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开示理与实务

点赞:9875 浏览:4329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0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是控辩制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本文在对证据开示的诉讼价值基础上,提出了在司法实务中证据开示的基本规则的几点构想.

关 键 词刑事诉讼证据开示规则

作者简介:迟雅娟,法学硕士,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5-116-02

为推动检察机关公诉改革,使诉讼工作与时俱进,在探索与推行证据开示尤显迫切.所谓证据开示,又称证据展示,是指控辩双方在人民检察院将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后,开庭审理前,依法互相展示,披露证据的一项制度.

一、证据开示的诉讼价值

公正与效率是刑事诉讼的两大价值目标.证据开示属刑事诉讼活动范畴.推行证据开示是实现诉讼价值的有效途径.

(一)证据开示的效益价值

诉讼效益表现为诉讼成果与诉讼成本的比率.诉讼成本构成包含诉讼时间、诉讼人力、物力、财力等一系列资源要素.一项制度要符合诉讼效益的要求,据须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一是诉讼资源最大限度的减少;二是诉讼成果实现最大化.一方面,经证据开示,控辩双方明确争议焦点,集中精力围绕奋起展开质证,避免示证、质证中的“平均主义”,从而突出庭审重点,加快庭审节奏.另一方面,证据开示防止在庭审中控辩一方出示对方始料未及的证据突袭对方,造成不必要的休庭,导致旷日持久的拉锯战.证据开示为提高诉讼效益及提供坚实的制度基础.

(二)证据开示的公正价值

刑事诉讼目标之一是维系正当程序,保障人权.公正价值是证据开示的生命线.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一定程度依赖于辩护律师充分行使辩护权,而证据是认识案件,制定辩护方略的客观基础.辩护方略惟有建立在案件所有证据基础上,才是理智与成功的;建立在片面证据基础上的辩护方略,其观点也难免是片面的.再未推行证据开示的情况下,尽管所有的证据均需当庭质证,然而庭审时间的紧迫性和示证的突袭性,往往令辩护律师措手不及,一旦所有的证据与自己的设想相悖,不得不调整与放弃自己既定方案,未经缜密思考,往往言而为尽,从而降低辩护权应有的效用.证据开示是解决矛盾的良方,它使控辩双方对等地依照相同的证据站在不同的立场行使控诉与辩护职能,从而体现诉讼公正.

二、证据开示的现实基础和理论依据

公诉改革总是为解决在刑事诉讼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需要而进行的.推行证据开示,是公诉工作发展的必然要求.在改革时,理论总是我们行动的先导.

(一)推行证据开示的完善刑事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方式的一项重要举措

刑事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方式实在人少案多矛盾日益突出的背景出炉的,它着重完善强调诉讼效益价值.偏重追求某种诉讼价值,其他诉讼价值往往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压抑.刑事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方式主要表现为概括示证,简化质证.若刑事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方式在未推行证据开示的情况下进行,证据被检方概括出示,辩方给予简易审的心理暗示而忽视证据可能存在的瑕疵进行简单质证,致使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未得正当程序的保障,损害诉讼的公正.为纠正该审理方式的天然缺陷,进行证据开示显得必不可少.

(二)推行证据开示符合立法本意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采纳了对抗式审判程序,废除移送全案卷宗的起诉方式,确立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的起诉方式.同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控的犯罪事实材料”.由此产生证据开示的问题,辩护律师可在法院知悉检察院移送法院的主要证据,但查阅、摘抄、复制主要证据以外的证据,得请求检察官向其出示.证据开示应本着对等原则.若保留一方突袭示证权利,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以双向性的庭前证据交换为主要内容的证据开示应作为一项制度确立下来.

(三)证据开示实现性诉讼模式内在的本质的追求

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后,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由强制权模式转变为职权主义兼当事人主义模式,也可称为“控辩式模式”.控辩式模式在追求惩罚犯罪的同时,强调保障人权的理念,体现为控辩双方机会均等、权利对等.证据开示是维系程序正当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控辩双方提供共同控辩基础——全案证据,弥补辩方获取证据渠道的有限而无法取得对等机会的不足,从而加大辩方力量,增加庭审的对抗性,这是现行诉讼模式所追求的目标.

(四)推行证据开示是现行刑事诉讼发展的客观要求

当前无论是大论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均广泛推行证据开示.在美国,由于受庞德“司法竞技主义”深远影响,其刑事诉讼广泛被控辩双方视为实施攻击、防御策略的竞技活动.双方严密保守证据,以期突袭对方,出奇制胜,胜败关键取决于控辩竞技策略.查明案件的真相被放到次要的位置,案件的处理往往背离实体公正.20世纪初,美国摒弃了“司法竞技主义”,以“真实论”取而代之,“真实论”主张审判应以查明真相为价值取向.在这种情况下,证据开示应运而生,控辩双方得以从漫无目的的诉讼竞技游戏中解脱,集中精力围绕案件真实展开控辩.尽管各国刑事诉讼所依赖的客观基础不尽相同,但体现刑事诉讼共性,符合刑事诉讼发展规律的证据出示可以为我们吸收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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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据开示的规则

(一)证据开示的案件范围、对象和证据开示的提起

1.案件范围.本着公共利益豁免的精神,规定涉及国家秘密以及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宜实行证据开示的案件,不予开示,其余案件均可实行案件证据开示.

2.证据开示的对象.《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等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该规定表明,律师之外的辩护人经一定程序也可以参与证据开示.

3.证据开示的提起.证据开示是双方性的行为,要求双方对等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因此,公诉人或辩护律师均可向对方提出证据开始的要求,无正当理由,对方不得拒绝证据开示.

(二)证据开示的进行

1.证据开示的时间.证据开示一般应在提起公诉后开庭三天前进行,具体的时间可由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协商.

2.证据开示的地点.证据开示地点在检察院机关内.这是基于案件的绝大部分的证据在公诉人手中,且检察院是固定场所,在检察院进行有利于进行证据开示.

3.证据开示的内容.除依公共利益豁免原则不宜开示的证据以外,公诉人应当向辩护律师开始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有罪及犯罪轻重情节的全部证据.辩护律师应当向公诉人开示其搜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全部证据.

4.证据开示的方法.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可以相互查阅、摘抄开始的证据,可以复制有关材料.

5.证据开示的程序.公诉人宣读证据开示的纪律以后,由两名检察人员向辩护人开示证据,最后确定有争议的证据清单,并制作证据开示纪要,证据开示纪要应载明以下内容:(1)被告人姓名、案由;(2)证据开示提出方;(3)证据开示的地点、时间;(4)参加证据开示的人员;(5)双方开示的证据清单;(6)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清单;(7)辩护律师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的意见.公诉人和辩护律师签名各执一份,并提交法庭一份.证据开示后,公诉人或辩护人又发现新的证据,应当告示对方,对方要求开示的,应当再次开示.

(三)实行证据开示案件的法庭审理

在法庭审理中,对经开示的且公诉人和辩护律师无异议的证据,经审判长许可,示证、质证可以适当简化,公诉人或者辩护律师应当开示未经开示的证据,对方有权提出异议,待证据被开示并进行必要的诉讼准备后恢复庭审.已进行证据开示的案件,控辩双方对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无异议,合议庭审理后原则上应当当庭宣判.

(四)违反证据开示义务的处理

为保证证据开示制度顺利实施,《规则》规定若干补救程序:(1)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开示证据的,另一方可不向其开示证据;(2)对公诉人和辩护利用证据开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情形,《规则》设定准用性规范,参照与援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