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申办条件与流程

点赞:7018 浏览:2354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一、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条件

1、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举办者应为在本市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单位;或有本市户口,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符合北京市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3、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学校名称的一般形式为,中学:“北京市×××中学”;小学:“北京市××区×××小学”或;中小学:“北京市×××学校”;

(2)取名范围遵循以下原则:学校名称要准确反映其办学层次;可用有教育意义的词汇命名;用全市统一序号命名的中学须向市教委申请北京市序号;企事业举办中小学,可冠以本企事业名称,无须加“北京市”和区名;一个名称只能命名一所学校,同一校名应用在两所以上的学校时,第一所学校不加“第一”二字,从第二所学校起加“第×”字样;必要时可使用“高级中学”、“综合高中”、“初级中学”、“中心小学”等字样.


4、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中小学、幼儿园,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合理的收费标准和相应的生源保证,(公司营业注册资金1000万以上);有经过公证的经济风险担保,担保额需不低于学校一年收取学生费用的总和(150万元以上).

5、民办学校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与学校级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师资、自有独立校(园)舍、场地和其他办学设施条件.其中,职业高中要分别达到《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或《中等艺术学校设置标准》;普通中小学必须分别达到《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幼儿园达到《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

6、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的规写作定学校章程,推选民办学校的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参加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应当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7、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按原国家教委颁布的《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教人(1991)38号)或《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要求确定的校(园)长人选.

8、实施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但是,民办学校应当将其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实施高级中等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是,该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达到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其所选用的教材应当依法审定.幼儿园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9、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和财务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3.民办学校自主聘任教师、职员.民办学校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民办学校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民办学校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0、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等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二、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所需材料

1、办学申请: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

2、举办者资格证明: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举办者的名称、地址;举办者为个人应提交、户口本(出示原件、交复印件);举办者为社会组织应提交单位法人证书(出示原件、交复印件);联合举办学校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3、验资报告(或资信证明)文件(其中合作办学需提供经过公证部门公证的合作办学协议书);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学校章程(包括①学校的名称、地址;②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③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④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⑥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⑧章程修改程序.首届学校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简历及相关证明文件.

6、办学场地,校舍产权证明,校园校舍、实验、实习场地(具有符合标准的自有办学条件)使用有关证明.

7、拟任校长的有关材料:校长资格证明文件,包括决策机构聘任书、、书、职称证书、上岗资格证书.(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8、师资配备和生源论证,教师、财务人员资格证明文件.(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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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填写《ХХХ学校设置情况一览表》.

10、校内规章制度.

11、学校拟设置的学段、办学规模、发展规划及专业名称、课程设置、教学计划、选用教材等内容.

12、董事会章程.

三、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设立流程

1、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学许可证.

所需材料包括:办学申请;举办者资格证明;学校(教育机构)章程;拟任校长(负责人)的有关材料.

2、筹设批准后3年内申请正式设立.

具体流程为:根据办学申办报告准备办学条件→实地核查→合格→办学许可证.

3、到民政局申请设立登记.

相关法律规定参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所需材料包括登记申请书、办学许可证、拟任法定代表人的明.

4、其它流程.

(1)局:刻章(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刻章介绍信、教育局批文、法人原件、复印件).

(2)民政局: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教育局批文、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明、章程草案).

(3)地税局: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企业章程、组织机构代码、法无产权、法人明、验资报告.

(4)财政局:票据购领证.

四、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变更程序

1、变更举办者应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变更,提供如下变更材料:

(1)原举办者不再担任该校举办者的申请.

(2)新举办者办学申请: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承担举办学校的债权债务.

(3)新举办者资格证明: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举办者的名称、地址;举办者为个人应提交、户口本(出示原件、交复印件);举办者为社会组织应提交单位法人证书(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4)经费来源证明(或资信证明)文件(其中合作办学需提供经过公证部门公证的合作办学协议书).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5)董事会决议

(6)审计报告

2、变更校长应提供如下材料:

(1)现任校长的申请.

(2)拟新任校长(负责人)的有关材料,校长资格证明文件,包括决策机构聘任书、、书、职称证书.(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3)董事会决议.

3、变更办学地点应提供如下材料:

(1)变更申请.

(2)校园校舍、实验、实习场地(具有符合标准的自有办学条件)使用有关证明

(3)董事会决议.

4、增加办学范围应提供如下材料:

(1)变更申请

(2)教学计划和师资情况.

(3)董事会决议.

5、变更校名应提供如下材料:

(1)变更申请

(2)董事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