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学生权益保护的法律探究

点赞:8417 浏览:3296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随着我国高校体制改革和社会对大学生的更高要求,大学生做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但是,由于大学生的特殊身份,致使大学生在做的过程中因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障碍,其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和救济,因此,探究并解决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问题不仅仅关系到大学生的个人切身利益,也有助于我国和谐法制社会的构建.

关 键 词大学生权益保护法律救济

作者简介:许华,吉林大学法学院.

近年来,伴随我国高校扩招和高校收费体制的改革以及大学生就业观念的改变,在课余时间做成为了许多大学生的选择.但是由于我国部分市场管理混乱以及大学生自身缺乏维权意识,导致各种侵权事件屡见不鲜,前一段时间媒体经过调查报道的麦当劳、肯德基、必胜客等知名洋快餐企业,雇用在校大学生未签订劳动合同、所付报酬低于政府规定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涉嫌违规用工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我国大学生合法权益遭侵害的表现

我国大学生期间合法权益遭侵害主要表现在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两方面,具体表现为:

(一)大学生财产权利遭受的侵害

大学生在期间,遭遇非法的相似度检测机构诈骗,缴纳的押金、费用、等被非法扣押,同时,用工单位给大学生的报酬低于法定最低工资、要求大学生超时工作、拖欠和克扣工资等,严重侵害了大学生期间的合法财产权益.

(二)大学生人身权利遭受的侵害

大学生在期间,往往缺乏自身保护,身体权、健康权甚至生命权都会遭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尤其是女大学生,人身安全问题更为严重,时有女大学生在期间遭受性侵犯的事件发生,更有一些非法用工单位,强迫女大学生卖淫、组织卖淫,严重侵害其合法人身权益.同时,一些用工单位不尊重大学生的人格,不考虑大学生的人身安全,给大学生的工作环境十分恶劣甚至存在危险,人身安全难以保障,而大学生在遭受侵害时,本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维权成本过高,只好忍气吞声,最终造成部分大学生人格受伤、心理失常,影响学业.

二、我国大学生法律关系的性质认定

(一)大学生劳动主体资格的法律界定

我国《劳动法》规定:自然人要成为劳动者,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我国法律同时还明确规定,要满足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两个方面的要求,还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具体分析,具体为劳动者的年龄条件、体力条件、智力条件、行为自由条件,而我国做的大学生是否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呢?具体分析如下:

从年龄条件上看,在我国的各大高校里,绝大部分大学生都是满18岁的成年人,而我国《劳动法》第58条第2款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也就是说对于年满16岁但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也可以成为劳动者.通过以上分析,我国大学生完全达到《劳动法》规定的年龄条件.

从体力条件上看,主要是指健康条件,包括两方面:第一,劳动关系建立前后的体力条件:疾病的限制.第二,建立劳动关系后要确定是否丧失健康条件.作为一个健康的大学生,一般都是符合这两方面的条件的.

从智力条件上看,我国绝大部分的大学生在高校的教育、学习之下,不仅积累了丰富的科学文化知识,还掌握了一定的技能,虽然我国《劳动法》所确定的智力条件和民法是不同的,《劳动法》的智力条件不包括指精神健康与否,还有文化条件和职业资格,但我国大学生这些条件已经完全具备,并且在一些专科类的学校,学生已经具备跟社会上的职业人员差不多的职业工作水平.

从行为自由条件上看,我国大学生已经完全具备自我支配劳动能力的权力,大学生完全可以利用课余时间充分支配自己的行为自由,不再受其他各种因素的限制.

因此,我国大学生完全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条件,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同时,大学生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大学生在期间与用工单位之间所形成的关系应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大学生在做期间,不仅要受到单位各项制度的种种约束,甚至还要穿用工单位统一的工作服;此外,大学生的劳动完全具有利他性,为实现他人的目的而劳动,其自身劳动报酬也完全被用工单位所控制,经济上完全依赖于用工单位,因此从此种意义上分析,大学生也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二)对劳动部颁布的“若干意见”12条的正确解读

我国前劳动部颁布的所谓的“若干意见”12条具体是指:“在校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首先,“若干意见”12条颁布于1995年,其制定时间距今已有接近二十年,与我国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不符.九十年代,我国还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当时的大学生由国家统一分配,为了避免有关单位和部门将这种视为就业而影响大学生分配工作,从而制定该规定,但该规定与我国现在的客观实际已经严重不符.从1997年开始,我国高等教育全面实行收费制度,由过去的国家完全承担大学生培养成本到建立成本分担机制,大学生不仅要自己交学费,而且有的高校的个别专业的学费相当昂贵,几乎达到几万元一学年,这还不包括相关的住宿费以及生活费.因此,当今的大学生仅仅依靠国家补助完成学业已经完全不具有现实性,绝大多数的大学生要靠做来补贴自己的生活费用,相应的,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做也就成为了一种普遍的劳动现象.“若干意见”12条的规定不仅与我国的现实社会经济状况不符,还让人们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使我国大学生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维权阻力重重,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及时的维护.

其次,“若干意见”12条与我国《劳动法》是相互冲突和矛盾的.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公务员、参加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不在劳动法的规范范围之内.由此可见,我国《劳动法》并未将大学生排除在该法的保护范围之外.从我国法律法规的等级效力来看,《劳动法》属于国家部门法律,“若干意见”12条属于部门规章,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部门法律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因此,“若干意见”12条应当认定为无效.

三、重构我国大学生权益保护的法律救济方式

(一)相关立法制度的重构

1.明确将大学生列入《劳动法》保护范围

我国《劳动法》虽然没有明确将大学生排除在外,但却将大学生这个特殊群体边缘化了,国家应将大学生明确纳入《劳动法》调整范畴,使大学生在做的过程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能运用我国的《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我国其他部门法律的制定都要以其为蓝本,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因此,应明确将大学生列入《劳动法》保护范围,切实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我国大学生权益保护的法律探究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关于大学生的论文范文集 大学生适用: 在职论文、专升本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51 写作解决问题: 毕业论文怎么写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文献综述、论文结论 职称论文适用: 职称评定、职称评初级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毕业论文怎么写 论文题目推荐度: 免费选题

2.对大学生进行专门的立法规定

仅仅笼统适用我国《劳动法》,不能对大学生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我国大学生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特殊群体,具有自身的特点,其适应从事的工作范围及工作时间等问题,应在勤工助学之外另有规定.我国相关立法机关应充分考虑大学生的特殊情况,并对其期间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专门的立法规定,使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真正得到相关立法的确实保障.

(二)相关司法制度的重构

由于对“若干意见”12条的相关规定存在误解,使得部分仲裁机构、法院长期拒绝为大学生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因此,相关司法机关应该适当调整相应的司法制度,不能仅仅教条的完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关司法活动,还要切实考虑社会的整体利益,提高法官自身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水准,赋予法官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并将道德规范充分纳入法官裁决的考虑因素,遵循公序良俗的原则,对大学生这一特殊社会弱势群体进行有效的保护.

(三)相关行政制度的重构

首先,我国的相关行政部门对相似度检测机构要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尤其是工商等行政职能部门在企业或换发相关证照时,可以通过培训考核或签订责任书等形式,对其执行的劳动合同法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将这一内容作为一项市场准入机制.其次,政府要加强对市场的规范与管理,完善相关的法律监督体制,例如,我国劳动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相似度检测机构出具的虚检测资信证明、虚检测评估、虚检测鉴定等不法行为,对于那些有侵害大学生利益前科的、投诉频繁的不法相似度检测给予禁止进入市场的惩罚.

(四)大学生应加强自身法律修养,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大学生在过程中自身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要运用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大学生加强自身的法律修养.大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多接触一些法律维权的书籍以及相关的电视节目,多向学习法律专业的同学请教,尤其是要加强对《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合同法》的学习,大学生保护自己权益的最有效途径就是与用工单位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在过程中,一旦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忍气吞声,要知道维权、懂得维权、善于维权.

高校大学生已经成为一种校园时尚,大学生也将会随着高校体制改革和社会对大学生的更高要求越来越普及,但由于大学生的特殊身份,致使大学生在做的过程中因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障碍,其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和救济,因此,探究并解决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问题也就迫在眉睫,我国政府应该为大学生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这不仅关系到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更是我国构建和谐法制社会的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