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法律体系完善之我见

点赞:25648 浏览:11906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0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物流法律体系是中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中国现行物流法律体系建构存在空白、冲突等不足,与当前市场经济发展形势难以适应,难以发挥其在完善法律体系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故此,以物流法律体系的现状为切入点,以他国先进立法经验为借鉴,提出完善中国物流法律体系的建议.

关 键 词:物流;法律体系;立法模式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7-0232-02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物流业在中国蓬勃发展,现已初具规模,对于推动中国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中国的物流业发展还不是很完善,通过法律体系的完善,使其健康、有序、持续的发展显得尤为重要,推动发挥优化资源配置、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推进中国经济体制的转变与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都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因此,如何在现有的立法条件下以“低成本、高效益”的方式完善物流法律体系成为我们需要着重探讨的课题.

一、物流法律体系的现状

物流业是传统的交通运输、仓储等多种行业的突破与重新有机组合,因此,在物流业的法律适用上仍沿袭《合同法》、《海商法》等基本的法律的适用,同时针对物流业的特殊性制定了《物流术语》标准等特殊性的规范,在中国形成了以基本法为主,专业性立法为辅;国内法为主,国际条约和管理为辅的“双重”物流法格局.

物流业适用的基本法主要包括其法律主体、运输、仓储、加工、检验、结算的法律.主要表现为《合同法》、《公司法》、《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法》、《海商法》、《铁路法》、《航空法》、《公路法》、《对外贸易法》、《产品质量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等.

物流业适用的行业专业性法律法规有:国务院各部、委、局颁布的行政规章,如原国家经贸委、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中国民航总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中国现代物流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交通部发布的《关于促进运输企业发展综合物流的若干意见》、《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一般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等等.

物流业适用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铁路货物运输国际公约》、《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等等.

现有的物流法体系对于促进中国的物流行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功能.近几年,物流业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但是中国物流业发展瓶颈问题也日益凸显,导致这一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缺乏完善的物流法律制度进行规范和引导[1].因此,探究现有的物流法律体系的不足,提出完善的意见,对于引导物流业有序的发展,发挥推动国内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发展是大有裨益的.

二、物流法律体系存在的缺陷

现有物流法体系的法律渊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具有丰富的表现形式.但是从宏观的、体系化的视角来分析可以看出其缺陷和问题表现为:

1.物流法律体系性和完整性差,法律、法规等存在着相互冲突不协调的现象.物流业涉及的众多的领域和环节,物流法需要对更加复杂的利益主体进行保护和规制,因此较《合同法》等传统的法律规制对象相比有较大的特殊性,也表现为更强的专业性.而在财产流转的基本等制定时尚未考虑到物流业自身的特殊性,而在物流业需要法律的引导时,各个地区和各个行业又从自身的行业特殊需求出发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和条例等等,造成统一物品在不同的运输方式和不同领域进行流通时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和条例,使其无所适从.物流法缺乏体系性和完整性的直接后果是导致了物流业自身体系的效率下降,限制的物流业的进一步发展,而物流法体系自身的冲突和不协调则使物流的从业者难以掌握和适用物流法对自身的利益进行预先的判知,使其“裹足不前”,同时也限制了物流业自身的资源整合,不利于形成物流业的自身优势,严重的阻碍了物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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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业性的物流法律效力位阶较低,适用范围有限.在中国执行的有关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从内容和行业管理上分散于海陆空运输、消费保护、企业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各部委分别制定的有关规程和管理办法,是在不同时期、由不同部门针对不同问题制定的,大多以“办法”、“条例”、“通知”等形式存在,在具体运用中缺乏普遍适用性,多数只适合作为物流主体进行物流活动的参照性依据,[2]法律效力层次较低.同时,“办法”、“条例”等仅在制定部门的行政区域发生法律效力,难以“越界”.而物流活动则是跨越省市县的法律活动,“在彼依彼法,在此依此法”的法律适用则使物流活动陷于混乱或者是无法可依的状态.

3.物流法对物流行业的规范存在“空白”.物流业在中国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自其出生时起就带有浓重的计划经济烙印,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已经进入电子商务时代,而物流业也早已跨越初期的运输和仓储二合一的时期,发展成为集运输、加工、仓储、包装等多种功能有机结合的整体,同时跨越了国界,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中国的物流法制定时期较早,对于新出现的情况还没有能够给予涵盖,使物流法律领域出现了“空白”.例如对于物流标准化的问题上,中国目前只是颁布了《国家物流术语标准化规定》,对于物流计量标准、技术标准、数据传输标准、物流设施和装备标准、物流作业和怎么写作标准等都还没有制定法定标准;同时对于物流市场的准入法律制度、物流企业的资质问题等等还没有指定相应的法定标准[3].


三、物流法律体系完善的建议

物流法律体系的完善是对现有的分散、凌乱的所有的物流法律、法规、规章、条例、通知等等相关的法律进行整合的过程.在物流法律体系化的过程中可资借鉴的有分别立法模式和统一立法模式[4],二者均在物流发达国家得以成功运行.

1.分别立法模式.对物流各个不同的专业领域采用分别立法这种模式的国家的特点是,没有关于物流全领域的基本法律,而是针对现代物流的某个特定领域单独立法,制定专门法律法规.这种模式留给政府开展物流行业管理的自由度较小,但政府行业管理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较强.

2.统一立法模式.该模式以全物流行业统一立法为主,并辅以各领域专门法律法规的模式.物流的基本法律涵盖了现代物流的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各个领域.该基本法律抽象出物流领域的原则性、一般性的规定,作为其他专门法律规范的依据;各领域的专门立法作为对统一立法的深入化和具体化.

以上的两种模式均有其各自的优势和特点,在中国的物流法律制度完善过程中,应充分的结合中国的现有的物流法情况进行比较借鉴.

针对中国现有的物流法律制度存在的立法混乱、效力位阶低、难以适应国际化等等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在中国的物流立法中应分别借鉴分别立法模式的阶段性优势和统一立法模式的全局性优势,实行“两步走”的策略.

1.进行物流法律法规清理,针对物流不同领域进行立法完善.(1)清理现有法律法规.清理现有法律法规的目的是实现物流法律体系的建设的时效性,提高物流法的位阶.在中国现有的物流法中存在着较多的留有计划经济体制痕迹的法规,同时也存在着很多不能适应现有的现代化物流方式的物流法律法规,因此通过法律法规的清理来实现“过期作废”的立法目的,同时,通过法律清理的过程实现较低层次的“条例”、“通知”、“内部规定”等众多的废止,通过立法程序使其合理的规范体现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中,使物流法的内容更加具有透明、公开、公正,适用范围更广,效力更高的形象.(2)分领域进行法律完善.物流法的完善终极指向应是建立健全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以保证中国物流业在不断完善的法律系统引导下健康有序的发展.在分领域进行法律完善的工作主要是通过以下的四个方面完成:1)物流主体法,完善物流主体资格,明确物理主体权利义务和物流产业进入与退出机制的法律法规;2)物流行为法,主要是完善调整物流主体从事物流活动的行为的法律规范,使其市场行为均做到有法可依,完全可以实现法律利益的预期,可以为其行为提供判断标准;3)宏观调控法,完善调整国家与物流主体之间以及物流主体之间的市场关系的法律规范;4)社会保障法,完善完善国家、物流主体与劳动者、消费者之间的法律规发.通过以上的四个方面得法律关系的完善,建立起引导物流行业的从业、保障物流行业的参与者,保护消费者的体系化的物流法律体系.

2.整合法律资源,确立以《物流法》为主体,物流专业性较强的特殊性法规为辅的,具有开放性和前瞻性的物流法律体系.(1)编制统一的《物流法》.在第一阶段的分别立法模式立法成果基础上,完成统一立法模式的最终目的.在分领域的物流法完善的基础上,通过对其整理、编写形成具有统一适用性的物流法典.《物流法》的制定应采用中国立法通用模式――总分式立法.以总则为篇首,对物流法进行“公因式”的提取,形成物流法律的“最高守则”;分则是涵盖了物流法的主体、行为、保障、宏观调控等基本方面具有通用性的法律规范.物流法典的制定将有利于物流法的全国适用,打破地域和部门的分割,进而推动物流业在全国的蓬勃发展.(2)辅助特殊性物流法规的立法体系.为了保证物流法律体系的开放性、适用性和前瞻性,应该对于物流业的特殊环节进行特殊的规定,采用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方式予以规范.而其他的效力层次的立法方式应是不予提倡的,至少是在采取“条例”、“办法”予以规定时,应秉承公平正义的原则,而不是为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的垄断大开方便之门.

四、结语

传统物流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呈现出了集运输、仓储、加工等等有机结合的产业链条,其复杂的程度、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对外贸易方面的作用已今非昔比,因此,在现有的法律体系基础上合理的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结合中国的物流法律实际情况,通过“两步走”的方式,完善现有的物流法律体系不仅在构建中国法律体系完整性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而且在引导、规范物流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推动经济进一步发展都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