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早婚现状的调查报告

点赞:8332 浏览:3261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近年来,吉林省农村早婚现象仍普遍存在,本次调研以探寻吉林省农村早婚现象的成因为核心,以发现问题为目的.通过对调研所获资料的整理和分析,我们发现,在当今时代背景下,吉林省农村早婚现象在普遍存在的同时体现出新的特点,导致农村早婚的原因也与以往大有不同,这也是我们本次调研的意义所在.

关 键 词农村早婚吉林省

作者简介:金奕文、沙珂夷、王施琦,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012级行政管理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2-214-03

作为一名大学生,每次放检测回家都会见到这样一番情景:儿时的玩伴或怀里抱着个婴儿,或手里牵着个小孩儿,在乡间小路上同孩子们玩耍.表面上的浓妆艳抹,光鲜亮丽,无法掩饰他们内心的烦恼和无奈.十岁的花样年华,本是人生最好的时光,然而她们却要承担起婚姻、家庭的重担.是什么原因让他们选择如此年纪就走进婚姻?带着这些疑问,我们开展实地走访,进一步了解了我省农村早婚现象的现状和原因.

一、选题的背景、目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城乡一体化建设不断推进.但是,出于种种原因,我国农村地区的经济、文化等事业仍长期落后于城市的发展.受封建传统观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农村早婚现象突出并且缺乏相关部门的重视.根据我们的切身经历和感受,发现周围很多农村青年的结婚年龄小于法定婚龄,在心理和生理、人生观和价值观尚未完全成熟的情况下步入婚姻的殿堂,过早的承受家庭负担.因此,我们决定通过实地调查,目的是进一步了解新的时代背景下,我省农村青年早婚的现状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重点分析其产生的原因.

二、新时期研究农村早婚问题的意义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研究农村早婚问题,不仅具有很强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前瞻性的现实意义.

从理论上讲,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男女双方法定婚龄为: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这是经过长期的实践而择定的比较合理的法律界定,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法条.它既考虑了男女青年身体器官的发育成熟程度,又同其他法律相统一,还考虑了结婚人群的心理素质和经济承受能力.通过本次调研,我们了解了新的时代背景下我省农村早婚的现状.从理论上讲,对制定改善农村早婚现象的对策有一定帮助,能够为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提供一定理论支撑.

吉林省农村早婚现状的调查报告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关于婚姻法的论文范例 大学生适用: 在职研究生论文、函授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82 写作解决问题: 写作技巧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模板、论文总结 职称论文适用: 刊物发表、初级职称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写作技巧 论文题目推荐度: 优秀选题

此外,研究农村早婚问题对于个人、家庭和社会都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首先,解决农村青年早婚问题有利于农村青年身心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农村青年专心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高自身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实现个人的全面的长远的发展,进而促进全体国民素质的提高.


其次,婚姻问题是关系家庭和睦、社会稳定、国家发展的重要问题.早婚青年由于年龄小,不定性,从而导致家庭矛盾增多,危害家庭稳定,导致离婚.不仅给夫妻双方带来伤害,而且危害到双方家庭乃至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再次,事实证明,青年早婚现象与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相违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实现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然而,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社会经济的发展离不开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所以,解决早婚现象有利于青年素质的提高,从而带动农村的长远发展,进而促进社会和谐.

最后,早婚与我国坚持优生优育的基本国策不相符合.女性十岁时生理尚未完全发育成熟,因此生育会对其身体造成很大伤害.因此,对于农村早婚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解决方案,将对下一代的良好发展有间接的帮助.

三、新时代背景下农村早婚的现状

当今,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农村群众思想不断解放.在农村,早婚现象也呈现出新的特点.根据调查的数据分析情况来看,我省农村青年早婚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并且早婚夫妻未来走向合法化的比重逐年攀升.在走访的三个村子中,我们发现,在2011年至2013年末,有早婚夫妻24对,同时期合法结婚55对,在此期间,早婚夫妻占结婚夫妻总量的30.4%.根据调查情况分析,由于早婚问题难以认定,加之多数群众对这样的调查存有思想顾虑,因此,调查所得数据是很保守的.但是,仅对调查到的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就可以看出,我省农村早婚现象具有四个明显特点:

(一)农村早婚现象呈现上升趋势,但其存在的“土壤”已发生变化

调研中我们发现,中老年人对早婚问题保持相对理性的态度,大多数中老年人已不再不支持早婚行为,而且父母也不再过多的干预子女的婚姻,反而是青年人自身有强烈的意愿,再加之父母持默许的态度,导致了早婚的情况出现.调查数据表明,在150名村民为样本的问卷调查中,64%的村民不支持早婚行为,26.67%的村民持无所谓的态度,只有9.33%的村民对早婚表示支持.由此可见,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农村居民的思想观念正在发生转变,祖辈、父辈们已经一定程度上打破传统思想的束缚.但是通过访谈,我们了解到,大部分对早婚行为持较为理性态度的父母,存在认知和行为上的矛盾.他们虽然思想上不支持早婚行为,但是依旧默许自己的子女早婚,从而使早婚现象存在的“土壤”从父辈开始向年轻人转移.在所调查的30名农村青年中,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就有22人.由于早婚情况难以辨别,加之多数农村对我们进行的调查存有顾虑,因此,调查数据是很保守的.

(二)早婚现象已被多数群众认可

通过对150名村民进行早婚认可情况的问卷调查,结果有64%的人不支持但认可早婚,9.33%的人支持且认可,26.67%的人表示无所谓.同时,我们在走访座谈中了解到,不少群众对青年早婚并不感到惊异.他们普遍认为,“只要双方举办过婚礼,大家就已经认可二人的夫妻关系了.虽然不符合《婚姻法》规定,但算不上什么大事”.农村群众对结婚证早已看淡,认为“就是无法领证也无所谓,可以事后补办结婚证”.这不仅是法律观念的淡薄,同时,也为婚后可能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埋下了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