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一份什么样的遗嘱(一)

点赞:10496 浏览:4473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开始吧!我要立遗嘱.且慢!这会是一份什么样的遗嘱呢

遗嘱形式有五种

“三点水”加一个“来”字.念什么——“涞”(lai)呀!

“三点水”加一个“去”字.念什么——这个嘛,不认识!

用惯了电脑.写东西都是打印的.现在的人好像越来越不会写字了.

但是.1985年制订《继承法》的时候,神马打印机、摄像机、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电子文档和、MSN,统统都是浮云.

所以呢,现在法律认可的遗嘱形式只有五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

相关案例:诗歌遗嘱,离奇诉讼

据报道,佳木斯工学院教授翟某临终前以诗歌形式留下一份遗嘱,对妻子未来的生活做了周全的安排.翟某的遗嘱是这样写的:杏坛从教数十年,含悲蘸泪立遗言;/莫叹我先驾鹤去,撇下贤妻实堪怜;/自与王氏良缘结,照顾体贴倍周全;/相依为命情义笃,千言万语说不完;/晚年生活有难处,还请组织多帮忙;/继子学校能安排.我的心中免挂牵;/儿女回家常看看,善待老人理当然;/房屋自当归妻住,谁想占用都无权;/一生清贫少积蓄,省俭攒点过河钱;/此款归妻去支配,留给贤妻度余年;/儿女不要争遗产,谁也无需道短长;/不盼子女多孝敬,惟求不把麻烦添;/骨灰撒到湘江上,常伴家乡碧水眠;/此事仰仗生前友.含笑九泉也心甜.

接过一纸浸透着丈夫深情厚谊的遗嘱,妻子不禁潸然泪下.然而,令她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丈夫的养子将她起诉至法院,认为翟某留下的118.58平方米的住房和银行存款应归他继承.理由是养父遗嘱中“房屋自当归妻住,谁想占用都无权”一句中的

“归妻住”.并不等于归妻所有.“住”的含义是居住权,而不是所有权,更谈不上继承权.

“谁想占用都无权”中的“谁”是范围代词.也可以理解成特指妻子及她的儿女.养子理解翟妻对该房屋只有居住权,她无权占有.再一个就是遗嘱中所提“省俭攒点过河钱,此款归妻去支配”中的“支配”二字,支配是指挥、调度的意思,也不是指归妻子所有.对于这笔钱款,养子认为,他也可以花,自己同样有继承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翟某虽留有遗嘱,但该遗嘱只明确妻子的居住权,并非将所有权处分给上诉人.因此双方所继承的房屋只能按法定的继承份额进行分割.

作者解读:应选择合法的遗嘱形式

当初,翟某本意是为了避免自己故去后给家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才处心积虑地留下达份遗嘱.然而由于自己法律意识的缺憾,导致了与自己意愿相反的结局.

无论以什么样的形式立遗嘱,遗嘱的内容要明确、具体,不要为了追求形式的完美而使内容含混,甚至出现歧义,以避免给后人留下遗憾和无奈等

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五种遗嘱形式各有特点.选择什么遗嘱形式,就决定了按照什么法律规定,也决定了应当采取什么操作措施,一旦不符合该种遗嘱形式的法律规定,这份遗嘱就有可能无效.


口头遗嘱效力最弱

很多历史名人在弥留之际留下的口头遗嘱令人动容.孙中山在弥留之际用微细的声音轻轻吐出的是:“和平等奋斗等救中国.”朱德在弥留之际说的是:“生产要抓,不抓生产,将来不可收拾!”陈毅在弥留之际说的是:“一直向前等战胜敌人等”

也有富于喜剧效果的,大家也许记得守财奴葛朗台弥留之际说给女儿的遗言:“把一切照顾得好好的,到那边来向我交账!”开国上将许世友的最后遗言是:“我完蛋了!”

而法律上规定的口头遗嘱.则只有在危急情况下,并且有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时,才是有效的.

相关案例:中国首个被判死刑的亿万富豪袁宝I景遗产继承案

袁宝璟,北京建昊集团总裁、北京建昊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全国青联常委,因为其独特的创富经历和超常的捐赠善举而声誉鹊起,人称“北京的李嘉诚”.

然而,他的人生在2005年急转直下.当年因一起雇凶杀人案,袁宝璟被判处死刑.2007年3月17日.袁宝璟被法院执行死刑.

而围绕着袁宝璟行刑前的一句遗言,他与前妻所生的儿子小翔(化名)和他的遗孀、著名藏族表演艺术家卓玛又打了一场遗产继承官司.

袁宝璟与前妻离婚后,他们的孩子小翔一直和母亲共同生活.袁宝王景则与藏族表演艺术家卓玛重新组成了家庭.

原告小翔在诉状里称:袁宝璟生前在东城区购写了两套住房,房子登记在袁宝璟和小翔名下,袁宝璟死后,现在房产由卓玛占有,双方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现在小翔要求继承父亲的上述价值上千万的房产.

法院向袁宝璟的哥哥及看押袁宝璟的法警作了调查,在被执行死刑前,袁宝璟的大哥和妹妹获准会见了他,当他大哥问他股票等财产怎么处理时,袁宝璟表示:“财产都给卓玛,你们就听卓玛安排吧.”卓玛认为这句话是袁宝璟的口头遗嘱,说明他将卓玛指定为唯一遗产继承人,排除了其他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对于卓玛的答辩,原告认为口头遗嘱不成立,因为袁宝I景的大哥和妹妹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系有利害关系的人,无权作为口头遗嘱的证明人.

法院最终认定,袁宝璟在即将被执行死刑前夕,在家属会见时就自己的财产处分问题对家属进行了明确交代.袁宝璟“在一个非常特别的状况下”对自己的财产进行了明确处分,应认定他已订立了口头遗嘱.该口头遗嘱符合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应视为合法、有效.

作者解读:一般情况下不订立口头遗嘱

法院之所以认定袁宝碌,的口头遗嘱有效,是因为这份口头遗嘱具备了以下几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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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时袁宝璟处于被执行死刑前夕的“非常特别的状况”.条件不允许袁宝璟以公证、自书、代书或者录音等方式订立遗嘱;

2.袁宝璟订立口头遗嘱时,有两名见证人在场.当然.原告小翔时此提出的异议是因为两名见证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所以认为他们不符合见证人的条件,对此法院没有采纳;

3.危急情况一直没有解除.袁宝璟在订立口头遗嘱后.就被执行死刑,所以他也就没有条件在危急情况解除后另行订立遗嘱.

所以说,一般情况下不要订立口头遗嘱.订立口头遗嘱的.就不是一般情况.

核心提示:口头遗嘱有效须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是在危急情况下才能订立口头遗嘱.

危急情况是指:条件不允许遗嘱人订立其他形式的遗嘱.例如发生重大事故,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即将进入手术室,遗嘱人没有时间没有条件以其他方式立下遗嘱.

第二是需要有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

第三是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可以用其他方式订立遗嘱的,以前订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例如手术结束后,遗嘱人可以自行书写或者进行录音的情况下,他进入手术室前所交代的口头遗嘱就无效了.

公证遗嘱效力最强但最麻烦

几乎所有的非专业遗嘱律师,都会不厌其烦地、斩钉截铁地、绝对权威地向人们建议:遗嘱.当然是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用了都说好,你好他也好!

对公证遗嘱,他们会列出一系列的好处:效力强,真实性有保障等等.

真的是这样吗

没错,公证遗嘱是效力最强的遗嘱,在同时存在几份遗嘱的情况下.公证遗嘱有最高效力.除非由另外一份公证遗嘱撤销或者变更,其他形式的遗嘱都不能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

但近年来,遗嘱公证似乎陷入了怪圈,公证遗嘱不但总是面临着利害关系人要求撤销的局面.而且公证机构还经常面临索赔的诉讼,以至于公证员见遗嘱而色变,纷纷避之而唯恐不及,甚至出现了某公证处宁可被投诉.也不肯上门遗嘱公证的奇怪现象.

“我们都不愿意办公证遗嘱,麻~烦~”一名公证员模仿《手机》里费老的四川话向我诉苦.

相关案倒:公证遗嘱无效,告公证处却败诉

据报道,家住西安的许某在病榻上委托律师范某立下遗嘱:因侄女张女士多年来一直照顾自己.在自己过世后将其名下一套房产赠与张女士.任何人不得争议.同日,该遗赠书经西安某公证处公证.

许某去世不久,其子女对遗嘱提出异议,后经两级司法部门认定.公证程序违反相关规定.遂将该公证书撤销.

后来,张女士将公证处告上法庭.请求被告赔偿给她造成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许某经公证的遗赠书为代书遗嘱.但该遗嘱只有一个代书人的签名,无其他见证人签名.违反了《继承法》的规定,属无效遗嘱.对于张女士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予以驳回.

相关案例:司法部门确认公证遗嘱合法有效.法院却判无效

据报道,安徽省合肥市的一对老夫妇生前到公证处了遗嘱公证,然而当两位老人双双谢世后,子女间不仅没有减少讼累,而且公证遗嘱的效力也受到了质疑.

黄老汉夫妇生有三个子女.1991年5月,黄老汉夫妇向合肥市某公证处申请遗嘱公证.要求将其拥有的一套住房和一套门面房全部给女儿继承,公证处随后指派公证员.并于9月出具了第189号公证书.

作者解读:公证遗嘱不但不是灵丹妙药.而且可能是双刃剑

此案的争议在于,一方认为公证的遗嘱当然有效.另一方认为公证的是立遗嘱这件事,对遗嘱的效力要另行考察.

核心提示:公证遗嘱也需要律师保驾护航

公证遗嘱出问题,往往出在当事人不懂法律上.当事人不懂法律.就不懂得如何根据自己的情况设计方案,决定是否采取公证遗嘱的方式,也不懂得如何用好公证遗嘱.而且,当公证机关没有按照法律的时候.不懂得如何纠正公证机关的做法,最后只能“你公证,我出钱;你犯错.我赔钱”了!

所以,订立公证遗嘱,最好也要带上律师.

(本文节选自陈凯所著《传递财富传递爱》一书,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责任编辑:崔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