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包票”官司

点赞:20042 浏览:9228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1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承诺“经培训包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否则作无效退款”,南京一家教育培训中心打出如此诱人的广告后,牵动了众多家长的神经.一位家长相信了这家培训中心的承诺并与之签订了合同,将数学成绩不理想的女儿送往培训.岂料当女儿经过80%的培训学时后,在接下来的学校期末考试中数学成绩不升反降.之后家长以培训中心违约为由将其告上法院,要求全额退款.

5月4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的诉求获得法院的全部支持.据悉,类似判例在国内尚属首例.

“打包票”吸引望女成凤母亲

50出头的张茵是南京市人,她和丈夫膝下有一个宝贝女儿名叫刘莉.刘莉初中毕业后考进本市一所重点名校读高中,多年来的高考成绩显示,能考进刘莉这所学校的学生,90%左右都能进二本以上院校学习.和所有做父母的一样,张茵望女成凤的心情也十分迫切,但令她感到不安的是,女儿上到高二后数学成绩却一直不太理想,在班级的排名比较靠后.

江苏省实行高考改革后,考生以语、数、外三门考试总分投档,数学成绩不理想对升学影响极大,明知这一政策的张茵对此再清楚不过.怎样才能提升女儿的数学成绩呢张茵想了好多办法,伤透了脑筋,这其中的甘苦只有她自己最清楚.

2009年1月中旬的一天,张茵了解到南京金启南教育培训中心可以承诺提高培训学生的学习成绩,于是张茵像找到救星一样当即前往一探虚实.面对张茵的洽谈意向,该培训中心相关人员一再给她打保票,称其女儿只要加入他们的一对一特色培训,可以保证提高其学习成绩,如果承诺不能实现则可以全额退款.得到这样的肯定答复后,张茵在征得女儿同意的前提下,即与金启南教育培训中心签订了书面合同.合同约定,张茵的女儿刘莉在金启南培训中心接受98课时的一对一辅导培训,费用共计9000元.合同还特别约定:如果孩子的学习成绩不提高,将作无效退款处理.合同签订后,张茵如数向对方支付了9000元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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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莉按约定加入了培训中心的辅导培训行列,一段时间辅导下来,刘莉感觉到老师讲得快,安排做测试卷的比重大,有针对性解决自己疑难问题的机会不多.但尽管如此,每次做老师布置的作业和测试卷她又感觉还算得心应手,而老师对她的表现和测试成绩也感到满意.看到指导老师经常在女儿的作业本上写下夸赞性评语,张茵暗自高兴不已.

女儿成绩不升反降惹怒母亲

但让张茵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就在女儿接受完78课时的辅导培训后,接下来的期末考试她的数学竟然只考了43分,比参加培训辅导前的上一次学校正规考试足足下降了22分.出现这样的结局,刘莉似乎早有预感,因为她一直觉得老师未能抓住她的症结实施针对性辅导,尽管她向老师说明了这一点,但却未被引起重视.

张茵不能接受如此事实,她去找培训中心交涉,培训中心的相关人员告诉她:不能以孩子的一次考试成绩看待培训的效果,并要她继续鼓励女儿把培训课时学完.张茵越想越信不过培训中心,认为78课时下来不仅一点效果没体现出来,而且女儿的考试成绩和班级排名都拉下了一大截,她不敢再往下赌了.为不耽误女儿的宝贵学习时间,张茵随后中止了女儿的辅导培训,并要求女儿及时调整心态继续把工夫用在学校的课堂上.

既耗费了金钱又耗费了女儿的学习时间,结果却事与愿违,张茵真有一种受欺骗的感觉.她又去找培训中心交涉,要求对方按合同约定的“无效退款”来履行承诺,把学费退给她.但培训中心却坚决不答应,认为刘莉考试成绩下降是其主观上不努力造成的,与培训中心无关.培训中心的态度,彻底激怒了张茵,经过权衡思考,她决定通过法律途径向培训中心讨说法.

2010年1月18日,张茵以某教育培训中心未能兑现提高女儿成绩的合同承诺,将其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她在诉状中称:2009年1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教育协议》,约定由被告对原告的女儿刘莉制定个性化辅导方案,进行数学专科一对一的辅导,辅导课时为98课时,辅导费共计9000元.合同特别约定,“如成绩不提高,则视为培训无效而退款.”但在专项培训期间,培训老师未能做出针对性的有效辅导,在学校期末考试中,原告女儿的数学单科成绩由培训前的65分降到43分.由于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效果,被告应当按双方协议的约定,退还全部的辅导费用,但被告置之不理.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培训费用9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3月17日,鼓楼区法院公开开庭对案件展开审理.面对原告的诉讼主张,被告金启南教育培训中心辩称:被告一直按合同履行自己的职责,原告不能仅因女儿一次成绩下降,就认为被告没有尽到责任.原告女儿成绩下降的主要原因,一是其主观上没有尽到努力,二是没有按时到校参加老师的辅导.因此其自己应当对成绩下降的情况负责,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张女士不认可被告的抗辩理由,并在法庭上与之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较量.由于各说各有理,加上双方均不愿调解,此次庭审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宣判.

对规范培训机构行为

意义重大

此案是一起未有先例可循的案件,休庭期间主审法官多方听取意见、建议,并咨询了法律和教育界的相关专家.结合法庭查明的事实,在对案件进行综合评判和考量后,法院于5月4日对案件作出了一审宣判.

法院最终认定:原、被告签订的《培训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中,被告保证原告的女儿今后有良好的合适的学习方法,成绩能逐步提高.被告同时承诺:如成绩不提高,视为培训无效可以退款.但被告在对原告女儿实施完78课时的培训后,原告女儿的考试成绩不升反降,据此,被告对原告女儿成绩未能提高应承担全部责任,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退款的义务.法庭依据查明的事实,并依照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判决被告金启南培训中心一次性退还原告9000元培训费,案件受理费亦由被告承担.

时下,最能引起家长们关注和重视的莫过于孩子的教育,而提高孩子学习成绩的举措又最能牵动家长们的神经.基于这样的现实,此案受到公众的广泛关注.

据了解,仅南京市目前就有针对在校中小学生为怎么写作对象的培训机构400多家,由于业内生源竞争激烈,所以近年来不少培训机构竞相打出“包提高学生成绩,否则全额退款”的包票式承诺.而众多家长为使子女能够超越他人考出最理想的成绩,不管孩子成绩好坏、需不需要,均要求孩子挤时间参加培训.此案的审理判决,对规范培训机构,引导家长理性看待培训效果等,意义重大.

许多东西是可以承诺的,但授人知识出成果是不太好承诺的,这无需作更多解释.如今以在校学生为怎么写作对象的培训机构及个人多如牛毛,为使在竞争中求生存和发展,一些培训方打出了令人心动的承诺招牌,对此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家长切切不可盲从,而应有自己的主见.“大话好说,重在兑现”.这也是本判例对培训机构提出的警示.

法博士点评

培训机构承诺提高孩子的学习成绩,否则可作无效退款,那么在孩子的成绩该如何认定及评判上,却是一个不太好界定的问题.既然如此,该案缘何会判决原告胜诉呢对此,案件一审主审法官、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民一庭庭长黄德清回答了人们的疑问.

黄庭长说:从广义的角度而言,学生成绩的提高应当包含学习思维的改变、学习方法的掌握、知识面之拓展和考试成绩的提高等,但从狭义角度而言,成绩的提高则直接表现为考试成绩的提高.理解成绩提高的内涵,一要看双方合同的约定,二是要看一般意义的认知.如果说成绩提高是广义角度理解的涵义,双方应当进行明确的约定,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那么就有可能被认为是狭义上的涵义,即应当按一般的社会认知来确定.具体到本案,我们认为双方协议中关于“成绩”的约定,应视为是考试成绩的约定.

黄庭长认为:用一次考试成绩来确认培训效果不具有准确性,因此双方协议中关于“如成绩不提高,无效退款”的约定本身存在一定的风险.但双方当事人愿意用此方式作为标准,且该约定又不违反法律、法规,那么此约定应当有效.检验考试成绩的组织方亦可由双方约定,但在双方对考试的形式未做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原告女儿在学校的考试成绩应当作为检验培训成效的标准.原告女儿接受培训后考试成绩不升反降,应视为被告未完全履行合同上的义务.

被告认为,原告女儿成绩下降的原因之一是因为未按约定完成培训课时.此观点成立需要一个前提,即被告的培训计划须是一个综合的不可分割的计划,任何阶段培训结果都不会对培训的最终效果产生影响.但事实是,被告培训计划并不能证明上述观点.况且任何学习培训的过程实际上都是知识积累的过程,每个步骤或阶段都应当会有一定成效的体现.

本案中,被告已经进行了78个课时的培训,培训时间已占培训总课时的80%,被告的培训效果应该有阶段性的体现.我们相信,原告女儿在经过78个课时培训后,一定程度上应掌握或积累了相关知识,只是效果远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程度.因此,被告只能根据合同的约定,承担“如成绩不提高,无效退款”的责任.

编辑:董晓菊dxj502@163.