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平台上的法学运用

点赞:15390 浏览:6919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法律自汉谟拉比法典诞生至今已有数千年,期间保持着形式上的固定.电子平台的运用至今仅仅六、七十年,已经渗透到各行各业.因此电子平台对法学的运用将有极大的影响,也许导致数字法学的诞生.在此,本文将讨论电子平台上的法学实务运用的一些具体问题.

关 键 词法律电子平台法学应用

作者简介:李日熙,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013-02

一、法律及其发展

大部分国家的法律依次经过了奴隶法制、封建法制、资本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法制.每一次的经济、政治的大发展总是促使法律的大发展,且与人类生产力及社会文明形态相适应.但是,这些法学形式都是行为平台上的法学模式.在此,笔者定义为传统法学模式或行为法学模式.

20世纪以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科技取得了巨大的进步,社会生产力也进一步得到解放.信息社会与知识经济社会形态也随之出现,这全面改变了人类的思维方式、行为习惯、经营方式、生活生产方式和交流方式等,随之而来的是更为复杂的、更为多变的社会关系的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新的法律和法律运行方式也将逐步建立起来.许多新的元素注入到法律运用之中,使得这个古老的学科不断产生新的应用形式.信息社会的法学模式就是新的、最具颠覆性的应用模式.这就是电子平台上的法学应用模式.在此,笔者定义为电子法学模式或数字法学模式.

二、电子平台及其广泛运用

(一)电子平台的概念

电子平台是相对于传统平台而言的,传统平台,也称为行为平台.是从自然社会、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的技术支持体系.具有时空阻隔与物理形态的变迁制约.

电子平台是信息社会的技术支持体系.由计算机及数据库软件系统、信息传输网络系统、管理信息软件系统构成的社会管理体系.具有零时空阻隔与非物理形态的信息传输效能.

(二)电子平台的应用

“数理逻辑现今在自动化系统、计算机设计等技术部门中得到广泛应用,并且在科学技术发展中越来越显示出它的重要地位与作用.”以数理逻辑为主要运作思维的电子平台已经在商业上显示出其巨大的威力,广为人知的支付宝、阿里巴巴等电子商务平台为我们的商务活动带来巨大的便利,商务效率极大地提高,电子政务也得到长足的发展.中国的电子政务从无到有,到现在已经得到大规模运用.

目前,移动网络办公已经是现实.信息社会的到来,知识经济的形成,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的发展,数理逻辑在计算机自动化系统的广泛应用,为电子平台上的数字法学诞生创造了技术基础.

三、电子平台上的法学应用模式

不管是行政法还是刑法,或是民商法,其基本的应用结构模式是不会变化的,这就是案由、案件构成、证据种类与构成、证据内容与作用、证据种类与案件构成的关联、案由的证据证明流程.电子软件工程是人类思维与行为逻辑的固化与物化,以法学结构知识为基础,建立法学实施应用软件,从而消除法学实践的人为因素干扰,实现案件的智能判决是目前世界上的数字法学诞生与发展的趋势.但在不同种类的法学分支中,又各有不同的实施模式,这也是客观事实.还有一个最明显的特征是电子平台上的法学应用的零时空阻隔限制的实现,数据化和智能判别.零时空阻隔应用的基本模式是远程审判、电子签名与电子公章、法律文书的自动生成与远程打印.数字化和智能化判别主要体现在行政法学软件的应用.以行政法应用模式为典型,详述如下.


行政法包括两部份,一是通用行政法律、法规与配套规章.一是各个不同专业领域的专业法律、法规与配套规章.当然还包括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笔者认为,在电子平台上,以普通行政法为电子法学软件的子系统,以专业法律法规及部份内容、专业法的程序为电子软件的功能模块基础,实施软件功能的规划设计,以专业行政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内容作为系统软件的信息采集表、数据采集表、执法文书、数据档案等系统表单内容.这就是电子平台上行政法学的应用模式.如行政许可审批软件就是以行政许可法的程序规范为软件流程设计的基础,行政许可法的规范内容为各种页面数据内容,从而实现行政许可审批软件的管理,电子平台上行政法律――行政许可法的应用.当然,以后还有《行政处罚法》、《社会应急法》、《行政强制法》相类似的软件系统诞生.各个部门还有各个部门专业规律应用软件诞生.这些就是电子平台上的行政法学应用模式.

民商法、刑法系统的基本法律程序与行政法程序大致相同,这就是电子法学和应用软件基础.不同点在于适用范畴、证据内容,这以数据采集表进行承载,即可实现.这也是电子法学超越传统法学专业分类阻隔的功效.

四、案件判决生成器

社会在不断发展的同时,技术间的融合也不断的出现.例如自动化飞行系统,自动化指挥系统,在法律和电子系统之间融合,从而产生一个案件判决生成器.该生成器五部分组成,录入器、处理器、数据库、搜索器、输出器等.

1.录入器,录入器就是案件构成信息录入.案件的判决主要是案件构成要素为基础,以法律条文规定为依据进行判决.大陆法系习惯于以法典的形式对某个法律部门所包含的法律规范做出统一的系统规定,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无论是在法典的地位还是在诉讼程序上,都具有稳定性,固定性.而在法官的层面上,法官不能造法,权限仅限援引成文法来审判案件.这样,只要证据特点、案件情况、执法人员的基本观点录入正确.通过数据库来筛选相关法条,就能基本给案件定型了.录入器的重要性就在于录入信息的正确与否,这决定案件的定性.录入器基本需要有三个输入单元:案情单元、证据单元、首批执法人员基本定性单元.这三个信息都是会影响搜索器在数据库搜索法条的信息.承载这些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各个输入页面的信息表单.包括表格与资料清单等.

这也适用于英美法系,案件判决生成器主要案件构成分析上,这种法学差别可由页面信息表单的变更实现.这就是电子法学超越法系阻隔的功效.以下的实现方式基本相同.

2.处理器.处理器由两部分组成,分别为案情单元和证据单元.(1)案情单元,即案件构成要件,案件构成要件是要执法者通过填写基本的案件情况完成的.每一个法条所规定的案件情况都有相同或不同的地方,大多数法条是确定性法条.而我们将符合每一条法条的案由、案情信息先写作好,生成客观选项.我们的案情录入应该按照案件所属的法律部门分,然后再输入.案情单元的主要体现形式是案件的基本构成要件.以此要件展开证据与信息的采集及运算.(2)证据单元,即证明某案由的案件构成要件成立的证据范式.输入具体案件的证据信息,由此为案件在数据库的搜索定性提供进一步的确定.首批执法人员的基本意见单元,提供这样的主观性较大的选项,以此来左右法官给案件定性时的倾向性.为了防止出现大规模的案件判决生成器的失误,也为了减少生成器给法官带来先入为主的影响,由此提供执法者的具体意见.在执法者进行具体意见采集时,实施采集意见的规范化、标准化、表格化写作处理.从而开展谌查行动.若意见与生成的结果差异大,则说明有地方出了问题.证据单元的主要形式是现场数据采集表.采集表的数据体现有主体信息数据、行为模式信息数据、行为定性数据、法律规范用语数据.

3.数据库,是整个系统的核心.数据库录入了中国大陆的大部门法和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定地方法律等等.在录入法规后,工作并未结束,还要由大量专家为法条编写适用案情供执法者和法官来为案件定性.这个工作量异常巨大,且成本较大,所以建议先在较多确定性法律的部门法中试行.如行政执法部门.同时,数据库也贮存了采集的各种信息与数据.

数据运算,以主体信息数据、行为模式信息数据、行为定性数据、法律规范用语(违法行为的描述,即案由的定义)数据构成的数据采集表采集的数据,从而实现案由、违法事实、定性依据、处罚依据、处罚种类与幅度的关联.因此而实现案件判别的自动化、智能化.

4.搜索器,即查询,专门是保证案件判决生成器能够正确找到相关法律部门和具体案情所属法条的重要工具.当案情的选项已确定大的部门法后,面对部分庞杂的相关法条,法官一时间难以选择时可以通过统计关键字、词等所搜相关法条所联系的案情,由此基本得出适用法条.其中一条重要原则是宁滥勿缺.首先由搜索器大体确定涉及的法条,然后就由法官进一步筛选适合的法条.搜索器的另一个作用就是可以用作应急的法条查询器,帮助执法者更好的完成案情的录入.

5.输出设备,具体案件的定性与文书的输出.在通过前几个程序后,输出器输出结果并由法官检查核实.输出器要有灵活性,能够让法官具有修改权.这样做也是为了保证判决的公正性,同时还会保留原来判决生成器的判决以作比较.

6.其他功能设备.

五、价值

数字法学诞生的思维基础

这也许是法学从社会科学思维跨越自然科学思维的一种突破.社会科学思维下的法学领域,都是一种定性情境描述与法理原则的推断与表述.从来就没有突破自然科学思维下的量化评价与定量、半定量的情境刻画与精确描述.电子平台上的法学应用,将会实现两种思维的整合与交差互补,从而形成社会科学思维下的法学逻辑框架的自然科学思维逻辑的精确描述――数字法学的诞生奠定了坚实的思维基础.

数字法学的逻辑基础

社会科学思维框架下的法学逻辑基础是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自然科学思维下的法学逻辑即数字法学逻辑是数理逻辑.以数理逻辑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法学逻辑体系,在目前的科学水平下是成熟的.因为形式逻辑为起点,发展为辩证逻辑,目前是数量逻辑.这为数字法学奠定了坚实的逻辑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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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判决生成器的公证性

案件判决生成器的产生将会进一步保证案件判决的公正性.因为通过人们所公认的冰冷的电子数据处理后,案件将会大大革除人为因素的影响.因为以信息表、数据采集表为基础,执法人员在现场输入相关的信息与采集的数据,系统将自动生成相关的证据文书,这在计算机软件是一个简单自动运算操作.如果人为因素要干扰,必须逐个对这些电子数据进行排查与修改.这必须在现场进行.而现场取证人员与干扰人员在绝大部分情况下是分离的.有第二方或第三方签名的证据文书的修改可行性、有效性是法定的,干扰者或执法人员修改就等于毁灭证据.这显而易见是为了干扰而犯罪,不是不可能,而是成本与权力的平衡,机会必定是少之又少.且系统数据库有修改记录.

(四)案件判决生成器的效能

效率将因案件判决生成器的诞生而得到提升.法官的大部分工作量将会由电子化系统软件和执法者完成,法官要做的就是检查、核实判决的真实性.大大简化法官的职能.现场调查取证去专业化.这将使得司法部门和像等执法部门对相关的人员向两极发展,一是审查决策者素质需求进一步增加,因为缺乏基本法律常识与电子软件常识的人是无法胜任的,但现场调查取证的录入工作将实现程序化、简易化,素质要求降低.自动化案件判决生成器实质是一个经法律、法规、规章为基础的电子法学应用软件.行政法学应用比较多,在民商法、刑法学方面还是处于理论建立阶段,虽然在其他领域,电子技术与其他技术实现较完美的融合,但法律的社会性与主官性将是横亘在两者之间的较难逾越的障碍,如何更好的整合两者,还需要一个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