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汽车“三包”第一案:“问题迈腾”被判整车调换

点赞:5171 浏览:1190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近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因汽车质量纠纷引发的汽车更换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依据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判令销售商为车主更换新车.此案不仅是江苏首例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整车更换”的案件.也是2012年1月10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和2月3日公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来.我国法院在汽车三包问题上判决4S店进行整车更换的首起案例.

三次更换变速箱

新车上演高速惊魂

46岁的江苏宜兴人任才生是当地一名教师,2009年11月16日,他从宜兴市广海元汽车销售怎么写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海元公司)的4S店购写了一辆1.8T迈腾轿车,车价21.08万元.原本想这个价位的轿车,质量应该没得说,不过没多久,任才生的轿车就出现了两次启动倒车熄火的故障,经广海元公司处理后也未能查明原因.

2011年3月.任才生的迈腾车再次出现运行中熄火的故障.6月18日,这辆迈腾车被送至广海元公司维修,经工作人员排查确认是变速箱存在问题,并答复将免费为其更换变速箱.8月8日,广海元公司为任才生的迈腾轿车更换了一套新的变速箱.据任才生讲.他更换的这套变速箱在7万元左右,占了轿车总价的1/3.

原以为经过这次大修后能脱离苦海了,可让任才生没想到的是.这辆“身价”已“涨”至28万元的迈腾轿车又让他在高速公路上经历了一场“生死劫”.

回忆起2011年10月7日那天上演的“高速惊魂”.任才生依然心有余悸,当天他开车送女儿回南京上学.同车的还有他的爱人.“当时我原本想超前面的一辆车,不过想超车的时候,却发现前面汽车的刹车灯亮了,我就跟着刹车.可没想到车速降到大概80公里/小时的速度后.想再加速时,却发现汽车没动力了,仪表盘上的P、R、N等挡位显示不停跳闪.当时我车后的汽车一个劲地按喇叭、闪灯提醒我,可我又有什么办法7只能慢慢靠边停.当时的几十秒钟是那样漫长.”车停下后.任才生和家里人都被吓出一身冷汗.缓了几分钟后,任才生立即给广海元公司的4S店打反映情况.“4S店工作人员在里也说不出是什么原因引起的,只说以后要注意安全.”任才生说,车停了大约15分钟.他试着再启动车子,发现又能开了.接下来的高速公路上.任才生只敢以十公里的时速行驶.任才生于当日将车辆送至广海元公司的4S店修理.经广海元公司的工作人员检查后发现车辆存在滑阀箱故障,并确定需再次更换变速箱.

10月18日,任才生向无锡市宜兴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保护科投诉了广海元公司.十几日后.经无锡市宜兴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投诉台主持,任才生与广海元公司达成申诉案件调解书一份,约定广海元公司为任才生更换变速箱;广海元公司为任才生的车辆提供两次免费保养(每次约900元);更换变速箱后,车辆须经宜兴市车辆检测中心整车检测.

到了11月7日双方约定交车的时间.任才生接到广海元公司的.称他的迈腾轿车在试车过程中出现与上次相同的故障,需要重新更换变速箱.一周后,广海元公司将修理好的车辆送至宜兴市宏达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为:该车整车大修竣工后质量符合相关规定的技术要求,评为合格.同日,广海元公司书面通知任才生车辆已维修完毕,可以提车.

但是接到通知的任才生并未提车,因为他感觉无法接受:“新车两年中换了3个变速箱,这车我实在是没有信心和胆量再开了.”此后,任才生以汽车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为由,向经销商提出更换新车的要求,但遭到了拒绝.其间,任才生还多次拨打厂家的怎么写作,找过维权,但都石沉大海.无奈之下,任才生向江苏省宜兴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汽车经销商对问题车辆予以更换,新旧车差价由法院根据双方责任确定.

4S店称整车更换无法律依据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月5日、2月15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对于任才生的起诉,广海元公司表示.任才生所购1.8T迈腾轿车确实出现了一些质量问题,特别是两次出现变速箱故障,其公司对此深表歉意,但其公司不是生产商,只是汽车厂家的4S销售和怎么写作商.而且在任才生车辆第二次出现变速箱问题后,经消协主持调解.双方已就此签署了调解书,应继续履行该调解书.而在同年11月7日,其公司在第二次更换变速箱的试车过程中,因变速箱的滑阀箱与车辆不匹配,公司才更换了滑阀箱.目前公司已经把任才生的车辆维修好了,并且通过检测显示合格,只是现在任才生不肯来取车使用.

广海元公司还表示,目前,我国的汽车销售尚未列入三包范围,任才生要求整车更换无法律依据.而任才生在当年购车时,双方无书面购车合同,更无具体的更换退车约定,所以公司只能以更换变速箱的办法为原告进行怎么写作,因此要求驳回任才生的诉讼请求.

审理中,任才生申请对车辆在2009年11月16日购写后至2011年10月7日期间的使用折旧价值进行鉴定,法院依法委托宣兴市认证中心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车辆使用折旧价值为28975元(车辆重置价228817×折旧率0.067×使用年数1.89).对此,广海元公司提出鉴定结果未考虑市场因素导致的车辆价值本身的缩水问题.此外.广海元公司明确表示任才生所购2009款1.8T迈腾自动舒适型车已停产.现有车型2011款1.8T新迈腾自动舒适型车为209800元.对此,任才生明确表示愿意更换现有2011款1.8T新迈腾自动舒适型车型.

审理过程中.双方对车辆在2011年11月7日试车过程中出现问题后是否重新更换了变速箱存在争议.任才生提出广海元公司在试车后重新更换了变速箱,并提供了其与广海元公司维修部人员、人员在试车过程中发现变速箱需重新更换及车辆现有变速箱为试车后更换的通话录音、变速箱照片,另出具证人黄雄飞(原告同事)关于其驾驶该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11月7日试车后陪同原告一起至广海元公司了解车辆情况的证言.

对此,广海元公司提出对录音内容没有异议,证人与原告系同事关系,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其陈述的有关内容无法确认.同时广海元公司提供了变速箱、滑润箱的销售发货清单及到货后的入库单各三份.对此任才生提出,发货清单及入库单系广海元公司自行电脑打印,无法确定证据来源,对此其不认可.

质量违约销售商应予换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任才生向广海元公司购写汽车,双方之间依法成立的汽车写卖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广海元公司提供的车辆质量应当符合约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法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本案中,任才生所购车辆于2011年8月8日更换变速箱后.在同年10月7日车辆又出现变速箱质量问题.对此,双方虽经工商部门调解达成了更换变速箱的调解书,但即使广海元公司所述属实,根据其陈述车辆在10月7日进行修理后的过程中,其公司两次更换了变速箱总成,且对最后一套变速箱的滑阀箱进行了更换.根据调解书.广海元公司应为原告更换变速箱.其意应为更换整套无质量问题的变速箱,而不得对更换的变速箱再进行修理或部件的更换.因此,广海元公司并未能履行调解书约定的通过更换变速箱修理车辆的义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对车辆质量及违约责任进行约定.任才生所购车辆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两次出现变速箱质量问题.修理过程及试车过程仍出现问题,要求广海元公司承担修理(更换部件)的违约责任已不能达到原告正常行驶、方便生活的购车目的,故任才生从消除自身安全隐患的角度.提出更换车辆的要求合理有据.应予支持.任才生所购车型现已停产,因任才生明确同意更换现有车型2011款1.8T新迈腾自动舒适型.对此.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广海元公司提出的车辆折旧应考虑车辆本身的价值缩水问题.因本案中导致车辆更换的原因系广海元公司提供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故该部分损失应由广海元公司承担.任才生所购车辆价款为210800元.车辆购置税18017元,使用期间折旧价值28975元,2011款1.8T新迈腾自动舒适型车价款为209800元,故相抵后.任才生应支付广海元公司差价9958元.并依法缴纳各项税费.2012年2月15日,宜兴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广海元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为任才生更换2011款1.8T新迈腾自动舒适型汽车一辆,任才生于车辆更换的同时支付广海元公司差价9958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4297元、鉴定费1750元,由广海元公司负担.

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该案释放了一种信号——司法的力度在加强.这起案例尤其体现了司法对民生领域的保护.

法律界人士认为,汽车维权领域存在多重问题.目前.国内汽车产销量已经位列全球第一.但至今仍未出台“三包”规定.也无其他法律法规可严格适用于汽车质量及其售后纠纷的裁决.而取证难,又被认为是汽车消费维权纠纷中最大的难题.国家认可的整车汽车质量鉴定检测机构在全国范围内不超过30家,且一辆车的检测费用就高达5万元至9万元,一般消费者根本承受不起.

要证明车辆确实存在质量缺陷.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

“由于汽车属于高科技产品,工艺科技都较为先进.需要有专业的知识才能了解和辨别发生故障的原因和需要更换的部件,普通消费者往往会忽略对证据的保留.”一些关键的信息、记录及证言都掌握在强势方的手中.消费者总体处于“劣势”地位.因此,一旦新车出现质量问题.要随时注意通过录音、书面凭证、维修记录等方式对相关问题保留证据,并对车辆故障现象通过录像等方式予以保留.

由于中国法律是大陆法系.判例不能成为法律.不过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出台了有关“典型案例”的司法解释.其目的便是为了解决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如果案例十分典型,各地法院再遇到同样案件的时候,能够参照这些案件去进行裁决.现在看来,对这起案子.媒体、消费者都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也极有可能进入到典型案例当中.对于今后相同情况的案例,该案只能是参照案例.各地法院须具体案子具体分析,依据合同法相关的法条规定来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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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问题汽车可以退换

美国:如果车辆因为一个或者多个问题,累计因维修而无法使用的时间超过30天,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或者更换.

欧洲:将汽车直接列入普通商品范畴,适用《关于消费者商品销售及其担保的某些方面的指令》,若提供的产品不符合销售商允诺或消费者合理期望的特性,则意味着销售商没有履行其合同,销售者需承担更换、修理、降价处理或补偿消费者损失的责任.

韩国:规定产品的缺陷确认后,要给用户赔偿.产品的重要部件,修理3次仍未修好,应予更换.根据汽车的特点,韩国的厂商将发动机、变速器列为重要部件,3次修不好(合更换总成),可以换车.但没有退车的规定.

责任编辑:崔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