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民法规制

点赞:3512 浏览:932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电子商务作为一个以网络为依托的事物,自其产生以来便随着国际互联网的发展在国际贸易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位置.作为一种全新怎么写作方式,电子商务提供了丰富的商务信息、更简捷的交易程序和更低廉的交易成本.但近年来,电子商务安全成为了一个重要问题,比如中断系统、窃听信息、篡改信息、伪造信息、对交易行为进行抵赖等①.其中原因很多,但缺少法律保护是一个重要原因.下文拟从民法角度出发,探讨电子商务的法律保护路径,以使其更好的为人们怎么写作.

一、电子商务交易安全概述

电子商务意指写卖双方通过电子网络进行的商事活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电子商务是指一切以电子技术进行的,一切与商业活动有关的活动,它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通讯与电子计算技术②;狭义上的电子商务是以因特网为运行平台的商事交易活动,这是当前发展最快、前途最广的电子商务形式,是电子商务的主流模式.③下文主要从狭义的角度探讨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问题.

(一)电子商务的产生与发展

电子商务主要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网络的开放性和快捷性使电子商务从那时起就告别了传统交易中时空的限制.国际上所有的大企业都已经或正在上网,因特网这一新兴的电子技术所带来的商业机会正在进一步冲击社会各个角落,甚至带来一场新的产业革命.传统法律无法完全满足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保障的需要.因此,出现了另一问题,那就是如何保护电子商务信息的安全及其商业价值.从另一方面来看,电子商务出现的安全问题也促使了法律制度的发展.1997年7月1日,美国总统克林顿签发了《全球电子商务框架》;1997年4月7日《欧盟电子商务行动方案》及配套法律出台;1998年10月,经合组织(OECD)发布了三个重要文件:《OECD电子商务行动计划》、《有关国际组织和地区组织的报告:电子商务的活动和计划》、《工商界全球商务行动计划》,作为OECD发展电子商务的指导性文件.在1997年,世界贸易组织(WTO)达成三个协议:《全球基础电信协议》、《信息技术协议》、《开放金融怎么写作市场协议》.所有这些表明世界范围内的电子商务外部环境已基本形成.

(二)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基本内涵

交易安全是对取得新利益之合法活动加以保护而获得安全的意思,这是所有事主体的一种必然需求.从交易的经济性格考虑,交易主体认为交易能满足其自身的最大利益追求,而这种利益又内含了通常利益、特别利益和感情利益,后两种利益不具备可替代性和同质救济性,当其为利益主体所追求时,对这些利益的满足非从法律上确认该交易行为的效力不可④.


但是,目前网络环境中存在着法律保护缺失的现象,因此迫切需要构建维护网络安全运行的制度.电子商务安全问题与电子商务本身的特点密切相关的:(1)交易安全的保护多体现为对合同安全的保护,因此电子商务交易的保护也落在了对电子合同这一网络数据的保护.电子合同的形式、订立过程、成立和生效都具有特殊性⑤.(2)对电子商务中交易安全的保护,不仅涉及到法律问题还涉及到管理及技术问题.因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是基于计算机网络通讯技术的,所以一些安全问题的解决方案肯定需要物理技术的介入才能解决.离开了物理技术的支持,网络领域将失去其存在的依托.(3)电子计算机自身开放性、资源共享性等是其安全问题的主要根源.总的来讲,电子商务安全问题的存在是与电子商务本身的优点密切相关的,我们需利用网络技术与法律规范之间寻找平衡.

(三)保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重要性

随着电子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必然会使网络上的商务活动的发展呈蓄势待发之状.一旦电子商务发展起来,网络作为一种领域而名正言顺的存在于我们生活中,这里面的商务活动会顺畅进行,不同的交易主体可以自由贸易,从而形成由点到线到面的交易系统.由于交易安全储存了更丰富的自由、正义、效益与秩序之价值元素,因此应该得到法律之保护.⑥

二、我国电子商务交易存在的问题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中国电子商务交易安全问题主要有:(1)电子商务数据的有效性问题.即应防止网络故障病毒入侵等原因确保电子商务信息在确定的时间、地点是有效的.在现实生活中的电子交易,人们往往追求白纸黑字,那是一种受益方可以永久的保留的证据.而在电子商务中则不同,如电子文件,他是存在于一个不能为受益方完全掌控的环境中的.电子证据等的虚拟性需要一个安全的依托环境,但是现在的网络环境不能给人们提供这样的安全保障.(2)保密性问题.在目前这样一个信息的时代里,信息的价值有时是不可估量的,电子商务信息代表着企业、消费者的信息,代表着商业机密.维护好商业机密是电子商务推广应用的前提.而网络的便捷性与完全开放性,使商业机密在网络流转过程中极易被第三方获取.(3)信息完整性问题.即商业信息已到达即商业信息以到达对方后,便成为一种已到达受益人的意思表示,这些信息除了应不受系统病毒的破坏外还不应受到人们的删改与变动.(4)信息的确定性问题.信息到达相对人以后,如何让相对人知道信息确实是由谁发出的,这是一个公证的问题,如何在网络环境下制造一个代表企业形象的数据等,都是目前尚待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电子商务安全的法律保护现状

除了安全技术(如防火墙技术、信息加密技术、电子签名、电子认证)以外,我国法律层面的保护规定是不够充分.目前,我国已有的电子商务交易安全方面的立法有如下方面:(1)1999年《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合同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在内容的形式.”尽管这种立法形式与全球立法相背,但是其规定了数据电文为书面形式,在客观上促进了法律对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保护.(2)2004年我国制定了《电子签名法》,这是我国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保护和信息领域的第一部专门法律.该法确定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规范了电子签名交易行为,为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提供了法律的保障.为配套该法实施,我国信息产业部于2005年2月8日发布了《电子认证怎么写作管理办法》、2005年3月31日国家局颁布了《电子认证怎么写作管理办法》.(3)2005年10月26日,针对网银被盗的频繁发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电子商务指引(第一号)》,对电子支付程序进行了规范.(4)2005年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组织网络交易平台怎么写作商共同制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怎么写作规范》,这是电子商务领域的首个行业规范.此外,还有《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暂行办法》、《互联网电子邮件怎么写作管理办法》、《北京市网络管理暂行办法》等.

(三)电子商务缺乏有效法律保护分析

总体来看,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是电子商务交易不安全的主要原因.

1.现行证据规定缺失电子证据

目前在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利用率很低,电子合同及电子证据的效力得不到真正保障.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但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这对公证这一证据的法律效力设置了但书.但是,在民事诉讼证据的七大证据的分类中电子证据属于视听资料之类,但却没有关于电子证据应用的更详细规定.法律对电子证据的认可是电子商务法律纠纷解决的必由之路,否则电子商务安全很难得到法律保护.

2.新出现的领域突显民事立法的滞后性

未来网络时代,民事立法将不得不考虑和体现网络发展的客观规律和价值理念:(1)交易平台的更换使已有的法律适用难度增大,网络虚拟性和交易空间的无限制,给认证和认证后的实行都带来了很大难度.(2)网络的出现,电子商务的发展改变了意思表示的传统方式,使现行法律制度无法适用于电子商务领域里的意思表示.(3)调整范围的变化.现行民法调整范围在空间上是有限的,但网络电子交易是不分国界和地域的,这扩大了商务交易的范围.此外,网络时代为确立公示提供了前所未有的高效率、低成本条件;使动产、不动产的区分丧失意义;动产抵押将更加普遍,从而极大的提升物的利用效率.而且因公示的简单易行使得债权在电子商务领域亦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⑦.总之,在网络环境中,许多新事物、新领域是民法所没有规定的.

3.缺乏与世界接轨的电子商务交易法律体系

电子商务中交易是无国界的,但目前为止我国的法律还没有跟上电子商务发展的步伐.无国界的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已存在,但是尚无各国间统一的交易规则.这将给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很大的局限.

4.电子商务相关领域的民法保护也存在缺位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支付、电子出版、网络银行、网络理财、网络数据库访问等一大批新型的交易形式应运而生.显然,这些新型的交易形式将与传统的交易模式存在差别.这超出了原有的民事法律的调整范围,这就需要民事法律做出相应调整.这些问题得不到应有的民法保护,电子商务的发展与保护也会受到很大的影响.

三、我国电子商务交易安全民法保护的若干构想

(一)网络时代民法保护理念

网络交易安全的民法价值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认同,比如联合国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美国《国际与国内电子商务签名法》、马来西亚《电子商务签名法》、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等.欧盟致力于世界范围内的国际协作,呼吁在国际范围内制定一个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法律框架,1998年3月发表的《欧盟电子签字法律指南》确立了技术中立原则.网络环境的开放性特点及技术性、方便、快捷特性,给民法赋予了新的价值理念.在电子商务的过程中,网络时代赋予了自由这一民法价值更多的内容;相应的公平、平等民法原则在电子商务领域里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此外,安全和效率因为网络的特殊性而成为民法追求的价值之列,这就需要严谨的交易规则与秩序.所以安全与效率都应给成为电子商务的价值理念,并要努力在两者之间寻找一个平衡,并最终寻找到两全其美的解决方法.我国民法应该正视网络这个崭新的领域,加强对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保护,使民法成为电子商务的促进法.

(二)我国民法应对电子商务交易安全提供的法律保护

借鉴国外电子商务保护立法模式,我们认为中国应在三个方面加强电子商务交易安全:

1.在立法模式方面,可先从分散立法再到综合立法

在现实环境中,电子商务专门立法是有一定难度的.因为电子商务立法受到网络技术发展的影响,而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立法时只能是在已有法律技术基础上来规定各种规制对象,一旦网络技术发生变化,那么法律与实践就有可能不吻合.从这方面讲,由于技术限制与影响,电子商务立法有很大难度,因为在立法过程中要考虑到如何使之能够长期的包容网络技术的变动;而电子商务立法出台后又将面临着极大的不稳定性而需要修订.在没有制定统一的法规的情况下,面对电子商务中出现的各种现实问题,制定单行法规,如电子签名和认证法、电子合同规则、电子支付规则、电子提单规则、电子商务税收办法、网络广告规则等.当然,以部门规章和地方立法地方规章来代替电子商务立法的想法与尝试,不仅是解决不了问题的,而且更是有害的.所以说,为了进一部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保护电子商务交易者的合法利益,中国出台一部专门的“电子商务法”已经显得很有必要.这种单独立法可免去在诸多方面对现有法律的调整与补充.在此基础上,再制定一个统一电子商务单行法,这是一个根本的解决之道.当然,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需要民法方面的自我完善,同时也需要行政立法、刑事立法等加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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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充分发挥司法解释和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首先,可在既有法律规范基础上,用司法解释方法来完善民法在电子商务新领域的规制漏洞.采用司法解释方法有助于保持法的稳定性和普适性.比如,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很好的解决了现实中的一些问题.所以在目前情况下,面对电子商务交易安全对法律保护的迫切需要,可先采取司法解释的方法,不失为一种较好的解决之道.

其次,充分发挥民法的法律原则在网络民事法律适用中的作用.在网络领域里民法原则表现为意思自治原则,中立、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安全原则,效率原则等.在现有法律体系无法提供足够保护规范之前,应用民事法律原则作为网络环境下民事法律不周延领域的补充规范,具有充足的法律基础和司法实践意义.⑧民法原则可起到漏洞补充之作用,可为法的适用和纠纷提供解决依据.

3.突出交易习惯的作用,使其成为民事立法的补充

首先,交易惯例可成为民事立法的补充.随着国家对市场的广泛干预,私法自治原则在很多领域很大程度上也仅具有补充地位.⑨私法自治虽被称为为民法基本原则之一,但在我国现实情况下其作用不甚明显.目前,很多网络用户及单位开始寻求自我保护,这与互联网自由与意思自治的特性是吻合的.所以网络怎么写作提供者应遵守业内规范、网络银行规范、网络认证行业规范等.这些自治规范是经过实践考验的,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和民众基础.法律应允许网络自治团体为自己制定规约,只要这些规约没有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应当承认其效力.

其次,承认网络技术行业规范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此外,要积极采用法律的权威性保障其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同时应该为以后更先进的网络技术的出现在法律层面留下发展空间,以使其尽快的应用到电子商务实践中,保障电子商务安全.民事立法应该源于生活,也应该回应现实需要.民法是电子商务交易和网络民事活动的最高的直接规范,它应该适时将这些自治性规范合理的纳入立法体系中,并对制定这些自治性规范的组织的行为及其制定的规范进行引导和规范.如此,民法在电子商务领域便能尽快的发挥其应发挥的作用.

四、结语

21世纪是一个以数字化、网络化与信息化为特征,以网络通信为核心的信息时代.电子商务前途不可估量、发展迅猛,但我们还应正视现实中的诸多问题,特别是网络技术发的展对法律稳定性的冲击,网络技术的滞后所带来的立法难度等.此外,我们还将面对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的冲突等困难.因此,我们应该把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完善当作一个重要目标来追求.民商法具有调整对象的特定性,而且其基本原则已无法适应电子商务领域的商务活动⑩.在电子商务领域,由于网络开放性、虚拟性及技术性特征,我国民商事法律变得难以有效应对.因此,加强和研究电子商务的民法保护,是一种适当的选择.当然,刑法、行政法等对电子商务的保护页是电子商务安全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

注释:

①师锋.电子商务安全控管的法律保证.经营管理者.2010(19).

②张楚,董涛,安永勇.电子商务与交易安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③周仪等.电子商务法律及案例.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1.

⑤曾宪义,王利明总主编.电子商务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⑦刘德良.网络时代民商法理论与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

⑧孙昌,郑远民,易志斌.网络安全法.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

⑨苏永钦.走入新世界的私法自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⑩范健主编.商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