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递财富传递爱》连载之七立一份什么样的遗嘱(二)

点赞:6761 浏览:1932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自书遗嘱简便易行但要注意风险

有人要说了,既然其他遗嘱这么麻烦,我又不是不认识字,遗嘱我自己写好了!

没错,自书遗嘱简便易行,你一个人就可以写.

按照法律规定,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的遗嘱.自书遗嘱的订立最简便易行,而且保护了遗嘱人的隐私,是很多人愿意采用的方式.

但自书遗嘱的风险有两个:一是表述不准确,例如在写给的最后遗书中写道:“按过去方针办.”到底什么是“过去方针”是现在这些年来的方针,还是“”以前的过去方针对此“”与有不同的理解.第二个风险是说不清楚自书遗嘱的签字是否真实.例如下面的亚洲女首富百亿遗产纠纷.

相关案例:香港“世纪争产案”

香港富婆龚如心是1990年遭绑而失踪的香港地产商王德辉之妻.1997年7月,王德辉之父王廷歆要求法院确认王德辉死亡,并确认其在1968年3月所立遗嘱有效,该遗嘱指明其父为遗产唯一继承人.但龚如心同时也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据称是王德辉从未公开的遗嘱.遗嘱显示,王德辉将所有财产留给龚如心.不过.该遗嘱见证人谢炳炎因病早逝.无法出庭作证.

2000年4月,王廷歆和龚如心就遗产继承问题开始在香港高等法院接受聆讯,庭审辩论聚焦在对遗嘱签名的笔迹鉴定上.王廷歆特地从美国请来3位笔迹专家,认定龚提交的遗嘱中谢炳炎签名系伪造,王德辉亦有很大伪造嫌疑.龚如心则聘请内地专家鉴证,认为遗嘱签名真实可信.

2002年11月,高等法院判决,双方有关遗嘱真实性的举证各有各理,且笔迹鉴定本身并无绝对科学标准.鉴于王德辉对父母孝顺,并无原因突然憎恨父亲,修改遗嘱将父亲排除在受益人以外,所以裁定1990年遗嘱系伪造.龚遭败诉.

2003年9月,龚如心向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提起上诉.2005年9月16日,法庭最终作出一致裁决,判龚如心上诉成功,其所持1990年遗嘱为王德辉最终遗嘱.上诉法庭法官指出,王德辉孝顺父母等证供均属环境证供,但环境证供的疑点与遗嘱真伪无关.在遗嘱真伪并无定论的情况下,原审法官不应对龚如心作出不利揣测,而为王廷歆作供的笔迹专家是外籍人士,不谙中国书法.最终.历时8年的华懋翁媳争产案,以龚如心胜诉而告终.龚如心成为亡夫王德辉400亿港元遗产的唯一受益人.

作者解读:自书遗嘱使用存悬疑

从“世纪争产案”可以看出,自书遗嘱最大的问题在于谁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由于自书遗嘱往往不安排其他人在场见证,如果有人质疑自书遗嘱是否是遗嘱人亲笔所写时,往往引发很多纠纷和矛盾.

现在不是都有“笔迹鉴定”吗

没错,有的时候可以通过笔迹鉴定来解决.但我们知道,随着年龄的增长,每个人的笔迹均会发生变化,不同时期的笔迹可能差别比较大.法院往往会要求提取遗嘱人订立遗嘱时的文件进行笔迹鉴定,但如何确认该文件和订立遗嘱属于同一时期,以及在当事人已经去世的情况下,笔迹鉴定是否能顺利作出,都存在问题.我就接触过一些案件,最终笔迹专家的结论是“无法鉴定”!

那么“按手印”怎样呢

有人认为,遗嘱人在遗嘱上加印了指纹,应当是万无一失了.这要看情况,一般发生纠纷时,遗嘱人遗体可能已经火化.难以进行指纹比对.此时.如果其他生效的法律文件上有遗嘱人的指纹.才可以将二者进行比对.如果没有,那指纹也就无法鉴定了.

核心提示:自书遗嘱也可以有见证人

虽然法律并不要求自书遗嘱有见证人在场,但有见证人的自书遗嘱,仍然是有效的.自书遗嘱的真实性确认问题,可以通过安排见证人来解决.

代书遗嘱最可行见证人是关键

代书遗嘱就是别人替你写的遗嘱.

“我不是老得动不了,为什么要别人替我写呢”

我们建议,一般情况下,由懂法律的人协助代书并进行见证,是最好的遗嘱形式.根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见证人应当是无利害关系的人.

相关案例:遗嘱无效,单独继承的房产被四姐妹瓜分

据报道,南京市玄武区法院日前审理的一起四姐妹之间围绕父母留下的一套房产而发生的继承案件引起了普遍关注.

在该案中,二姐因一直陪伴老人居住,所以老人的房产,在两位老人去世后仍由二姐夫妇继续居住使用.其他姐妹对这事也没意见,多年来,她们也没有提出分房的要求.

但2009年底,二姐患上绝症后忽然委托丈夫刘强将其他姐妹告上法院,要求独自继承父母留下的房产.二姐夫妇提供了父母亲订立于2001年的遗嘱,遗嘱上写明该房由二姐一人继承.这份遗嘱是由二姐夫的外甥女代为书写的,遗嘱上还有两个见证人的签名.

针对这份遗嘱,被告席上的三姐妹坚持认为遗嘱无效.她们认为,代书人是二姐夫的外甥女,跟二姐有明显的利益关系,由她的遗嘱,很难让人信服.虽说有两个见证人,但其中一个并不在立遗嘱现场,是事后补签的名字;另一个虽是在立遗嘱现场,但她是二姐的好朋友.两人显然有利益关系.这显然不符合代书遗嘱的订立要求.

原被告双方为遗嘱的效力争论不休,法官组织了多次庭审.最终,法院对遗嘱的效力作出了认定:形式存在重大瑕疵.代书遗嘱无效!

作者解读:代书遗嘱要选好见证人

本案遗嘱被认定无效的关键是见证人有问题.

见证人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以谨慎的态度见证了遗嘱的代书过程,而且不能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所谓利害关系,就是自己的直接或者间接利益与遗产分配的过程或结果存在联系.

选择懂法律的人担任见证人,则更为稳妥.

核心提示:哪些人不能担任见证人

一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四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录音遗嘱并不简单

某学校来了一位新教师,姓卞.由于住房紧张,被安排在平房暂住.一天中午,领导为表示对新同事的关心,特来看望.不巧.那位新来的教师刚洗完头,正好到门外倒水,领导一闪身,问:“是小卞吗”新教师赶紧回答:“不是小便,是洗头水.”

另外一则故事来自刘墉刘罗锅和和珅和大人,这哥儿俩都想在嘴皮子上占便宜.当时刘墉官至侍郎,和珅级别高一点:尚书.一次这哥儿俩看见一只狗,和珅想着,平时老是你损我,今天我也讨回个便宜,于是问刘墉:“此物是狼(侍郎)是狗”刘墉说:“你得看尾巴,上竖(尚书)是狼,下垂是狗.”和大人立马跌倒.

正是:听音不认字,误会由此生,同音不同字,十万八千里啊!

录音遗嘱是以录音形式订立的遗嘱,对于一些无法自己书写或请他人的遗嘱,录音遗嘱比较简便.按照法律规定,这种遗嘱必须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

但由于录音遗嘱是口述的,难免有指向不明确、口误,或者语气、口音等问题,订立时要注意避免歧义.

相关案例:录音遗嘱含糊不清.被法院认定无效

据报道,北京市海淀区的张某生前曾与五个子女讨论自己的房产归属问题,子女们为此还录音保留证据,但张某去世后,五个儿女为了这套房产还是闹上了公堂.

经查,法院发现所谓的录音遗嘱是分多天、多次录制而成.且录音内容杂乱不清.并且.在录音前张某没有明确声明要开始立录音遗嘱.更没有提前找明确的人选作为见证人.录音的时间也无法确认.所谓的录音遗嘱只是张某在和儿女的谈话中,提到的对房产继承的意见.

经审理,海淀法院认为录音证据在形式和内容上均有缺陷,不能证明张某在生前立过录音遗嘱.据此.海淀法院判决遗产按照法定继承.

作者解读:录音遗嘱窍门多

本案的录音遗嘱被认定无效的原因很多.法院所说“从形式到内容上均有缺陷”,是很有道理的.

首先,这份录音并没有表明当事人是为了订立遗嘱而进行的录音.因此,也就无法确认是一份录音遗嘱.

其次,这份录音进行了剪辑和拼凑,并不完整连贯,没有上下文、没有起始的说话,不一定能真实反映当事人的意思.

再次,没有证据证明这份录音录制的时间、地点和环境.

最后,没有见证人,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这些问题,恰恰是录音遗嘱的关键问题.如果无法通过其他手段解决这些问题,那么最好不要采用录音遗嘱的方式.

核心提示:录音遗嘱要注意的四大问题

一是要表明订立遗嘱的意图.当事人要明确地表明自己是在订立遗嘱,不是在排练剧本,也不是在思考问题、推敲方案.

二是证明录音时间、地点和环境.可以由当事人口述,或者用电视、收音机等声音间接证明录音的时间.

三是要意思明确.我们经常遇到当事人说“那笔钱”“那套房子”,或者一些诸如“全部”和“全不”不分等情况,这都很难成为一份有效的遗嘱.

四是见证人不能少.见证人不但要在场见证,而且还应当在录音中表明自己的身份和自己在场的事实,在结尾应当对遗嘱进行确认.

新型遗嘱方式期待法律确认

1985年《继承法》实施后,我们不但经历了信息时代,更迎接了网络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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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句话说,就是隔了两代了!

这两代的代沟中间,打印遗嘱、电子邮件、、MSN、手机短信、电子文档、网络存储等新的通讯和记录方式真是层出不穷、日新月异.这不,现在大家都在讨论“云存储”!

不过.这些方式都没有被法律所规定,以这些方式订立的遗嘱可能得不到法律的认可.

相关案例1:打印遗嘱被判无效,手写遗嘱可靠

据报道,某市法院审理了一起打印遗嘱引发的纠纷,打印遗嘱的效力问题受到了人们的普遍关注.

1996年,吴某与铁某再婚组成家庭.2007年5月29日,吴某用电脑打印了一份遗嘱,遗嘱内容为“本人如有意外,现存财产全部归遗孀铁某所有”,并签下吴某的姓名.2007年7月,吴某病逝后,铁某出示这份遗嘱,立刻在这个再婚家庭掀起了风波.

吴某父母和儿子坚持这份遗嘱不是按吴某的意愿所立.他们认为,打印的遗嘱虽有签名,但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有效形式,遗嘱应属无效.应按法定继承来分割吴某遗产.

铁某则坚持该遗嘱是吴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她说,自己虽然和吴某是再婚结合.但两人婚后非常恩爱,携手走过11年,丈夫是出于爱把属于他的那部分财产给了自己.吴某打印的遗嘱上面有其签名,遗嘱应属有效.

铁某还出具了保姆和铁某学生的证言,证明吴某在写遗嘱那一天精神状态很好.

一审法院认为:自书遗嘱是指公民亲笔书写正式文书并签名,注明年、月、日的遗嘱.由于铁某持有的是一份电脑打字、遗嘱人在后面签字形式的遗嘱,其显然与自书遗嘱要求的法定形式不符,因此该遗嘱无效.

铁某不服,提出上诉称:吴某所立遗嘱合法,应判有效,国内其他法院有很多对于打印的自书遗嘱认定为有效的司法判例.

二审法院认为,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其他法院的判例对本案的审判不具有当然的效力.但是,为对本案进行公正判决,合议庭在认真分析相关判例后认为,相关的司法判例都在有其他相关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认定了打印自书遗嘱的效力,对于认定打印的自书遗嘱,采取了较高的证据标准.即:只有在存在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该打印自书遗嘱确属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认定该打印自书遗嘱具有效力.但是,在本案中,铁某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该打印的自书遗嘱确为立遗嘱人吴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由于该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定的自书遗嘱合法性条件,因此,应属无效遗嘱.

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了原判.

相关案例2:时尚“网络遗嘱”无法律效力

据报道,近来国内一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推出了一项网络新怎么写作:这是一个第三方存储和传递的平台,它不仅可以把用户的银行和财产信息进行保存,还能够存档私密的情感信息.一旦用户发生意外,“网络遗嘱”会将这些信息交到生前指定的联系人手中.

在众多支持“网络遗嘱”的网友中,大部分人都是冲着“延续秘密”这个目的而去的.将自己生前不愿公开的内心情感、照片、视频,以及一些故事,在离开人世后还能被传递到自己深爱的人那里,也未尝不是一种既有价值又有新意的尝试.

有律师认为,遗嘱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目前我国法律对于遗嘱界定的要求相当高,而“网络遗嘱”更像是一个存储平台,没有遗嘱的法律效力.

此外,一旦网站被侵入,各种信息被盗,造成的损失一般都只能找偷盗者赔偿,很难找网站索赔,所以律师建议,应谨慎选择“网络遗嘱”.

作者解读:确认新型遗嘱方式,应尽快修订法律

打印遗嘱是否有效的问题,困扰着很多法官和律师.

第一个案例中,铁某提出的国内其他法院有很多认定打印遗嘱为有效的司法判例,确实存在.但是,对打印遗嘱是否采纳,还得由各个案件的审理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二个案例中,“网络遗嘱”显然是更近的时间出现的新事物.科技发展速度如此之快,几年前我们还不知道什么是网络存储,什么是即时通讯工具,现如今连政府部门与民众交流或者公布文件都会采用这些新工具.

笔者认为,如果法律一味故步自封,显然无法适应时代和现实的需要.但同时,法律很难一一列举层出不穷的新工具、新形式.因此,我个人主张,应原则性概括性地规定遗嘱的记录工具和表现方式,承认新工具、新表现形式遗嘱的效力.同时类比录音遗嘱和代书遗嘱的规定,承认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新型书写技术和记录工具表现的遗嘱.

核心提示:使用新型遗嘱方式存在风险

“一千个读者眼里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同时,“一千个法官眼里有一千个事实”.

新型遗嘱方式,在法律没有修订前,在出现统一的司法标准前,在得到法学界的普遍接受前,一定是“被无效”的占大多数.

作为记录自己终生托付的遗嘱,可不能冒这个险!

正如大家常用的一句话“没有最好的,只有最合适的”,具体到每个个人,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妥当的订立和记录遗嘱的形式来订立遗嘱.


责任编辑:崔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