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对未指定代收的委托写作技巧人适用留置送达

点赞:17290 浏览:7203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近年来,随着委托写作技巧人写作技巧诉讼的普遍化,其中的问题也日益明显化,如当事人未指定诉讼写作技巧人为代收人时,人民法院能否向写作技巧人进行留置送达等.该文从诉讼程序、诉讼效率、诉讼价值等角度出发,根据我国规定,并结合有关法理学和法律依据,阐述对未指定代收的委托写作技巧人适用留置送达,不仅能够体现法院的司法公正,实现公正与效率,更使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贯彻落实了“三项承诺”.

关 键 词:留置送达;委托写作技巧人;指定代收

作者简介:李建旭,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123-02

当前,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进一步加强,当事人参与诉讼的积极性也进一步提高.然而,由于当事人的身份、职业、经济状况等因素的不同,其参与民事诉讼的形式也不同,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形:其一是本人亲自到庭参加;其二是委托诉讼写作技巧人出庭参加审理.在委托诉讼写作技巧人时,不同的当事人因种种原因授予受托人的权限也是不一样的,如有的是一般写作技巧,也有的是特别授权.由于委托诉讼写作技巧制度的优越性和积极性日益突出,近年来,当事人委托写作技巧人参加民商事诉讼的比例有大幅上升的趋势,然而随着委托诉讼的普遍化,某些问题也日益明显化,如当事人未指定委托写作技巧人为代收人的,法院在送达法律文书时能否适用留置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3条规定,“受送达人有诉讼写作技巧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写作技巧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写作技巧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写作技巧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由于上述法律条文只针对当事人指定委托写作技巧人为代收人的情形,而未规定当事人没有指定委托写作技巧人为代收人时能否适用留置送达,这在司法实践中引起非常大的争议,有的法官认为不能适用留置送达,因为留置送达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措施,其送达对象法律有严格规定,不能任意的扩大化;也有的法官认为委托写作技巧人的基本权限之一就是签收有关法律文书,也是其义务,故人民法院在送达法律文书时可以适用留置送达.本人认为,从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出发,对未指定代收的委托写作技巧人,如委托书没有明确排除写作技巧人的代收权,应当适用留置送达.

一、对未指定代收的委托写作技巧人适用留置送达的法理基础

首先,委托诉讼写作技巧是指当事人、法定写作技巧人、法定代表人委托写作技巧人在其授权范围内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制度,该制度的设立是因不精通法律知识或不便于亲自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怎么写作,便利其诉讼,目的是更充分、更便利地使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委托诉讼写作技巧制度,从实质上来说,是当事人诉讼行为能力的补充和扩张,是为当事人的利益而设.委托诉讼写作技巧人在诉讼过程中关于程序方面如代收法律文书等处分行为,并不会侵害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也没有违反设立委托诉讼写作技巧制度的宗旨,因此除了某些专属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外,写作技巧人在诉讼过程中与当事人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这其中包括写作技巧人签收法律文书.其次,我国设立留置送达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公正与效率,督促当事人自觉遵守诉讼程序中的规则和秩序,包括签收有关法律文书的义务,使民事诉讼能够快速、便捷的进行.然而,我国关于留置送达制度的法律同其他大多数人写作度一样也存在一些弊端,如滞后性、保守性等,其关于受送达人的范围规定因不明确,每个法官只能凭着自己的内心来衡量司法行为,包括诉讼程序和实体裁决,这已造成现阶段司法实践的一些混乱,并损害了正义的社会秩序.本人认为,从法理学的角度来说,一个法律制度若不能满足正义的要求,那么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它就无力为政治实体提供秩序与和平,只有在安全、自由和平等之间实现合理的平衡,才是一个法律制度真正成功的标志.法官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留置对象的情形下,必须考虑整个社会秩序结构及其支配地位的价值结构和支配该社会的正义理想,以发现一个能够解决有关相互抵触的原则或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问题的正确答案,实现正义的社会秩序.因此,从维护法的公平、正义和法官的职业理念出发,对未指定代收的委托写作技巧人在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法律文书时,应当适用留置送达.

二、对未指定代收的委托写作技巧人适用留置送达的立法依据

关于诉讼委托写作技巧人的权限,虽然法律规定由当事人和写作技巧人双方协商,但有时双方约定的权限并不明确,如委托书约定委托写作技巧人为一般写作技巧,那么应当如何认定委托写作技巧人的权限?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实施意见的规定,当事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写作技巧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写作技巧”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写作技巧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从上述规定可看出,在当事人没有明确反对的情况下,委托诉讼写作技巧人应当享有在诉讼过程中关于程序方面的权利即诸如代收诉讼文书、参加庭审等内容,而关于实体方面的权利,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处分行为,需要当事人的特别授权.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诉讼写作技巧人享有代收诉讼文书的权利,想当然的应当履行签收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的义务,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法院就可以适用留置送达.


三、对未指定代收的委托写作技巧人适用留置送达的积极性

(一)将写作技巧人列入受留置送达人范围符合最密切联系原则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文书的签收人范围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则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收,或者由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即将代收人局限于“同住成年家属”或“负责收件的人”.如这些人拒绝签收,则可在有合法见证人的情况下,将送达文书留置于受送达人住处或法人、其他组织住所地.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大多将与受送达人有特定联系的人纳入到法定签收人范围内.如英国民事诉讼规则规定,向公司或法人的直接送达,可采取将文书留置于企业或公司中具有高级职位的人员之方式进行.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也规定“在就职场所之外的应送达场所未会见应受送达的人时,可以将文书交付给具有相当辨别能力的雇员及其他职员或同居人”.美国对送达签收人的规定,即送给受送达人住所的“适龄适智”的人、经授权的人、受雇人员.法国新民事诉讼法甚至规定:送达文书之副本可交给在场的任何人;如无人在场,可交给楼房的看门人;最后,还可交给任何邻居①.因此,本人赞同部分学者把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密切联系理论运用到送达程序上的观点②,把未被指定为代收人的写作技巧人纳③入到可被留置送达的对象范围内.因为如前所述,委托诉讼写作技巧是对当事人诉讼行为能力的补充和扩张,当事人与委托诉讼写作技巧人之间存在利益上的一致性.尤其是在写作技巧人取得特别授权的情况下,其享有实权性的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的权利,与当事人的关系密切,尽管其中的部分写作技巧人未被指定为代收人,但不言而喻的是收取相关的法律文书是其行使上述权利的前提,因此,未指定代收的委托写作技巧人不失可纳入法定签收人的范围,顺言之,在其拒绝签收时可适用留置送达.

(二)对未指定代收的委托写作技巧人适用留置送达符合程序公正的诉讼价值

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达给受送达人后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如:确定了举证期限的举证通知书送达后,举证期限即开始起算;受诉法院依法向被告送达传票后,若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受诉法院即可缺席审理,即视受送达人放弃了答辩及对有关证据的提交、出示、质证的权利;送达是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之一等等.也正是因为送达会产生上述法律效力,使得当事人在送达程序中的利益与不利益只有一线之隔.而从我国目前的法治水平看,不可能要求每一位当事人都能意识到上述送达的法律效力,并切实落实到自己的诉讼行为中.较常见的情形就是,应当提交的证据材料没有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至法院,而承担程序上和实体上的不利后果;未在传票通知的时间准时到庭,导致缺席审理或是按撤诉处理.究其原因,法院的送达仅仅注重于及时送达.而正如国外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中有一种说法:“及时送达不过是草率送达和拖拉送达两个极端的折中”④,也就不能对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率的价值冲突起到缓解作用.对此,本文认为对未指定代收的委托写作技巧人适用留置送达的规定可成为解决两者冲突的办法.首先,写作技巧人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利益上的一致性、写作技巧人代收不违背强制法的特点,基于对当事人程序利益的保护,宜对受送达人的写作技巧人进行送达,继而基于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绝签收向其送达的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完成送达的送达方式的考虑,可适用留置送达,即本文赞同出台诉讼写作技巧人强制代收送达制度,强制诉讼写作技巧人代收⑤的观点.其次,从程序公正的角度考虑,可对写作技巧人进行留置送达,而不论其是否被指定为代收人.因为,民事诉讼是一个运动的过程,不仅是一个物质消耗过程,也是一个时间消耗过程.诉讼的过程越长,当事人对诉讼所投入的物质和时间就越多.如果因为不能向当事人本人直接或留置送达,需采用公告送达,即只能通过普通程序解决纠纷,那么许多相对比较简单的案件,其诉讼投入可能会过多,或者会因为诉讼迟延而使判决成为一种“迟来的正义”.然而,正如法谚所说:“迟来的正义,即是对正义的否定(Justicedelayedisjusticedenied).”⑥也就是说,合理地利用简化的送达程序或者避免使用繁琐、缺乏实益的送达程序,既可以节省审判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相应地也会产生诉讼利益.从另一方面说,如果不能获得使用简化送达的机会,因此额外付出的劳力、时间或费用,必然无诉讼利益.因此,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对送达制度的改革不但要考虑法院方面的利益,还要考虑在送达中当事人所享有的程序保障及其从程序中获得的程序利益相适应.

综上,我国留置送达作为送达程序的一个重要送达方式,其产生的必要性和积极性勿容置疑,但立法在形式上偏重了诉讼公正价值的成分,而忽略了诉讼效率的价值部分,造成“留置送达难”成为困扰各级法院的一个难题.笔者认为,司法公正是司法制度赖以存在和具有至上权威的基础,是司法的生命所在,司法机关不能保证其公正性,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社会基础.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向未指定代收的委托写作技巧人适用留置送达,不仅能够体现法院审判工作的程序公正,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更使“三项承诺”在审判工作中得到贯彻、落实,为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注释:

①《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665条第2款.

②陈明贤著.留置送达难题..省略/faxuejieti/ss/200606/20060618210316..于09年1月17日访问.

③蔡力铮.浅论民事送达制度的改革与构建.

.省略/public/detail.phpid等于139809.于10年4月23日访问.

⑤高立克.民事案件送达不能原因及策略分析..省略/public/detail.phpid等于185493&k_title等于送达难&k_content等于送达难&k_author等于.于2007年5月6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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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张卫平.探究与构想――民事司法改革引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30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