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更好的发挥监理在工程质量管理中的作用

点赞:9668 浏览:3565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一、前言

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建设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针对工程项目建设的要求,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双方合约的规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怎么写作.

二、建设工程监理的特征.

1、工程监理由建设单位进行委托,即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等程序选聘并有偿委托符合工程施工现状的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建筑活动进行监督.2、工程监理的范围由监理合同、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承发包合同进行限定.3、工程监理不仅对工程质量存在监督义务,且可以就造价、进度等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4、工程监理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其地位是独立的,且应公正维护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而并非仅仅维护建设单位的权益.5、工程监理应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进行联系沟通的纽带,施工各方的意见应通过工程监理进行传达.


三、当前监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监理的不够重视.许多监理公司对自己不够重视,大部分社会监理机构为了降低公司成本,往往采取项目聘任制,对外地的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所在地招聘,工程结束后,若无后续工程,就不一定能继续从事监理工作,造成监理人员的不稳定.其次有许多监理公司为了承揽到监理业务,违背国家为了维护他们的利益而制定的监理取费标准,自己通过降低费率来保证本公司在监理市场上的竞争力度,这样造成了监理的实际收费过低,使得从事监理的人员收入也很低.尽管绝大多数的社会监理人员都能按照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公平公正地对待自己的监理工作,但是还存在小部分监理人员缺乏必要的责任心,缺乏一定的职业道德,影响了整个监理业的形象.

2.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从工程建设监理制度1988年在我国开始试点至今20多年里,建设部对工程监理的初衷,一直都是“三控、二管、一协调”,监理的“三控”即投资、进度、质量管理的职能,也就是说工程监理对工程项目的管理应该实施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在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监理就应该参与,在工程的设计、施工阶段更应体现监理的重要.而在《建筑法》中仅将监理制度限定在施工阶段,操作中绝大多数监理单位仅是以“质量监理为主”.另外,《招标投标法》也对监理的实施范围有所界定,但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确有许多不规范的行为,甚至出现一些不正当的竞争.以上说明尽管我国已颁布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于监理制度都有所涉及,但是真正的能全面明确监理工作职能的法律文件还很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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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监理自身的水平和能力有待提高主要表现在监理工程师的知识结构和监理队伍的组成上,目前监理工程师的知识结构不够合理,一是在设计、施工单位工作多年现已退休的人员,尽管他们有丰富工作经验,但是由于年龄的原因,使得他们没有充沛的精力,对于新知识接受的很慢.二是一些在职的工程技术人员改行为监理,而监理单位没能及时给予他们业务培训,再加上自身不具有自学监理知识的能力,因而,在这些人只具有一定的设计与施工经验,而对监理知识及其匮乏.

4、工程监理对于工程施工缺乏有效的强制监督手段.首先,从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示范文本之内容来看,对于工程施工质量,工程监理的主要权利主要有四种:一是建议权,即对工程技术、承包人资格、规划设计以及生产工艺设计等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向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进行建议的权利;二是报告权,即对不符合设计标准的设计、工程施工质量以及相关工程施工协调事项等向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进行报告的权利;三是材料检验权,即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施工单位停止使用等的权利;四是停工权,即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施工单位停工整改、返工的权利.

四、对策.

完善工程监理准入机制.

经过多年的监理工程师考试,监理人员的素质相对于以往来说提升的程度较快,基数也在不断地扩大,因此在现阶段,可以考虑提高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评比标准.尤其在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的监理工程师人数比例可以考虑进行提升,以此来控制工程监理单位的数量,避免人数较少且专业知识贫乏且怎么写作质量较差的工程监理单位过多.

2、制定能够使工程监理单位能独立、公平且客观地行使工程监理职责的制度.在工程监理合同关系属于委托合同关系的本质下,如没有合理的制度对建设单位之滥于行使权利的情况进行制约,工程监理单位独立、公平且客观的行使工程监理职责是一句空话.

3、赋予工程监理对于工程施工的强制性监督手段.现阶段,可以考虑制定相应法规,对于某些重要施工事宜,诸如对于工程施工的设计审核、施工方案审核、工程变更方案审核,施工材料检验,以及工程关键工序之施工监督等,赋予工程监理以强制性的监督手段.即该等施工重要事宜必须有监理单位参与且必须获得监理单位的审核批准,否则监理单位有权采取强制性的停工等措施,甚至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4、加大工程监理之监督职责,加大违法成本.要加强工程监理在工程管理中的作用,除了上述的保障措施外,也必须在法律层面上加强监理单位的监督职责.鉴于建设工程之质量往往影响着不特定人群之人身财产安全,因此,对于建设工程施工中监理单位之职责采取严格责任应成为立法的原则.鉴于此观点,本人建议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文件中,对于监理单位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的行为加重处罚的范围及力度.

5、提高团队的综合素质.首先要加强对监理公司的管理,推进监理人员提高自身素质,加强技术与管理的符合型人才的培养,在人才结构上,监理公司要不断进行调整,尽快引进缺乏的人才,适应监理工作的需要,对新引进的人员,要结合自身的工作能力水平,有针对性的开展相应的培训,为今后工作的顺利完成打下坚实的基础.对于在职人员,面对当今社会知识经济飞速发展,应阶段性的开展有关控制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规程、标准能力的培训班,从而促进工程监理人员不断提高水平及能力、强化自身的综合素质.为工程监理人员能够更好的完成自己的工作,而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五、结语.

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工程质量危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因此,为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必须积极探索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管,努力维护国家和公众的利益,建立以规范标准为主要内容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监督体系,围绕工程项目和建设主体,多层次,全方位实施工程质量监管,有效维护建筑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