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环境友好型社会框架下的环境法律

点赞:28922 浏览:13209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从社会法学角度出发,环境友好型社会框架下的环境法律,是一个旨在保护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法律范畴,并且是一个“活的”法律体系.不论法律中关于环境保护的内容如何复杂、形式如何多样,只要具有维护环境和谐秩序、确认环境权利和环境保护义务、促进环境合作、保证环境保护合法性和树立环境道德标准等法律功能,该法律便是旨在保护环境的环境法律.

关 键 词环境友好型社会环境法律环境保护法律功能

作者简介:孙秀华,玉溪师范学院,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环境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015-03

什么是环境法律?站在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语境里,整一个法律制度体系的具体内容为何?结构如何?发挥怎样的功能?目的为哪般?究竟该以何种方式界定,在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过程中确实带来一定的挑战.一些业界学者对此概念作了各自精深的研究,为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良好发展提供了法制理论基础.但是,创建环境友好型社会是一个系统性的社会环境保护工程,涉及到人类社会各个领域和自然界.如果只依赖国家制定法实施保护,很多制定法未规定的或无制定法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领域将丧失法律保障依据,有可能造成环境问题的发生或恶化.依此虞虑,本文以社会法学的视角,依据社会法学的相关理论尝试对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法律予以分析.总的分析思路是:把环境法律看作一个“活的”法律制度体系,如发挥了保护环境的功能,可以认为属于环境法律.主要根据法社会学家菲利普赛尔兹尼克关于法律的功能观点,从环境保护的立场对环境法律进行功能上的论述,只要符合保护环境的目的,就属于环境法律范畴.

一、环境法律是环境友好型社会框架下具有保护环境功能的法律体系

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概念是国际社会在实践中逐步认识到环境问题与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的关系背景下提出来的,并且经历了一个过程.1992年联合国环发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正式提出了“环境友好”理念.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际社会又逐渐提出实行环境友好土地利用和环境友好流域管理,建设环境友好城市,发展环境友好农业、环境友好建筑业等概念.2002年世界可持续发展首脑会议将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环境保护作为可持续发展的三大支柱,对“环境友好”的认同程度进一步提高.而各国也相继采纳了“环境友好”理念,2004年,日本政府在《环境保护白皮书》中明确提出要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在我国,总书记在2006年3月召开的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首次提出了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号召,2006年10月,在中国第十六届五中全会上,正式将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确定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一项战略任务.

环境友好型社会是指全社会要有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理念,具体而言,要在生产、生活、消费方式上采取不损害生态和谐的模式,建立人与环境的良好互动,使人类在法律与上形成一种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从而实现生产、生活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创建环境友好型社会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涉及经济、政治、文化、技术、社会等要素的所有方面.在法治状态下,这些都需要健全的法律制度和完善的法律体系予以保障.

在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创建过程中,环境法律既是一种环境保护行为,即人们所实施的保护环境的行为,是为人们意志所控制的法律上的保护行为,该行为产生于法律规定、受法律调整、能够发生法律效力、可以引起法律后果、具有社会效果、造成社会影响;环境法律也是一种环境保护事业,环境保护关乎人类生存、发展问题,是人类社会必须进行的规模化、体系化的治理环境的重大事项.所以,此时的环境法律,即为执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任务的活的制度.从国内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到国际公约、条约、协定,甚至一些约束力较低或不具有约束力的重大研究、方案、计划都为环境保护事业怎么写作,为环境保护行为制定保护环境规则,提供力量支持,实现社会利益,促进环境友好目的之成就.尽管关于保护环境的法律内容复杂、形式多样,但从整体上看,该类法律是一个法律体系,于内涵上具有统一的指向,即以保护环境为目的,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在实际的法律实施过程里,则分别从维护环境和谐秩序、确认环境权利和环境保护义务、促进环境合作、保证环境保护合法性和树立环境道德标准①等层面反映出应有的对环境的保护功能.

二、环境法律在环境友好型社会框架下具有保护环境的具体法律功能

(一)维护环境的和谐秩序

环境友好型社会是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社会,环境法律在其中除了解决人与人之间的争议外,还揭示了人与自然之间的互相适应情况.一方面,法律对已经发生的环境问题做出结论,防止类似环境情况再次发生,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条规定:“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26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另一方面,“如果想看到一个社会是建立在对不伤害和作为公平的正义以及对人权的尊重的基础上等,”②那么就应该在保育良好环境时,公平对待各方利益主体,尊重个人利益与环境利益,可充分利用诸如泰勒所建议的“自卫原则、比例原则、最少错误原则、公平分配原则和补偿正义原则”③,促使各类利益在冲突中得到协调,最终使各方利益处于和谐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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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认保护环境的权利和保护环境的义务

当环境日趋恶化,影响到人类的生存和生态平衡时,人们期望环境问题得到妥善解决,环境质量获得明显改善,人与自然的关系得以和谐发展.而法律势必回应此类期望,甚至赋予一些“期望”、“需要”以“法律权利”.肯萨罗维瓦说“环境是人的首要权利”,而“大约有50个国家利用宪法性文件及其他法律手段宣布了一些不同种类的环境权”④来保证“健康”“安全”“生态平衡”或“环境的可持续发展”⑤.

环境友好型社会在理论上强调人是自然的一员,人类有责任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那么,个人、政府机构和国家首要的工作就是组织、维持和促进环境保护事业,并且有义务让该事业得以连续不断地发展.“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等”⑥确保“人与自然”的和谐.


(三)促进环境合作

法律承认各种利益,但同时也顺应时势而使它们彼此间相互关联.虽然不同国家、地区和处于各自立场的人们有不同的利益追求,但对于环境恶化,所有的利益追求均有一致指向.庞德认为“利益并不是静态的东西,因为新的环境与新的发展会不断地创造新的需要与新的主张”⑦.随着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影响人类的生活与生存时,“新的需要与新的主张”应运而生,即希望生活在一个“健康、美丽、清洁的环境”中.这不仅是各自利益主体的追求,也是大家共同的需要与主张,能够促使各种利益于竞争之际加强合作,以维护大家一致争求的环境利益.如中国积极开展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合作,先后与美国、日本、加拿大、俄罗斯等40多个国家签署双边环境保护合作协议或谅解备忘录;与11个国家签署核安全合作双边协定或谅解备忘录;与各国在环境政策法规、污染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气候变化、可持续生产与消费、环境技术和环保产业等方面展开广泛交流与合作;同时也与15个边界接壤国家加强区域合作机制建设:大湄公河次区域环境合作机制、中国――东盟(10+1)机制和中日韩――东盟(10+3)机制下的环境合作机制、东北亚环境合作会议机制、中日韩环境部长会议机制、东亚酸沉降监测网络政府间会议机制、中国与西北太平洋沿岸国家合作机制;也有跨区域的中国与欧盟、非盟、阿拉伯联盟之间进行的一系列环境合作机制.

(四)保证环境保护目的的合法性

法律之目的乃是为了保障各种利益,并平衡它们之间的冲突,而创建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的亦是寻求各类与环境相关的利益间的和谐共存.相较之下,二者在保护环境利益的目标上是契合的.法律能够就本身之目的通过提供评判标准来确认保护利益的行为的合法性,于是,社会各分子基于各自利益的考量,有权决定自己的社会行为朝着合法的方向前进.而把该种合法性确认放在以保护环境利益为目的的环境友好型社会中时,人们的社会行为体现了环境保护的内容,对社会保护环境的需要做出了反应,我们可以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中看到,也能从国际公约、条约和协定里发现“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⑧的合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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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树立环境保护道德标准

诸如《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即《TBT协定》(TheAgreementonTechnicalBarrierstoTrade)中关于“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的规定,它既反应出环境友好型社会以法律的形式期望实现的目标,也揭示了一种保护环境的道德内涵,即考虑人、动物、植物及生态环境系统的整体利益.无论是法律目标的实现,还是环境保护的道德内涵的彰显,均显现了人类的道德考量转向.道德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时,不再只关怀人,也关心动物、植物,更关注整体的生态系统.承认“人类,所有生物种类、生态系统、景观等具有生存的权利”“不是人的权利缩小,而是意味着人类权利向万物的扩展,因而必须被正确地接受.”⑨尽管目前在传统的法律观念里,还暂时无法给予非人类的生命形式以法律上的权利主体地位,但在追求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情境中,人类逐渐把道德关怀施加于生命形式上.“亲亲”,使人类先考虑自己的利益;“仁爱”,则让人类爱护外人如同爱护自己亲人一样;“爱物”,把人类的关爱转移到动植物身上.我们可以从一些法律层面的表述变化看出道德关怀的转变:如,南京市政府表示,对古树的态度是以爱护自己生命的方式表现出来;而德国更是赋予了动物法律上的“being”资格,虽未授予法律权利主体地位,但已承认部分生命体具有“存在”的法律意义.总之,为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在法律面前,人类与动物、植物等生命形式应受到公平对待;“保护人类,善待生命,尊重自然”应该是道德在法律中的诉求.

三、结语

从保护环境角度讲,不论法律内容与形式如何,只要符合维护环境和谐秩序、确认环境权利和环境保护的义务、促进环境合作、保证环境保护合法性和树立环境道德标准等五个功能的要求,该法律便是旨在保护环境的环境法律.埃利希认为,法律是社会秩序或人类团体的内在秩序,因而不能把国家制定法看成是法律的主要部分,法律规范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只要能够在社会生活中发挥规范作用,尽管“这种法律不曾被制定为法律条文”,它仍不失为是“支配社会生活的法律”⑩.

注释:

①把菲利普赛尔兹尼克.关于法律的功能的阐述:维持公共秩序、确认权利和义务、促进相互合作、确认合法性、树立道德标准,放在环境法律语境中,作为环境法律的功能展开论述.

②④[英]简汉考克著.李隼译.环境人权:权力、与法律.重庆.重庆出版社.2007年版.第134页,第80页.

③泰勒提出解决这类冲突的五个优先原则可为法律完成该种平衡提供一定的借鉴:(1)涉及到人类的健康和生命受到危险时的人类对非人类生物的自卫原则;(2)涉及到非人类的基本利益与人类的非基本利益相互冲突时,比例原则、最少错误原则禁止牺牲非人类的基本利益;(3)公平分配原则:当人类与非人类之间没有利益上的冲突,则可以和谐共处,人类不去打破非人类的相应环境;(4)补偿正义原则:要求人类如果为了私利而过度损害非人类利益时,要考虑补偿损失,以恢复人与自然的平衡关系.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

⑦[英]丹尼斯罗伊德著.张茂柏译.法律的理念.北京:新星出版社.2005年版.第169页.

⑧《TBT协定》(TheAgreementonTechnicalBarrierstoTrade)第2条第2款规定合法目标包括:“等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李仁真,秦天宝,李勋.WTO与环境保护.长沙: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年版.第25页.

⑨[日]岸根卓郎著.何鉴译.环境论――人类最终的选择.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91页.

⑩谷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4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