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家庭暴力的法律保护

点赞:13237 浏览:5744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不管在法学理论研究方面还是司法实践方面,家庭暴力都日趋成为热点.家庭暴力已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进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各级地方人大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进行立法,但受各种因素影响和地方立法的局限性,地方性法规已不能适应现今社会发展,不能有效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为了更好的保护妇女的人身健康和合法权益,有效地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我国现在必须着手制定统一的反家庭暴力法.

关 键 词家庭暴力危害干预立法

作者简介:刘云凤,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家庭暴力对妇女和儿童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伤害,需要法律的合理干预.通过法律的限制减少各类伤害.

一、家庭暴力的概述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据《辞海》解释为由婚姻、血缘或收养而产生的亲属间的共同生活组织.法学上一般认为,家庭是指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暴力,据《辞海》有以下两种解释:(1)阶级斗争和政治活动中使用的强制力量;(2)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等权利的行为.家庭暴力显然应使用第二种解释.

本文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基于亲属身份实施的侵犯其他亲属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

(二)家庭暴力的主体

家庭暴力的主体是与被害人为同一家庭的成员,须有亲属关系和共同生活,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

(三)家庭暴力的实施时间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亲属关系存续期间的暴力行为.

(四)家庭暴力的形式

从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看,可分为作为的和不作为的2种.作为的家庭暴力按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


从目前的表现形式看,家庭暴力主要有4种形式: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暴力.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集中于身体、精神、性三方面的人身权利,即家庭成员的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主权、性自由权以及人格尊严等权利.也有学者将其分为身体暴力、语言暴力、性暴力.

二、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家庭暴力的总体现状

家庭暴力存在于社会各个阶层,与家庭经济收入高低无必然联系.家庭暴力对妇女利益的侵害的数量呈上升趋势.数据显示,和20世纪80年代相比,90年代我国家庭暴力事件上升25.4%,上升速度比较快,家庭暴力事件呈现扩大化的趋势;据司法部门资料表明,家庭暴力案件约占婚姻案件的30%,个别地区达50%;据全国妇联的调查表明,在我国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可以看出,我国的家庭暴力现状堪忧,严重影响妇女和儿童的权益保护,对于和谐社会和和谐家庭建设均产生不利影响.解决家庭暴力是当前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法律应当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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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反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

我国有关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规定始于地方立法.2000年3月,湖南省制定出台了《湖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成为全国首部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开启了家庭暴力问题进入法律领域的大门;2001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将家庭暴力问题在部分条文中明文写入;2005年8月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从妇女权益保障的角度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规定,不仅明确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国家的责任,而且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不仅明确规定了要对受害妇女提供救助,而且在家庭暴力法律责任承担方面也不再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只有离婚时才能要求损害赔偿.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我国有关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规定是不断进步的.但是这些进步明显赶不上家庭暴力的发展趋势,还存在许多问题.

(三)我国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存在的问题

虽在我国已形成了一套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体系,但家庭暴力范围不清楚、举证难、司法机关很难介入等立法和司法问题,严重制约反家庭暴力工作的进行,使国家法律缺乏对妇女提供有效的救济.我国有关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规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

1.立法不完善:尽管国家已认识到反对家庭暴力的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对家庭暴力都有规定,但均属于指引性规范,体现在立法中则是分散的,不成系统的.这样在执法时缺乏明细的条文可供操作,家庭暴力往往以劝诫和谈话结案,并不能从实质上限制和消除家庭暴力,妇女和儿童身心健康也得不到保障.我国应尽快构建与家庭暴力有关的专门法律,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相关问题作出全面的规定.

2.救济不充分.法律在解决家庭暴力问题方面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家庭暴力问题单靠法律是没有办法解决的,还必须有相应的其他配套措施.我们要重视社会力量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影响,形成预防和制止婚姻家庭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观念和意识,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建立全面的社会救济体系,以补充法律规定的空白和不足,以保证家庭暴力问题的有效解决.

三、强化我国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一)完善立法

提高法律干预效果和解决家庭暴力的根本办法是完善立法.我国没有专门的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是干预家庭暴力的根本难点所在,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已成必然.现阶段要完善法律中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威慑力是重点,主要是:

1.对《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制定.根据单行法的特点,可以将防治家庭暴力的程序性规范和实体性规范有效地结合在一起,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

2.明文界定家庭暴力的定义.以释义与列举相结合的立法技术,对家庭暴力作出符合中国国情的界定.如:家庭暴力,是指下列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造成身体和精神等方面损害的行为:(1)人身方面的侵害、强制;(2)精神方面的凌辱、胁迫;(3)性方面的强迫、;(4)财产方面恶意损毁、剥夺;(5)其他造成家庭成员身体、精神损害的行为.本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直系血亲或直系姻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旁系姻亲以及具有恋爱、同居等特定关系或曾经有过配偶关系者.

3.更科学的对施暴者进行制裁.例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规定了3种行政处罚责任:警告、罚款、拘留.但在实际执法中,警告与罚款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警示作用相当有限.实践中,拘留是对施暴者最有威慑力的处罚,但法律法规对拘留的适用条件等的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很难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二)对司法措施进行改进

从某种意义上,比完善的立法更为重要的是完善的司法,再完善的法律也需要通过司法来实现,而且完善司法相对于完善立法见效更快.

1.利用好现有法律,创造成功判例,推进完善立法.我国没有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就更要用足用好相关法律规定.在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公告判例的方式,确定相应的裁判规则,以对现行立法的空白和不足进行弥补,推动我国反家庭暴力专门立法的出台和完善.

2.有效运用举证责任制度.司法实践中普遍面临的困难是家庭暴力案件举证责任比较困难,受害人受到伤害后,司法机关查案时经常证据不足,面临着取证难和认证难问题.对于此问题,司法机关应在立法出台前及立法过程中,充分运用举证责任规则,为反家庭暴力举证规则提供实践基础.因此,在不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在司法实践中可借鉴各类举证规则,尤其是灵活地运用民事诉讼所涉及到的证据的采信、证明标准、反证责任、司法鉴定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取证责任适当减低.

3.建立法律援助和救助制度.例如建立人身保护令制度;设立作为同居制度的补充的分居制度;在民法上,把《侵权法》相关规定运用到解决家庭暴力中,给予受害人民事赔偿请求权;建立社会支持体系,使基层居委会、妇联等组织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可建立解决家庭暴力的社工组织,为暴力受害者提供各种社工援助;要建立执法机关及时介入制度,明确执法机关的职责;可借鉴国外的成熟做法,建立类似于国外妇女庇护所性质的社会救助机构,在适当的时候隔离开暴力者和受害人,以帮助受害人及时摆脱家庭暴力.

4.借鉴国外的法律和司法实践经验.20世纪70年代以来,家庭暴力问题越来越多,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为有效遏制和消除家庭暴力,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有了许多丰富的法律和司法实践,制定有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效果明显.借鉴国外有关惩戒家庭暴力的法律的改革与实践经验,对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改革和政府决策,具有积极意义.

四、结语

毋庸置疑,完善的立法可以为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提供较为坚实的保障和后盾,有效的司法能够为解决家庭暴力问题提供最为有力的执行力保障,有效的司法干预机制能够用法律为受害人擎起没有暴力的蓝天.但是法律的作用也很有限.家庭暴力本是简单的法律问题,但不能通过适当的法律干预就可以根本性的消除.根本上讲家庭暴力是个社会问题,需要社会的根本性变革及对待妇女和儿童的观念发生改变.因此,消除家庭暴力还不需要我们持之以恒的不断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