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与法治视野下四川民营企业的宪政保护

点赞:14522 浏览:6001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社会学法学重点探求法律所产生的实际社会效果以及如何产生这些效果.中国民营企业的宪政保护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平等待遇原则、保护原则与限制原则等.构建民营企业发展的宪政体系应从三个方面进行:民营企业地位的保护;民营企业财产权的保护与民营企业主权益的保护.据实证调查,民营企业宪政保护在四川省的实施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损害民营企业权益;个别政府部门执法问题损害民营企业权益;各种变相赞助损害民营企业权益及其他损害民营企业权益的情况.民营企业发展的宪政体系的构建与实施,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有利于现代法治国家的形成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关 键 词:和谐;法治;四川;民营企业;宪政;社会学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0-0110-04

社会学法学(或者法社会学)的主要代表人物庞德把法律分为“书本上的法”(LawinBook)和“行动中的法”(LawinAction).他在1911年发表的《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一文中指出,“社会学法学家目前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在创立、解释和适用法律方面更加注意与法律有关的社会事实”;“强调要进行法律实施研究、法律史研究、公正性研究等,通过这些研究,重点探求法律所产生的实际社会效果以及如何产生这些效果”[1].

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的核心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因为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也可以说,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构建四川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当然离不开民营企业的宪政保护;民营企业宪政保护在四川省的实施情况,当然离不开地方政府的导驾护航!

一、民营企业宪政保护的基本原则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指导立法主体进行立法活动的基本准则,是立法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指导思想.笔者认为,民营企业的宪政保护主要应遵循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一)平等待遇原则

在中国,民营企业与公有制企业因所有制的不同,民营企业与外资企业因投资主体的不同,享受的待遇是不同的.在法律上则是企业之间的不平等待遇,既然立法都做了如此规定,现实生活中的境况自不待言.虽然1999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规定了民营企业的地位,但在现实生活中,民营企业因为体制上和其他原因,地位明显低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它要求经济和经济公平.因此,笔者建议,立宪循序渐进地规定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业的平等待遇,以增强民营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同时,适应中国加入WTO之后经济竞争日益国际化的大环境.

(二)保护原则

公有制经济一直以来备受宪法的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并被戴上“神圣不可侵犯”的桂冠.民营企业相对于公有制企业,力量比较薄弱.这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因市场主体的不断减少而缺乏有效和充分的竞争,从而缺乏活力.因此,宪法应保护民营企业的发展;保护民营企业主的合法权益;保护民营企业的私有财产权、保护民营企业的发展也间接地保护了在民营企业里工作的众多劳动者的利益.

当然,保护民营企业的发展并不是无原则的.对于那些诚实劳动、合法经营的民营企业理应保护.对于那些不讲诚信、欺诈、行贿、回扣、搞检测冒伪劣、偷税漏税等不规范甚至违法行为要进行监督和管理.当然,监督、管理不是目的,而是通过这一手段,引导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民营经济合法经营,从另一方面看,也保护了那些合法经营的民营企业.

(三)限制原则

当然,我们谈民营企业财产权的宪政保护原则,并不意味着民营企业的财产权没有任何制约.著名的《世界人权宣言》也曾对私有财产权做出限制规定,“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确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2]因此,当涉及到公共利益时,民营企业的财产权就会受到限制.这就会涉及到公权力的行使与公民私权利的保护问题:一方面,要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防止私有财产的所有者拒绝出让财产或者任意要价,以保障公权力的行使;另一方面,要防止公权力的滥用,以保障私有财产的所有者――公民的私权利.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宪法有必要规定这种限制是有条件的,即“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否则,民营企业的权利就很容易受到公权力的任意侵犯.

二、构建民营企业发展的宪政体系

笔者前面已论及民营企业相对于公有制企业,其力量比较薄弱,地位相对低下.因此,构建民营企业发展的宪政体系,笔者主要侧重于对民营企业的“保护”方面,并且这种“保护”是全方位的“保护”.笔者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论述.

(一)民营企业地位的保护

随着我们党领导全国人民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不断认识,不断总结经验,逐步认识到民营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中国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民营经济的认识经历了否定到肯定的过程,体现在宪法上,则由否认到1988年宪法修正案的“补充”到1999年宪法修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见,民营企业的地位不断上升.特别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提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权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宪法的规定由原来的“引导、监督和管理”,变为“鼓励、运动和引导”.特别是“鼓励”一词,以往历次宪法修正案均未使用过.可见,民营经济在宪法上,获得了与公有制经济同等的地位.国家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力度明显加大了.

(二)民营企业财产权的保护

关于私有财产权的保护,18世纪英国一位首相曾形象地演讲过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即著名的“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宪政名言.“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风可以吹进这所房子,雨可以打进这所房子,房子甚至会在风雨中飘摇,但是英王不能踏进这所房子,他的千军万马不敢踏进这间门槛已经破损了的破房子!”[3]确认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目的在于明确公民的私权利,因为无财产即无人格,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私有财产权被广泛地视为一项基本人权.同时,规定了公权力的界限,为公民享有和行使私权利设置了一面坚固的防护墙.作为公民私权利的财产权,与政府公权力相比是很薄弱的,非常容易受到公权力的侵犯.

经过不断地探索,我们国家终于认识到公民私有财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明确提出:“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些规定,给许多民营企业吃了个“定心丸”.同时,此次宪法修正案还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条规定体现了民营企业宪政保护的限制原则,明确了在限制的同时,要给予补偿,民营企业的财产权得到了切实的保障.

(三)民营企业主权益的保护

很多人谈到民营企业主,往往纠缠于他们财富积累合法性的问题,即所谓的“原罪”问题.再加上社会上宣扬的“恨富”、“仇富”、“杀富”心态,民营企业主往往给人一种灰色的印象.当然,的确有部分民营企业主在原始积累时有过非法经营的行为.但这不能代表全部,也不是主流.

对于民营企业主“原罪”的问题,我们应冷静,客观地审视一下过去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定.在民营企业刚刚兴起的时候,民营企业主在创业过程中,中国的许多法律、法规还有待健全完善,有许多空白之处.许多民营企业主做了一些法律、法规未规定的事情,就不应该简单地给他们扣上违法的帽子,甚至粗暴地关闭他们辛辛苦苦创造的厂房,使之锒铛入狱.历史上出现过的错误,就不应再重犯.况且,也有个别民营企业主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只是违反了一些地方性规定,或者是“树大招风”,引起了个别地方官僚的不满,找个机会给民营企业主扣上违法的帽子!

故在明确保护民营企业地位及民营企业财产权的同时,宪法有必要保护民营企业主的合法权益.在我们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在中国早已加入WTO的背景下,我们的重要任务就是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搞好.民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备受重视.

可现如今,中国宪法并未明确提出保护民营企业主的合法权益.虽然,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但此规定很原则,对于民营企业主合法权益的保护,在现实生活中不易操作.因此,笔者建议四川省优先制定一些有关民营企业主权益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促使宪法有关这方面明确规定的早日出台.党的十六大早已明确提出,“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相似度检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2004年宪法修正案在统一战线中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三、民营企业宪政保护在四川省的实施情况

虽然宪法已明确提出要保护民营企业,保护民营企业的财产权,但宪法在四川省的具体实施问题如何呢,有待实践检验.庞德把法律划分为“书本上的法律”和“行动中的法律”;卢埃林按照庞德的观点,划分为“纸面规则”和“实在规则”.二人都强调法律的社会目的、效果.卢埃林说:“人们要决定纸面规则中有多少是实在规则,有多少仅仅是纸面规则.要了解实际司法行为,要将纸面规则和实际加以比较.”[4]同时,他还指出,纸面规则的存在仅意味它们有适用可能性,这种可能性也是重要的.但有决定意义的是实际适用.即我们不仅仅应关注立法,更应关注法的实施问题.

在我们的调查中,许多民营企业对此次宪法修改感到很欣慰.觉得宪法作为中国的根本大法已明确提出要保护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的财产权,以后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就有说法了.但地方上各种侵犯民营企业权益的情况仍然存在,民营企业要想发展得很好,真的很难.例如:

(一)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损害民营企业权益

有些地方部门为了保护本地方的民营企业,而对外地民营企业的产品进入本地百般刁难.如果菖菖省登报宣传四川省某公司销售的“680g羊肉午餐肉不合格.①经其抽查,该公司产品全部指标合格,仅重量一项中,标明的“680g”羊肉午餐肉,实际为“672g”(抽样8听),对公司造成损害.按部颁标准,“680g”午餐肉正负公差为“3%”,即“680g”羊肉午餐肉净重在“659.6g~700.4g”之间是合格的.但该地区却判定为不合格.菖菖省这样做会给公众造成误导,因为普通民众不可能去询问此产品为什么不合格,更不会去关心上位法与下位法的效力问题,他们只知道不合格的产品就是不好的产品.菖菖省这一做法明显损害了四川省某公司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护本地的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各地政府部门也曾成立工商共同体,来使各自企业在外地区能够享受“国民待遇”,但作用微乎其微.因此,笔者建议,宪法或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一下政府间各部门的行为,使民营企业的宪政保护在四川省更好地实施.

(二)个别政府部门执法问题损害民营企业权益

政府本来是为人民怎么写作的,但四川省内个别政府部门衙门作风浓厚,市场观念淡薄,怎么写作意识较差.对民营企业索取多,怎么写作少,“能办的不办;能放的不放;能给的不给”,“吃、拿、卡、要”成了习惯.如有些政府部门到企业检查,主要目的不是为了促进发展,而是“吃、拿、卡、要”.企业主要以生产、经营为主,在全省有执法权的职能机构太多,有上百个.每个部门每年到企业检查一次就是上百次,有的部门甚至每月好几次,长此以往,企业何以承受得了!有的政府部门甚至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如有些部门不好好执行国家法律,国家明令禁止的收费项目又重新征收;省内某地交警部门无端竟跑到民营企业厂区去执法,不打招呼强行进入企业,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明明是自己有法不依,结果竟以罚款处罚民营企业.①故政府各部门应为省内民营企业创造一个好环境,真正把宪法的规定落实好.

(三)各种变相赞助损害民营企业权益

与行政机关有关的各种事业单位,如各种各样的“菖菖所”,评比、达标、赞助活动一个接一个,实际上就是让企业掏红包;还有社会上各种报刊、杂志打着宣扬公司的名义,让公司登广告,实质就是变相赞助.信函来了,不登就等着对方挑毛病吧.民事活动本来应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可现在却变成了“强迫”.因为世界上不可能有一个完美的人,更不要说产品了.并且这些报刊、杂志很多,有的甚至盖着地方政府的章.如四川省某民营企业曾收到如下信函:“菖菖工商报”;“菖菖省卫生厅经办的家庭保健杂志社”;“菖菖工人时报”;“菖菖市场报‘实施名牌战略,争创驰名商标’,关于开展‘菖菖省著名商标认定企业荣誉榜实力专版展示’活动函”;“消费维权、名优企业重点保护品牌推荐红榜公布――菖菖省重点保护企业‘讲质量,讲诚信’名优企业统一行政公布”;“菖菖市场消费报”等等.①如此的信函数不胜数,只要企业赞助,那么此企业就可以成为菖菖省重点保护企业;就具有实力.否则,就等着自找麻烦吧!各路人等都想吃一口.笔者在此希望有关法律、法规能够真正操作起来,相关主管部门能够约束一下他们的行为.这样,民营企业的宪政保护才能更好地在四川省内落实.

(四)其他损害民营企业权益的情况

中国的有些法律、法规侧重于保护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立法者的本意显然是好的.但这样规定同时就不可避免地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如中国《劳动法》就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用人单位的利益有时就会受到损害.四川省菖菖民营企业花重金培养的一个技术人员跳槽后,把商业秘密带到了另一个公司.该企业通过诉讼索要损失50万元,但对方说:“要钱没有,命有一条.”官司虽然赢了,也等于输了.对方拿不出这么多钱,谁来赔偿企业的损失呢?告对方公司吗?对方公司说我公司没有这个人,也没有和他签订劳动合同.虽然中国承认事实劳动关系,但取证很困难.①“书本上的法律”与“行动中的法律”还是有距离的.还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无配套的法律、法规.地方也无专利局,知识产权局无经费,没有执法监督检查的.一旦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受到侵犯,告到法院,即使胜诉了,行业之间很难相处,对企业以后的发展也不利.因此,为了更好地使民营企业的宪政保护在四川省得到实施,有必要加强全社会的信用机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之更具现实操作性.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才能更好地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由于宪法是中国的根本大法,因此决定了它具有原则性、概括性的特点,不可能规定得很细.至于民营企业如何保护的问题,四川省内各地方应按照宪法的精神,落实政策,切实做好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工作.笔者在此也希望与宪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能早日出台,与民营企业宪政保护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及时修改、废除,切实保护好民营企业的权益,使民营企业的权益不再受到侵犯.

四、民营企业宪政保护的意义

(一)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民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近年来的经济发展中,已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以年均9%的速度增长,而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年均增长速度为20%以上.1979年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仅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如今,民营经济创造的增加值已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3,在沿海地区和南方某些城市,民营经济创造的增加值已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3,而与北京相当的城市,民营经济的贡献率更高,已达到92.9%,其上缴税收已占全部税收的73.7%.可见,民营经济已成为经济增长的关键性因素.同时,民营企业的存在,使市场经济的竞争更具活力.故加强民营企业的宪政保护,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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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生活宽裕”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应有之义.而充足的就业才能达到“生活宽裕”的目标.现在,中国的劳动就业形势很严峻,加上部分国有企业裁员、倒闭、破产,产生了一大批下岗失业人员,劳动力就业就更加雪上加霜了.作为一个正常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如不能就业,又无其他经济来源,其生活水平可想而知.如2003年,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1400多万,城镇新增劳动力1000万,包括212万高校毕业生,这样城镇全年需要安排劳动就业人口为2400多万,而社会可提供的就业岗位远远不能满足需要,供明显大于需.另外,还有进城打工的8000多万农民,农村仍有1亿以上的劳动力.近年来,民营企业对缓解就业和再就业的压力作出了很大的贡献,已成为扩大就业的一条主要渠道.1992年以来,民营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占社会新增就业岗位的75%.2002年以来,民营企业的就业人员已占全国城镇就业人员的33%,其中,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65.2%已在民营企业实现了再就业.四川省菖菖民营企业从事食品加工行业,在农村建立了绿色生态园,解决了一大批农村劳动力的就业问题,从而使地方农民走上了致富奔小康之路.①故加强民营企业的宪政保护,广大人民的就业就有了一定的保障,从而有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三)有利于现代法治国家的形成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中国宪法明确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但如果民众的法治意识普遍低下,权利得不到良好保障,现代法治国家很难形成.加强民营企业的宪政保护,有利于公体意识、权利意识的增强.特别是对民营企业财产权的宪政保护,为公民个人独立于政治国家,市民社会独立于政治国家提供了经济和制度保障.在市场经济下,加强对民营企业财产权的宪政保护,有利于以个人权利为中心的现代市民社会的形成,使人们得以充分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有力地监督和制约公权力的行使,促进公权力的运行法治化,特别是政府的依法行政.私权利与公权力的良好互动,有利于现代法治国家的形成和谐社会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