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

点赞:10595 浏览:4469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1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电子商务作为新兴的贸易形式,对现行税收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暴露出税收法律制度的许多空白和盲点.虽然现行税法中的某些规范不能适用于电子商务,但是税收法律关系本身并没有因电子商务而发生根本性改变.本文就电子商务是否征税问题以及征税原则提出一点看法,并就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提出一些完善性建议.

关 键 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税收管辖权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我国电子商务得到了迅猛发展,一方面为我国税收开拓了新的税源渠道,另一方面也对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目前国际社会对电子商务税收并没有统一的看法,各国也都在积极探索.

一、我国税法关于电子商务征税与否问题

现行税法建立在传统的有形交易基础上,征税对象以物流为主,对纳税环节的规定也基于有形商品的流通过程和经营业务活动,而电子商务的交易对象主要为无形商品.据此,有观点认为不应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也有观点认为基于电子商务的特异性,不仅应该将现行税法适用于电子商务从严征税,而且还应开征新的税种.征税权不仅关系一个国家的财政收入,还关系到国家主权和国家安全.那么,我国税法面对电子商务该做出何种征税选择呢?

美国作为电子商务应用面最广、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已对电子交易制定了明确的税收政策.1996年美国财政部颁布《全球电子商务税收政策解析》白皮书,提出“税收中立原则”,认为对电子商务应实行非歧视性税收,不提倡对电子商务征收新税种,明确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管辖权.之后为鼓励和支持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出台了一系列电子商务的免税法案.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美国国内对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论,最终政府通过正式法案,明确对使用不同方式进行经营的商务活动征税,特别是对网络交易实行统一征税.


笔者认为,我国税收政策应对电子商务征税做肯定性选择.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我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税收单行法规也明确规定了公民应予纳税的范围.无论是通过电子商务方式进行的交易,还是通过其他方式达成的交易,本质都是实现商品或劳务的转移,区别仅在于实现手段不同.如果对传统贸易方式征税,而不对电子商务交易方式征税,则有违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中性原则.

第二,在我国,电子商务将会日渐成为一种重要的贸易形式,如果不对之征税,政府将会失去很大的一块税源,导致税收流失,不利于我国财政收入的保证,更甚者国家的税收主权都会受到影响.

目前已经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国家基本上采取把电子商务纳入到现行税制征税范围的税收策,并没有开征新税种.我国应在维护国家税收主权的前提下,借鉴他国经验,在现行税法中增加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规范性条款,出台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可行办法,并且制定相应的税收鼓励政策,以推动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蓬勃发展.

二、构建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

比较主要发达国家及国际组织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主要政策,联系我国实际情况,结合税法基本原则,笔者认为构建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主要应遵循以下原则:

(1)税收中性原则.即对电子商务交易与其他形式的交易在税收征收方面要一视同仁,反对开征任何形式的新税或附加税,以免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税收中性原则要求以不干预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为出发点,采用中性的、非歧视性的税收政策,对电子商务既不开征新税,也不实行永久免税,而是通过对一些概念、范畴的重新界定和对现有税制的修改来处理电子商务引发的问题.

(2)税收公平原则.即指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应以电子商务贸易与其他交易形式的税负一致为前提,同时要避免国际间的双重征税.税收公平原则要求相同经济情况和纳税能力的主体应承担相同的税负.电子商务具有虚拟性、隐蔽性和高流动性,因此,其相对于传统贸易而言更容易偷税、漏税,所以,我国税法应改变电子商务税收缺位的状态,完善税收征管制度.

(3)税收效率原则.即要求以最小的税收成本获得最大的税收效益.简言之,就是要求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制定应考虑网络技术特征和征税成本,便于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否则,容易导致税收流失.电子商务税收政策还应简单、透明,容易被纳税人掌握,并简单易行,便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最大限度地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三、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的完善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挑战

1.电子商务虚拟化、无纸化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现行税法对纳税环节的规定基于有形商品的流通,是建立在各种有形的纸质凭证、账簿和报表的基础上的.而电子商务下的课税对象主要为信息流,各种报表和凭证也都是以电子化的形式出现的,可以轻易地修改和删除,再加上电子加密技术,税务机关更是难以对其监控,纳税环节不易认定和控制,原有的税法规范也难以执行.

2.纳税主体难以认定.我国现行税法以“属地原则”为主来确定税收管辖权,通常利用住所地和营业地来对居民和企业行使税收管辖权.电子商务的发展弱化了经济活动与特定地点之间的关系,数据信息加密技术又使得消费者可以匿名,制造商容易隐匿其居住地,这就给税务机关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和个人的认定带来难度,从而为企业偷漏税行为制造了天然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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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代扣代缴义务机关作用弱化.利用互联网,厂商和消费者可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相似度检测机构代扣和代缴税款的作用削弱.电子交易使得征税过程复杂化,使原本只需向少数写作技巧人征税转变为向广大消费者征税,加大了税收成本.

(二)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的具体建议

1.税种的选择

电子商务交易一般可分为在线交易和离线交易.所谓在线交易,是指直接通过因特网完成产品或劳务交付的交易,如计算机软件、数字化读物、音像唱片的交易等.所谓离线交易,是指通过因特网达成交易的有关协议,而交易中的标的物――有形商品或怎么写作以传统的有形货物的交付方式实现转移.因此,对于在线交易,宜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对于离线交易宜按“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2.纳税地的确定

改革相关税收实体法,制定电子商务条件下数字化信息交易的征税对象判定标准.就纳税地点而言,电子商务条件下以消费地为纳税地点最为适宜.因为,传统增值税主要实行经营地原则,但是电子商务具有高度流动性,能够通过设于任何地点的怎么写作器来履行劳务,经营地点判定困难,难以贯彻经营地原则.间接税的最终承担者为消费者,所以消费地为纳税地不仅节约税收成本,符合国际税收趋势,而且有利于保护我国的税收利益.

3.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

从事电子商务交易业务的纳税人,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取得一个专门的税务登记号,并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填报有关电子商务税务登记表,提交企业、电子地址以及计算机密钥的备份等相关材料,税务机关应进行严格审核,逐一登记,专人负责,并为纳税人保密.

4.推行消费地银行扣缴义务

当前电子商务交易中主要支持三种支付手段:客户账户支付、信用卡支付和电子货币支付.根据电子商务多用电子结算的特点,将征税环节设在网上银行结算阶段,当发生业务时,由消费者居住地支付货款的银行负责代扣代缴税款,并将税务信息及时传送给税务机关,不仅有利于防止偷税漏税而且还可以保证税款的及时上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