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渐透明的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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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开与透明,被视为《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的最大亮点.《纲要》中明确表示,将“研究建立裁判文书网上发布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蒋惠岭就此解释称,最高院对司法文书上网的态度一直没有发生变化,即“能够上网的就一定要上网,不管案件是不是所谓敏感,是不是涉及高官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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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文书,是审判机关司法过程的完整记录,承载了辩法析理、判决结论等内容.

很长一段时间,司法被人为神秘化,法院的裁判文书被视为“机密”文件,除了送达给当事人外,只能在法院内部使用.有识之士指出:“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认知.”

推行裁判文书上网,有利于推进审判公开原则的落实.国内专家学者为此呼吁了多年,法院虽有零星的试点动作,但一直不愿正面回应.自2008年开始,草根民意将此旧事重提,得到了河南省高院的明确表态:“将生效的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布.”与民间的互动,使得有关裁判文书上网的社会舆论再次风生水起.

死刑犯家属没有判决书

判决书一直都以“一纸判决”的形式存在.而在网络遍布全球的信息时代,人们对于司法的公开透明有了更高的要求.

张立勇,河南省高级法院院长.2008年年底,这位“不按常理出牌”的院长向媒体宣称:从2009年1月1日起,河南省高院生效裁判文书将上网公开.2009年上半年,各中院的案件判决书要全部上网.到2009年底,全省范围内的法院判决书、裁决书要全部上网.

河南省法院系统力推判决书上网之举,获得最高人民法院首肯.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在中国法院网全文公布,包括判决书上网等在内的17项规定得以制度化.

记者登录河南法院网,点击“司法文书”栏目,看到2008年12月10日至今的裁判文书历历在目.河南省高院将裁判文书分为五大类:民事、刑事、执行、涉外、其它司法文书,查阅起来十分方便.

“让判决书上网,节省了司法资源,有一种敢于接受群众监督的勇气.”在对判决书上网的一片赞许声中,有人想起了河北青年聂树斌.

1994年8月5日,聂树斌因杀害康某案被河北省高院终审判处死刑,并被立即执行.出乎所有人意料的是,2005年3月,因另一杀人案被捕的王书金,供述他才是杀害康某的真凶.

此事经《河南商报》披露后,舆论哗然.在河北和司法机构尚未作出调查结论之前,多数媒体和网民初步判断后达成“共识”――聂树斌被无辜错杀.

在王书金自供为“真凶”后,聂树斌年逾六旬的老母亲张焕枝惊喜万分,自感儿子翻案在即.然而,张焕枝的申诉却被驳回,河北省高院的理由很简单:张焕枝不能提供当年聂树斌的原审判决书.按照法律规定,原审判决书是申诉必须提供的要件之一.

但是,聂树斌从被判处死刑直至被决,他的家人从未收到过一审和二审判决书,其父是在到看守所为聂树斌送生活用品时,才知道他已在前一天被执行了死刑.

“没有判决书,而申诉又必须要具备判决书.”两年中,张焕枝寻找判决书绞尽脑汁,仍一无所获.

聂家委托的前写作技巧律师李树亭,曾四次前往河北高院索要聂案判决书,也一次次无功而返.

按照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判决书必须送达被告人近亲属.但河北高院的解释似乎也有道理:“聂案是1996年前的旧案,可以不向被告人近亲属送达.”

免费写作技巧聂案的大律师张思之,在经正当途径无法得到判决书的情况下,曾试图运用私人关系,但最终也无果.

2007年4月,在聂树斌被处决12年后,张焕枝意外得到了神秘人寄来的原一二审死刑判决书.至此,聂树斌案才得以进入申诉程序.

只有当事人或写作技巧人才能查阅

河南省法院系统力推判决书上网,被称之为司法透明公开的“典范”之举.对于案件上网的初衷,张立勇表示:“一是体现审判公开化和透明度:正义不能关在屋子里,只有公开透明才能使人民群众获得对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二是通过裁判文书上网,遏制办关系案、金钱案.如果拿别人的好处,那就要小心被当事人或者网友发现.通过上网,逼着你一开头就要对案件公正审判.”

张立勇没有想到,他就“裁判文书上网”的一席话,让千里之外的程秀娟泪流满面.

程秀娟是湖北的一位股民.她说,由于无法得到蓝田股份高管被判刑的判决书,她眼睁睁地失去了诉讼时效.“如果能上网看到判决书的话,我或许就不会倾家荡产了.”

从1997年至2002年间,程秀娟花了近39万元分六次购入了蓝田股份的股票.她说,刚开始写入时,投入了不到3万,很快就赚了几千.看到挣钱如此容易,程秀娟在单位办了内退,专职炒起股来.但自1999年,蓝田股份开始下跌.程秀娟没有退出,而是为了“摊薄成本”不断写入.

2001年10月,财经大学研究员刘姝威一篇600字短文揭穿蓝田股份查重黑幕,“蓝田神话”灰飞烟灭,股价从20多元直线跌至0.2元,并于2003年5月23日退市.蓝田股份查重案,在中国证券史上留下了极不光彩的一页,也将家境原本殷实的程秀娟推到了生活的绝境.

程秀娟找到律师,打听有没有挽回经济损失的办法律师的回答让她萌生了一线希望:2003年1月,最高法院针对上市公司的虚检测陈述专门作出司法解释:“如果上市公司因为查重造成了股民的损失,股民可以进行诉讼.”

为着曾经的被欺骗、为着损失的金钱、为着讨一个说法,程秀娟毅然决定起诉.然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的起诉条件是:原告要提供证监会或相关部门对上市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果虚检测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则要有上市公司高管被法院认定有罪并且已经生效的判决书.

2001年12月5日,《蓝田神话凋零》一文在《财经》杂志发表.此后不久,证监会对蓝田进行稽查.同时,机关也对公司高管展开刑事调查.

“所以,当时唯一能做的,便是等待.”可两三年时间过去了,程秀娟还是不见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出来,机关的调查进展在公开报道中亦没了下文.在等待多日没有结果的情况下,程秀娟分别打给湖北省高院、中国证监会、湖北省证监办,询问蓝田一案的结果.但是几方皆告知“不知道”.

2006年8月,程秀娟得知上海律师陈荣曾经写作技巧部分股民起诉过蓝田公司.据陈荣在博客相似度检测绍,他是在某报一篇《农业部原长因蓝田案落马》的报道中,偶尔获悉蓝田公司高管被判刑的消息.其时,距最高法院规定的诉讼时效届满仅剩40余天!尽管先后有上千的蓝田股民向陈荣求助,但由于时间紧迫,最终到武汉市中院参加诉讼的仅有80余人.

程秀娟委托律师向陈荣求助,被婉言谢绝.于是,程秀娟委托律师专程来到湖北省高级法院,但在门卫处即被阻挡.律师又来到武汉市中级法院,提出查阅陈荣写作技巧案件的案卷,档案室工作人员称:“只有本案的当事人或写作技巧人才有查阅的权利.”

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上市公司“既有行政处罚,又有刑事处罚的,以最先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公告之日或者作出的刑事判决生效之日,为诉讼时效起算之日”.程秀娟发现,如果法院按照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算诉讼时效,大多数股民还不具备起诉条件,就已经丧失了诉讼时效.

判决书上网“晒太阳”

有人认为,河南省高院因裁判文书“出尽风头”,得益于网络基础的改善和运营商怎么写作能力的提高.早在2003年5月28日,广东省佛山市中院就制定并实施了《关于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办法》,但未引起普遍关注.根据该《实施办法》,佛山中院对2003年1月1日后审结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通过互联网和设立于本院大厅的电脑触摸系统对外公布.对外公开的裁判文书具体包括:中院作出的一审调解书,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当事人没有上诉或者上诉后又撤回并获得省法院准许的,经省法院复核的一审刑事判决书,省法院予以维持的,依法不允许上诉的一审裁定书,二审判决书、调解书和裁定书,其他可以公布的生效裁判文书.


记者从佛山法院网上统计,自2003年6月18日开始至今,佛山中院上网的刑事裁判文书共有2308件,民事裁判文书9136件,行政裁判文书669件,执行文书324件.此外,网民还可上网查询案件基本信息、执行进展等.

2003年11月1日,北京市高级法院向公众郑重宣布:法院将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并逐步把所有类型案件的裁判文书放到网上,供所有网友查阅.

记者登录北京法院网后发现,该网的裁判文书分类很细.民事裁判文书除了分成普通民事文书、商事文书、知识产权文书外,还将知识产权文书又分为专利、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其他等6类.对于刑事裁判文书,也按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国防利益、贪污贿赂、渎职等分为7大类.北京高院的口号是:“只要登录北京法院网,来自世界各地的网友都可轻松查阅到北京市法院的全部裁判文书.”

2006年1月9日,武汉市中院院长在该市人大十一届四次会议上表示,该院审理的行政案件裁判文书,将在年内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武汉市中院行政庭庭长叶伟平认为,行政案件结果上网公布,一是请社会监督,确保案件审理公正,二是向市民传递相关法律知识.

记者在武汉法院网上看到,该网的裁判文书简单地分成民事、刑事、行政三类.可能与该院对外承诺有关,行政裁判文书上网最多,有137份,民事裁判文书有136份,刑事裁判文书一份也没有.

2006年8月1日,成都市中院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裁判文书开始上网对外公开.社会公众只要点击成都法院网,即可在互联网上进行查阅.当时媒体给予高度评价:“这既实现了与国际惯例接轨,更体现了成都中院在全面建立公开、公正、透明的审判运行机制上的决心.”在成都法院网上,上网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裁判文书,最早可追溯到2000年.

隐私权与知情权之争

在普通法国家,公布判例是法律传统,也是法院的责任.但在成文法国家,公布裁判文书(或者作为判例)不是宪法性的要求,一切事实和结论,都检测设在已经公布的法律条文里了.即使按照WTO司法透明的要求,公布裁判文书也不是相关国家承诺的义务.

但是,中国司法界迈出了这重要的一步.经过近年司法高层的不断吹风,少数法院按照法院改革纲要的精神,借助于技术支持,逐渐将一些有影响的裁判文书公之于众.

对于判决书在网上公开,人们争议最大的莫过于当事人以及一些与案件有关人员的隐私权.一旦判决书在网上公布,许多人就可以通过网络知悉这些事.刑事案件中的诸如、抢劫、偷窃等,人们会对这些罪犯送以不齿的眼光,影响他们在刑满之后的生活.民事判决中,将涉及到个人隐私如离婚、财产分割等搬到网上,可能构成对民事主体权利的侵犯.

蒋惠岭副主任说:“现在一些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从法学意义上讲,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开.原则上,能公开的裁判文书应当上网公开,但是不能简单粗放地将裁判文书上网理解成所有的裁判文书一律上网.在一些裁判文书公开度很高的国家,也要权衡保密与知情权之间的关系,并不是所有文书全部公开.最高法院将研究裁判文书网上发布的具体办法.”

高调推出裁判文书上网的河南省高院也表示,生效裁判文书将上网公开,但法律规定不公开的除外.而法律规定不公开,主要是指不公开审理的有关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云南省高院的做法是,凡裁判文书涉及当事人通讯住址、家庭情况的一律删除,凡涉及证人姓名的,一律以“×××”代替.

有专家认为,法院裁判文书上网的法治意义广泛而重大:首先,它是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之一,有利于社会各界监督,推动我国法制建设.其次,它对公众知法、懂法和自觉守法将会起到重要的教育意义,提高公众严格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有利于有效抑制违法犯罪.第三,为公众监督司法活动开辟了一个重要而又方便迅捷的途径.第四,对法院建设和法官业务水平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更高要求,有利于法官增强责任心,能有效防止司法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