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金融控股公司兴起的历史背景

点赞:28925 浏览:13304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0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在国际金融综合经营的大趋势下,金融控股公司是目前世界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与现实选择,分析与借鉴美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历史对我国金融业转型和金融控股公司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意义重大.

【关 键 词】金融控股公司;混业;经营模式;历史背景

一、引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以美国为代表的多数发达国家逐步改变原有金融分业监管体制,允许本国金融机构朝综合经营的方向发展.尤其是1999年美国《金融怎么写作现代化法》标志着始于美国并对世界金融监管体制产生过深远影响的分业经营制度开始走向终结,世界金融业进入一个新发展时期.

美国1998年的《金融怎么写作业法案》首次提出金融控股公司这一概念,但与随后1999年颁布的《金融现代化法案》一样都没有对金融控股公司概念给出明确、完整的界定.概括来说,金融控股公司指通过子公司从事传统银行产品到证券、投资咨询、保险等任何金融业务,但不一定从事两种以上金融业务的集团,其控股的银行可以经营多种金融业务.

二、美国金融控股公司的产生与发展

金融控股公司在金融发达国家得到了充分发展,已成为英美等国金融业的主体和混业经营的主要形式.美国金融体制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混业经营到分业,再到集团混业子公司分业的过程.

(一)《1933年银行法》与分业经营

20世纪30年代以前,很多西方国家包括美国在内的金融业都是综合经营制度,导致美国逐渐形成分业经营制度的事件是1929年爆发的全球性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在1929~1933年的大危机期间,美国经济跌入史无前例的低谷.整个国家的银行体系濒于崩溃,约占美国银行总数40%的11000家银行倒闭或被兼并,这场金融危机使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跌至最低点.

1933年3月,罗斯福总统宣布全国金融业暂停营业.在公众舆论的压力下,美国国会陆续通过了《1933年银行法》、《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以及《1940年投资公司法》等.

其中,作为罗斯福新政的主要举措之一的《1933年银行法》(即《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的核心内容就是确立银行业与证券业的分立制度.该法严格禁止银行从事证券和保险业务,同时也禁止证券业和保险业从事储蓄业务.

美国国会颁布的这一系列法案逐步形成了金融分业经营制度的基本框架.随后这个框架也被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以及拉美等国效仿,成为实行金融分业的主要参照系,由此开始了世界金融业分业的历史,并与德国全能银行为代表的混业模式共同构成20世纪世界金融业的两大阵营.

(二)《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和银行控股公司

美国金融控股公司最早是以银行控股公司的形式出现的.银行控股公司是指一家银行公司控制一家或多家银行及公司的股权的集团公司.美国的银行控股公司早在20世纪初就已出现.

在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背景下,美国的经济逐渐趋于平稳和繁荣.但由于金融创新不断涌现,市场融资方式向证券直接融资转变,这些来自投资银行业的强烈挑战导致商业银行收益水平下降,促使商业银行寻求新的形式来改变市场环境.基于混业经营的风险分散优势和资源共享的效率优势,美国商业银行一直试图在业务上和法律上绕开分业经营体制的限制.

出于规避州与联邦法律关于银行不允许跨州经营和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许多商业银行组建了多家银行控股公司从事跨州银行业的经营.这样,银行控股公司作为规避法律管制的一种金融组织创新迅速发展起来.到1956年,美国共有53家银行控股公司,其资产占全美商业银行总资产的1/8.

美国国会为了将银行控股公司纳入监管范围,通过了《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制定了多条限制性规定,但规定仅适用于多家银行控股公司,没有对单一银行控股公司的限制性条款,美国许多大银行利用这一法律漏洞大力发展单一银行控股公司.到1965年,美国共成立了400家单一银行控股公司,1969年则达到了800多家.到1970年,美国1/3的银行都转变成单一银行控股公司.

为弥补法律上的漏洞,美国国会在1970年通过《1970年银行控股公司修正法案》,把单一银行控股公司置于美联储的监管之下.但该法案对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没有施加限制,这仍为银行控股公司扩大经营地域范围和业务领域创造了条件.此后,银行控股公司继续发展,数量规模不断壮大.

(三)《金融现代化法》与金融控股公司

随着时代和经济的发展,美国金融业的监管机构发现大萧条时期以来的许多金融立法渐渐不能适应技术更新、产品多样化、金融市场国际化的发展需要,开始过时.这些法律削弱了美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阻碍了多样化金融产品与怎么写作的开发,这样无法满足客户对多样化金融怎么写作的需求.事实上,那些限制竞争的金融立法不但没有保证金融业的安全性和健康性,反而增加了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单一经营的商业银行饱受不良贷款之苦,期间大约有1000多家银行破产倒闭,主要原因之一就是银行业务过于单一化.

这样,美国金融业要求金融自由化和放松管制的呼声日益高涨.在80年代,美国金融监管当局逐渐放宽《1933年银行法》和《麦克法登法》关于存款利率、跨州经营的限制.1987年美联储对《1933年银行法》第二十条进行弹性解释,而经营证券的范围也不断扩大.这样“第二十条子公司”成为银行控股公司参与证券经营的重要渠道.


不仅如此,为迅速提升美国金融业的综合竞争力,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1998年金融怎么写作业法案》.该法案有1/5的篇幅是关于消除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相互分离的障碍的规定.

1999年11月4日,美国国会通过《金融现代化法》.核心就是废除《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第二十条和第三十二条禁止银行与证券跨业经营的有关规定,为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之间交叉经营,成立大型的“金融超市”以及“一条龙”式的金融怎么写作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和依据.

至此,美国以金融控股公司为核心的全能金融制度改革及金融怎么写作业立法的现代化使美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走在了世界金融发展的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