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型与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之

点赞:3379 浏览:817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一个法治的社会需要足够多的法律人才来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支持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亦是说明优秀法律人才对整个社会法制发展的重要作用.本文就以法学培养的不同方向即学术型人才培养与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为核心来分别论述如何在同一法学教育体制下进行有针对性的教学与培养.

关 键 词法学教育学术型应用型

作者简介:贾秀琴,广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讲师,研究方向:理论法学.

中图分类号:G633.9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5-230-02

自“九五”计划后我国就勾勒了一幅宏伟的蓝图,改革开放以及社会主义建设从此进入了新时期.无论是政治体制的建设还是经济秩序的构建都取得了飞速的进步,除了密切围绕在党的周围进行正确决策外,又是什么保证了作为泱泱大国的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之路能够平稳前行呢?笔者认为必须是“依法治国”.那么法学教育便是我们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与基础,它在健全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有着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首先,法制包括了立法、司法与执法,这就表面法治要深入政治、经济、文化、外交等社会各个层面而要建立一个法制的社会主义国家离不开的是一大批优秀的法律人才.但是如今我们的法学教育出现了巨大的困境,法学教育体制亟待改革,当然改革之路慢慢,也并不是由几个教师就能得以推动的.但是笔者相信著名学者贺卫方说的一句话“我们现在所做的都是积薪式的努力,但总会有一天看到希望的熊熊火焰”.下面笔者就结合自身的法学研究来谈一谈对学术型法学人才与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的不同观点.

一、中国法学教育存在问题以及面临之挑战分析

我国法学近三十年的恢复发展虽然取得了突出的成就但是也不可避免的造成了法学在教育规模上的不断扩张.自1998年开始的大学扩招到21世纪初,中国法学专业在招生规模上迎来了繁荣式的发展.据统计在这7年中的扩充超过了前23年的2倍,而2007年为止大陆地区新设法学本科专业达到402个.笔者要提醒注意的是,在这个人口增长和大学扩张同步的时期,许多理工科类大学纷纷也增设法学专业.从以上的数据和事实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知道,法学教育的扩张是造成法学专业就业难的重要原因之一.由这个政策同时也给现代法学教育带了很诸多的挑战:其一就是法学教学数量与教学质量的问题.我国现在的法学教育体制比较多元化,在本科与研究生、博士阶段均有法学专业的设置.除了在综合类大学进行专业的学习外,法学教育还设有二学位、辅修以及成人教育等方式,招生渠道的拓宽以及数量的增加,这都造成了法学教育面临着大众教育与精英教育矛盾的困境.同时,根据现阶段的形势来看,研究生阶段的教育成了学术型人才与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分水岭.下面笔者就以研究生阶段对于学术型研究生以及应用型研究生的不同培养模式来谈谈如何进行法学教育类型化的改良.

二、学术型法学人才与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之解析

(一)学术型法学人才的培养

不可否认,在法学职业化教育的今天学术型法学人才的教育已经被推上了风口浪尖.许多具有招收学术型研究生资格的高等院校纷纷减少学术型法学研究生的录取比例,人民大学更是要将学术型法学研究生与博士进行挂钩,规定硕博连读的机制.这样如此大费周章的改革学术型法学教育会不会要抹杀对研究型人才的培养?笔者认为在法学的高等教育阶段将学术型与应用型分类是非常有必要的.法律除了应用外更需要进行理论上的构建与论证,无论是从法理学的角度还是从部门法的制定上,理论上的研究的目的是能令法理更加具有逻辑性、符合现行的法律框架令法律更加具有适用性.笔者觉得专门的学术型法学人才的培养并不与职业化的大方向相矛盾,甚至进行这样的法学教育分类更能体现整体法学教育的层次性.学术型法学人才应该与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共同发展.

(二)应用型法学人才

我国的法学教育类型和层次都比较复杂,这也造成了法学教育泛滥的原因之一.在笔者看来,应用型法学人才应该是除去学术型的其他走人法律实务部门的人才培养模式.包括本科、第二学位、短期的职业培训以及成人的法律专科教育等.它的培养目标在于面向全社会去培养一批具有高素质、能够适应新世纪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学应用型的高级人才,对于应用型的法学人才不仅要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还要有精良的专业素质.我们现在对法学的职业教育中存在着很多问题:首先,我国一直存在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的情况.现行的司法考试制度提高了获取法律从业资格的门槛但是依旧允许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参加考试,就无疑就令法学专业与其他专业的学生在从业上无特殊优势.其次,即便法学专业的学生获取了法律职业资格,也只有少数的人能进入法律职业的领域,这也令法学职业化的困境大大加深.最后,我们从西方法学的教育状况可以得知他们非常重视对法律专业毕业生的法律职业培训的重视,在我们国家只有在内部系统才建立有职业培训机构,而这些机构从严格意义上是不能广泛的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的.以上的原因就导致了许多法学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后选择继续深造,即便手握法律从业资格证也无法真正的从事法律实务工作.下面笔者就根据在培养学术型以及应用型人才中遇到的不同问题分别进行论述.

三、我国学术型与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途径分析

(一)合作教育模式培养学术型法学人才探究性思维、强化研究的主体地位

目前的现实情况是我国在硕士研究生的阶段在确立起了对学术型法学人才的培养,因此在招收法学研究生时分为学术型法学研究生以及法律硕士之分.学术型的法学研究生必须是在本科四年的法律本科基础上,参加国家的统一硕士联考招生,进行今后三年的学术性培养.在美国的法学教育分两个阶段,大学非法学学习四年与大学法学学习三年.美国法学院把法学教育放在本科后进行,即在研究生层次上进行并要求进入法学院攻读法律的人必须先有一个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的学位,像文学士学位或理学士学位,然后在经过严格的入学考试才能进入法学院,学习期限为三年.因此,如果我们要想进行学术型的法学人才培养,走研究生以及博士生培养的道理是非常可行的.笔者认为在法学教育的这个层次的分类是比较科学正确的.因此对法律的理解与感悟是要有年龄以及经验基础的,而如果在本科阶段就进行学术型法学人才的培养时机过早,学生们由于年龄的限制往往体会不到法律深层次的内涵并且在本科或者其他专科、职业学校往往在教学安排上增加各种公共必修科目,时间的紧张以及学习科目的增多无法令学生全身心的投入理论研究上.

在研究生阶段的学术型培养上,笔者认为专题合作模式教学是非常好的一种方式.合作性学习是指将合作对象有计划地分配到团队或小组中,以小组学习为主要形式,根据一定的合作性程序和方法令学生在小组同学习,系统地利用师生之间互动的原理促进学生自主研究,达到共同完成所布置的任务的一种互助性学习方式.这种研究式的学习方式现在已经广泛的运用在法学类的各部门法的教学中.比如说在民商法的专题教学中,以公司法为例教师课前将本课程需要讲解的专题,如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以及董事会的义务、救济和公司的慈善捐助等问题以小组的合作的形式分配给各个自愿组合的小组中.每一堂大课都安排一个小组来进行其负责专题的讲解,学生们需要在课下进行大量的资料收集以及讨论、ppt的制作等工作,而教师的工作则是在一旁进行观看并在合作演示后做出评价与补充.这种形式类似与学术沙龙的模式,小组的讲解中包括了调动其他同学进行案例分析以及发言.在这个过程中学生合理分配任务,仔细搜集资料,在进行自我研究的同时也集中了众人之意,非常有研究型法学学生的风采.在课堂教学中我们采用合作分析专题的形式进行学术能力培养.在导师培养单个学生方面,我比较主张导师尽量将自己的科研项目分配给所带学生完成.这种形式是在课堂之外令一种培养学生学术能力的一种方法.总之,培养学术型的法学人才一定要秉承着以“研究”为主,只有进行深入的理论剖析才能够体现学术型的特质.

学术型与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之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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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家养成模式令法学教育更具实用性

在我国法学的应用型教育还未形成职业化的趋势,对法学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应该严格区别于学术型法学人才的培养方式,应以参加实践工作以及解决实际问题为主要培养方向.比如说英国的法学教育共分三个阶段,大学学习三年、律师学院培训一年以及实习两年.英国的法学院也是面向高中毕业生招收法律本科生.但是如果学生在大学学习三年后要从事与法律相关的职业,就必须再修一年的法律职业培训课程,进行一到两年的专业实习,才能够取得专业资格,成为真正的法律工作者.可见,英国的法律职业道路门槛是非常高的.对比我国的情况,无论是否具有法学学士学位只要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开始就具有法律的从业资格.在从事律师职业方面需要在相关的律师事务所挂职1年,而在法官以及检察官的从业上则需要通过国家的公才具从业资质.这些就业的限制都导致了我国的法律职业化是一种后职业化,在教育阶段并不重视应用型的法学人才的培养,都将精力孤注一掷的投放到司法考试之中缺乏职业针对性.为此,笔者建议从教育阶段我们就要强调对学生法律应用型的培养,以保证为我国的法律职业输送合格人才.在教学中,应加大对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方法的应用,加大分析问题技能培养、口头辩护以及语用表达能力技巧培训的课程时间上的安排.在法律实践方面,对于不进行学术型法学教育深造,决定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学生应加大对其到有关部门实习的力度,避免实习走过场、表面化.另外,在研究生的教育阶段,应用型的研究型要减少对理论的研究,加大自己参与到社会实践的力度.这些方式无疑都是将应用型的法律人才推向职业化的途径.

四、反思与总结

笔者此篇论文的意义并不是为了抨击现行的高等法学教育体制,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体制的确存在着层次混乱、人员复杂的问题,这些问题急需要有关的部分注意.作为法学理论的教师,我并不能深入的研究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培养也无法掌握各个部门法老师是怎样培养学术型法学人才的,但是我提出的针对现阶段法学教育存在问题所设想的解决途径,希望能对教学的改革有所帮助.


五、结语

综上所述,在多种的法学教育模式下我们一定要对学术型法学人才以及应用型法学人才适用不同的教学方式.学术型更要注重对理论的深入剖析而应用型则应以参与法律实践工作为主要方向.但是无论是怎样的培养模式,我们的目标都是完善以及提高我国的法学教育水平以更好的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建设.诚如作者在本文引言中所述,我们单个人是无法动摇现行的法学教育体制的,但我们现在做的仍是一种积薪式的努力.希望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的法学教育能够走向精英化与职业化共同发展的康庄大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