

三、公益捐赠的法律性质

笔者认为,公益捐赠从本质上看时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而且是一种特殊的赠与行为.也就是说在公益捐赠中存在的赠与合同,且受《合同法》调整.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④有人据此反对公益捐赠行为是赠与行为,因为在公益捐赠中,一般存在三个主体: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而赠与合同中只有捐赠人和受赠人.笔者认为这是混淆了公益捐赠的两个阶段.公益捐赠中,第一阶段是捐赠人将自己的财物无偿地赠与给受赠人,即有资质的公益组织;第二阶段是这些接受捐赠的公益组织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将这些财物转交给受益人.所以,公益捐赠合同主体的双方当事人就是捐赠人和受赠人.而受赠人与受益人之间的行为就受到另外一个合同的调整.

四、公益捐赠的法律特征

(一)公益捐赠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契约,因意思表示合致即可成立的,为诺成契约.契约于意思表示之外,尚需要其他现实成分(尤其是物之交付)始能成立的,为要物契约.”⑤在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可见,此时是(公益)赠与合同视为要物合同.但是在《合同法》颁布之后,(公益)赠与合同又变成了诺成性合同.这主要是为了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为在实践中捐赠人的捐赠的动机是非常复杂的.有的是真的处于公益的目的,也有的处于其他目的,以企业公益捐赠为例,企业就能够获得多重利益“第一,可以改善公司形象;第二,可以提高员工的参与和归属感;第三,可以影响消费者的选择,最后还可以改善公司的外部环境.”⑥就是这种利益决定了企业或者个人天然存在着利用公益捐赠沽名钓誉的风险.所以说,如果公益捐赠合同以要物为成立要件,则捐赠人可以肆意妄为随意不履约,也就是“诈捐赖捐”,给受赠人的权利带来损害,进而危及受益人.所以,在公益赠与合同中,“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不以赠与人赠与物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⑦

(二)公益捐赠合同不可任意撤销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此条前款规定了一般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须说明的是,此处规定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并非因为赠与合同为要物合同,而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尚未成立.故可任意撤销赠与.上述已经论证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不以物之交付为成立要件.此时规定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是因为赠与为无偿行为,故应当允许赠与人在物之权利未移转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⑧

此条后款规定的“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即为公益赠与合同,法律明确规定其不具有任意撤销权.这正是因为公益捐赠的公益性质决定的.

(三)公益捐赠合同为非要式合同

合同依据是否需要履行一定的形式,可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见,我国《合同法》是以非要式原则,要式为例外.公益捐赠合同是非要式合同.“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赠与合同既可采用口头形式,又可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在合同订立后公证证明.无论采用何种形式,也无论是否经过公证,都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成立.”⑨

五、“诈捐门”的法律责任

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公益捐赠是民事法律行为,而且是一种特殊的赠与合同.它是诺成性、非要式且不可任意撤销的.公益捐赠合同是受到《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调整、制约和保护的.

诈捐就是在捐赠人和受赠人达成公益捐赠合同后,不履行合同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说,捐赠人不履行公益捐赠合同,受赠人可以要求捐赠人承担违约责任.要求其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在仍有损失的情况下,还可要求损害赔偿.⑩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每当发生“诈捐门”,都是在广大网民的压力和社会舆论的关注下,才得以解决.作为权益受损害一方的公益组织却鲜有拿起法律的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以为例,其作为由卫生部代管的行使政府职能的社会救助团体,享有政府行政权利.但是,在面对“诈捐门”时,也显得举足无措.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规定,的职责为备灾救灾、卫生救护、卫生培训等.豘但是关于督促、监督追索、合理使用捐款以及当需要进行法律诉讼时,作为诉讼主体的职责并没有列入其中.豙虽然在中国红十字总会诉北京齐通康生物科技开发公司要求兑现承诺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资料库爱心捐款一案豛中胜诉,表明有诉讼职能,可以成为诉讼主体.但是由于没有法律明确其法律上得权利义务范围,仍然使得其在行使权利时缺乏法律上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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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这些公益组织在“诈捐门”前哑然失声的原因还包括:受捐款主体不明确,捐款统计系统不完善;对“诈捐”缺乏法律制裁手段;公益组织担心社会潜在捐款者流失等豜.

六、法律对策

1.修改完善《公益事业捐赠法》.《公益事业捐赠法》颁布于1999年,至今已经十年多.在这十年中,中国的公益捐赠事业现状发生了许多变化,《公益事业捐赠法》已经难以适应和调整.加之《公益事业捐赠法》本身所具有的缺陷,使得其在实务中作用甚微.在面对诸如“诈捐门”等现象时,甚至毫无作用.所以,必须及时修改该法,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解决新出现的问题.

2.完善各公益组织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它们在面对“诈捐”时可以充当诉讼主体的资格,厘清权利义务关系.

3.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非营利的行业监督体制,增强公众参与,督促捐款的到位.

七、结语

公益捐赠是华夏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每一个社会成员义不容辞的责任.当“诈捐门”出现时,我们不应盲目的去指责,而应该于乱麻之中理出头绪,思考它的法律表象,厘清它的法律条理,最终通过法律的手段来“封”住这扇“诈捐门”.

我们不应该因为在公益捐赠事业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就对其失去信心.因为“文明的前进,总是显得弱质而柔韧,它需要一点一点地走,即使面临野蛮,它仍然力图以自己固有方式去面对,固然也会有‘强大而正义’的抗争,但更多的时候,它是示范以一种和缓的步调,当它面临蒙昧、不文明的行为时,更是如此,不是以力而胜,而是以文明本身所具有的优雅引人而来”.豝注释:

①徐峙,戴晓东.关于公益捐赠的法律思考.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4).第99页.

②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11).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③当然,也存在着受赠人与受益人重合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与公益捐赠的第一种情况相同.

④《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⑤王泽鉴.债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96页.

⑥马丽.企业“赖捐”的幕后推手.一线调查.2009年.第84页.

⑦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98页.

⑧王泽鉴.民法学生与判例研究(八).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21页.

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⑩《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豘《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十二条.

豙张烁.在“诈捐门”中的法律责任.法治与社会.2010年2(中).第84页.

豛郭京霞.总会一审胜诉公益事业捐款不到位案..省略/public/detail.phpid等于138979.最后访问时间201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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豝李勍.拿什么拯救“捐赠承诺”?.中国西部.2009年.第5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